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化妆品标签要求及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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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进口国家和地区有欧盟、法国、日本、美国、韩 国、德国、西班牙、意大利、中国台湾、英国等。
---主要进口产品有护肤品、香水、唇用化妆品、指甲用 化妆品、眼用化妆品和彩妆等品种。前3位的品种分别 是肤用化妆品、美容化妆品、香水类化妆品。
一、化妆品贸易情况
2、出口化妆品贸易情况
--- 2010年,全国出口化妆品总批次货值17.58亿美元, 重量41.53万吨, 11.11万批,同比增长分别为33.69%、 29.72%和26.85%。
主管机构
日本厚生劳动省 (MHLW)
韩国卫生与社会福 利部下属的食品药 品管理局(KFDA)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三、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化妆品标签的管理
(二)定义和分类
1.欧盟
(1)定义:指施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表皮、毛发、指甲、 口唇和外生殖器等)或接触牙齿和口腔内黏膜,以达到清洁、 改变其气味和外观、保护和调理或者修正人体异味等作用的 任何物质或混合物。
7.脱毛剂 8.除臭剂 9.止汗剂 10.染发剂、烫发、直发和定型剂、发用造型产品、洗发产品(洗发液、洗发粉、洗发香 波)、护发产品(护发液、护发膏、护发油)、美发产品(美发液、发油、亮发剂) 11.剃须产品(剃须膏、剃须泡沫、剃须液) 12.上妆与卸妆产品 13.唇用产品 14.牙齿与口腔护理产品 15.甲用护理和美化产品 16.外用私处卫生产品 17.晒黑产品、防晒产品 18.美白产品 19.抗皱产品。
(2)分类:
等同于欧盟化妆品分类
三、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化妆品标签的管理
(二)定义和分类
6.中国
(1)定义: 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如 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起到清洁、保养、美化或消除 不良气味作用的产品,该产品对使用部位可以有缓和作用。 (GB5296.3)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它类似的方法, 散布于人体表面 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 以达到清洁、消除不 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化 妆品卫生规范》)
(2)分类:化妆品包括
1.护肤膏霜、乳液、露、肤用啫喱及油 2.面膜、粉底(液态粉底、膏状粉底、粉状粉底)、散粉 3.浴后爽身粉、卫生清洁粉 4.浴皂、除臭皂 5.香水、花露水、古龙水 6.沐浴产品(浴盐、泡沫型浴膏、浴油、沐浴啫喱)
三、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化妆品标签的管理
(二)定义和分类
1.欧盟
(2)分类:化妆品包括
药品是指《韩国药典》认可的物品;和(/或)用于诊断、治疗、 减轻、治愈或预防人类或动物疾病的物品;和(/或)对人类和 动物器官及功能发挥药理作用的物品。
三、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化妆品标签的管理
(二)定义和分类
4.韩国
(2)分类:
化妆品
婴儿产品 沐浴用品 眼部化妆品 香味剂 发产品 发彩用品 化妆用品 指甲用品 剃须用品 护肤用品
三、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化妆品标签的管理
(一)法律文件及主管机构
欧盟 东盟 美国
法律文件
主管机构
《欧盟化妆品指令》(76/768/EEC) 《有关化妆品一到多种成分在标签成分表中可不 标注的详细规定》(95/17/EC)
《欧盟理事会化妆品》(1223/2009/EC)
欧盟委员会与化妆品常务委员会 消费品科学委员会(SCCP) 欧盟成员国毒物控制中心 欧洲替代方法验证中心 (ECVAM) 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
药品是指用于治疗、缓解、医治或预防人类和其他动物疾病的 物品以及食品之外的用于影响人体或其他动物体结构和功能的 物品。
非处方药品化妆品(OTC)是指可以无需医生处方即可买到的 药品化妆品。
三、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化妆品标签的管理
(二)定义和分类
2.美国
(2)分类:
化妆品
皮肤护理 香水 眼部化妆品 眼部外的化妆品 指甲产品 沐浴油和泡沫浴液 漱口水 染发预处理 洗发水、烫发剂或其他护发产品 除臭剂 剃须产品 儿童产品 晒黑产品
OTC药品化妆品
防龋齿(含氟化物)的牙膏 保湿产品 防晒化妆品 抑汗剂 防头屑洗发水
三、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化妆品标签的管理
(二)定义和分类
3.日本
(1)定义: 化妆品是指通过擦、喷或其他类似方式施用于人体,其目的是 用于清洁、美化、提升吸引力或改善外观以及保持皮肤、毛发 的良好状态,而且其对人体的作用程度适当的产品。
功能性化妆品
①用来增白皮肤色调的化妆品; ②用来减少脸部、身体皮肤皱纹的出现的化妆品; ③用于保护皮肤免于日光中紫外线伤害或提高皮肤自然外观美黑 度的化妆品。
三、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化妆品标签的管理
(二)定义和分类
5.东盟
(1)定义: 化妆品指施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表皮、毛发、指甲、口唇和 外生殖器等)或接触牙齿和口腔内黏膜,以达到清洁、改变其 气味和外观、保护和调理或者修正人体异味等作用的任何物质 或混合物。
标注 日期标注 内容 生产批号或产品识别号
警示声明 品牌 使用说明 储存说明 产品功效宣称 注册号 基本 语言要求 要求 豁免要求 其他 环境标签
欧盟
▲ ▲ ● ▲ ▲ ▲ ▲ ▲ ▲ ● ● ● ▲ ● ▲ ▲ ▲
面膜 花露水 瘫子粉 爽身粉 浴液
护理类化妆品 护肤青箱、乳液
化妆水
美容/修饰类化妆品 粉饼 胭脂 眼影
眼线笔(液) 眉笔 香水
古龙水
特殊用途化妆品
三、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化妆品标签的管理
(二)定义和分类
6.中国
(2)分类:
按照GB/T18670-2002《化妆品分类》
毛发
指甲 口唇
清洁类化妆品
洗发液 洗发膏 弟9须青
三、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化妆品标签的管理
(二)定义和分类
2.美国
(1)定义: 化妆品是指用来涂擦、倾注、喷洒或喷雾、或引入、或者其他 类似的方法用于人体或者人体的任何部位,以达到清洁、美化、 提升魅力或改变外观为目的的产品,以及任何用作这些产品的 成分的物品(不包括肥皂)。如果化妆品同时也是药品、设备、 或化妆品组分,任何化妆品、药用化妆品、化妆用具以及产品 中的成份都也必须遵守法第五章的规定。
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 化妆品标签要求和对比
焦阳
2011年6月 杭州
主要内容
1 化妆品贸易情况 2 化妆品标签的作用 3 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化妆品标签的管理 4 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化妆品标签要求和对比 5 化妆品标签发展趋势
一、化妆品贸易情况
1、进口化妆品贸易情况
--- 2010年,全国进口化妆品总批次货值15.82亿美元, 重量9.96万吨, 14.60万批,同比增长分别为39.02%、 42.08%和28.87%。
化妆品卫生规范
普通用途化妆品(护肤、发 用、美容、香水类、卫生清 洁)、特殊功能化妆品
美国 FDCA
化妆品、化妆品-药品
欧盟 EC1223/2009
化妆品
日本 药事法
化妆品、医药部外品 (药用化妆品)
作用部位
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 毛发、指甲、口唇等)
人体或者人体的任何部 位
人体各外部器官(皮肤、 毛发、指趾甲、口唇和 外生殖器),或口腔内 的牙齿和口腔粘膜
沐浴预备产品(含活性成分) 烫发产品 加药化妆品(包括抗头皮屑香波和洗液、抗痘、防裂和防 冻液、霜和包,增白和抗菌产品) 驱虫产品 加药牙膏 用于卫生目的的棉制品
三、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化妆品标签的管理
医药部外品 药用化妆品
中国与日本化妆品签的管理
医药部外品 少量 药用化妆品
护理类化妆品
护发素 发乳
发油/发蜡 煽油青
洗甲液 唇部卸妆液
护甲水(霜) 指甲硬化剂 润唇膏
美容/修饰类化妆品
定型摩丝/发胶 染发剂 烫发剂
睫毛液(青) 生发剂 脱毛剂 指甲油
唇膏 唇彩 唇线笔
特殊用途化妆品
三、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化妆品标签的管理
(三)我国与主要贸易国家化妆品定义的区别
法令 分类
中国
按照gbt186702002化妆品分类清洁类化妆品护理类化妆品美容修饰类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毛发洗发液护发素定型摩丝发胶洗发膏发乳染发剂发油发蜡烫发剂睫毛液青生发剂脱毛剂指甲指甲油指甲硬化剂口唇唇部卸妆液润唇膏唇膏唇彩三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化妆品标签的管理三我国与主要贸易国家化妆品定义的区别中国美国欧盟日本法令化妆品卫生规范fdcaec12232009分类普通用途化妆品护肤发用美容香水类卫生清洁特殊功能化妆品化妆品化妆品药品化妆品化妆品医药部外品药用化妆品作用部位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或者人体的任何部人体各外部器官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和外生殖器或口腔内的牙齿和口腔粘膜使用于人体使用方式涂擦喷洒或者其它类似的方法涂擦倾注喷洒或喷雾或引入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接触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使用目的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以达到清洁美化提升魅力或改变外观为目的影响人体器官或机能或能够用于诊断治疗预防疾病以清洁发出香味改善外观改善身体气味或保护身体使之保持良好状态为主要目的以清洁美化人体增加魅力改变容貌保持皮肤或毛发健康为目的作用温和明确的用途四中国特殊用途化妆品在美国日本面临监管情况三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化妆品标签的管理中国
使用于人体
使用方式 使用目的
涂擦、喷洒或者其它类似的 方法
涂擦、倾注、喷洒或喷 雾、或引入、或者其他 类似的方法
以达到清洁、美化、提
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 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
升魅力或改变外观为目 的/影响人体器官或机能, 或能够用于诊断、治疗、
预防疾病
接触
以清洁、发出香味、改 善外观、改善身体气味 或保护身体使之保持良 好状态为主要目的
《东盟化妆品指令 》 《东盟化妆品技术文档》
东盟化妆品委员会(ACC)
《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
《公平包装及标签法》 《化妆品标签》(21 CFR 701)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 食品安全和营养学中心(CFSAN) 药品评估和研究中心(CDER)
《非处方药品(OTC)标签要求》(21CFR201.66)
三、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化妆品标签的管理
(一)法律文件及主管机构
日本 韩国 中国
法律文件
《药事法》
《药事法实施法令》
《药事法实施条例》
《化妆品成分》
《化妆品标准》
《化妆品法》
《化妆品法实施规定》
《药事法》
《药事法实施规则》
《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 《化妆品标示管理规定》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进出口化妆品管理办法》
化 化妆 妆品 品
日本
化妆品 中国
中国与日本化妆品分类对比
三、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化妆品标签的管理
(二)定义和分类
4.韩国
(1)定义: 化妆品是指在人体上发挥适度效用,用于清洁、美化、提高吸 引力、改善外观或是改善或保养皮肤、头发的物品。
功能性化妆品(即药物化妆品)是指属于以下任何一种的,且 由卫生福利部法规所指定的化妆品:①用来增白皮肤色调的化 妆品;②用来减少脸部、身体皮肤皱纹的出现的化妆品;③用 于保护皮肤免于日光中紫外线伤害或提高皮肤自然外观美黑度 的化妆品。
三、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化妆品标签的管理
(二)定义和分类
3.日本
(2)分类:
化妆品
清洁产品 护发产品 护理产品 化妆产品 香水 防晒产品 指甲产品 眼线膏
唇用产品
口腔产品(漱口水,非消毒用) 浴用产品
医药部外品
口腔清洗产品(用于口腔消毒) 除臭剂 滑石粉(含活性成分) 生发产品 脱毛产品 染发产品(氧化剂)
化妆品是指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如表皮、毛发、 指甲、口唇等)或口腔粘膜,以达到清洁、护肤、美容和修饰 目的的产品。(GB7916)
三、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化妆品标签的管理
(二)定义和分类
6.中国
(2)分类:
按照GB/T18670-2002《化妆品分类》
皮肤
清洁类化妆品 洗面奶
卸妆水(乳) 清洁霜(蜜)
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 似的方法
以清洁、美化人体,增 加魅力,改变容貌,保 持皮肤或毛发健康为目 的(作用温和)/明确的 用途
三、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化妆品标签的管理
(四)中国特殊用途化妆品在美国、日本面临监管情况
中国:特殊用途化妆品
防晒产品
美国:监管分类
非处方类药品化妆品
日本:监管分类
化妆品
除臭剂 染发剂 烫发剂 育发及防脱发产品 减肥健美类
医药部外品是指具有固定用途、对身体有温和效用但并不用于 诊断、治疗或预防疾病,或者影响身体的结构和机能的产品。 包括用于卫生目的的棉制品和对人体有温和效用的特定产品。
药品是指《日本药典》认可的产品;用于诊断、治疗或预防人 类或动物疾病,不属于设备或仪器(包括牙科材料、医疗用品 及卫生材料)的产品(医药部外品除外);以及旨在影响人类 或动物身体结构或功能,不属于设备或仪器的产品(医药部外 品和化妆品除外)。
---主要出口国家和地区有中国香港、美国、欧盟、东盟、 英国、日本、中国台湾、新加坡、法国、澳大利亚等。
---主要出口产品有美容化妆品、护肤品、发用品、香水、 口腔化妆品、化妆品原料等品种。前3位品种分别为美 容化妆品、肤用化妆品、发用化妆品。
二、化妆品标签的作用
1、正确引导消费者选购和使用化妆品。 2、产品质量责任者向消费者作出承诺。 3、维护化妆品标签上明示的产品质量责任者的正当权益。 4、政府主管部门对化妆品进行监管的有效措施。 5、提倡公平交易和竞争。
化妆品(除止汗剂外) 化妆品 化妆品 药品
药品或化妆品
医药部外品 医药部外品 医药部外品 医药部外品

美乳类 祛斑类 脱毛类
药品或化妆品
非处方类药品化妆品或药品 或化妆品
化妆品
— 医药部外品 医药部外品
四、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化妆品标签要求和对比
(一)化妆品标签要求基本情况
▲ :强制标注; ●:推荐标注。 化妆品名称 生产商、包装商或经销商名称和地址 原产国 净含量 化妆品成分表 全成分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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