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实习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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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的民法实习结束了,回顾这一周所经历的事情,感觉到的是充实且有趣。

作为一名法学生,我们需要学习的除了书本知识,还必须在实践中学习独立思考.在团体生活中学会积极配合。

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是社会科学的一门重要学科。

要学好法学不仅需要对法律知识的熟练掌握,还必须时时关注国家颁布的最新法条,而且,法学生必须有比一般人更严谨的逻辑思维和更敏锐的洞察力。

这次的实习大致分为两部分,即法庭旁听和模拟法庭。

法庭旁听
这是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

这些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必备的程序都很完备,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

这是一起由于债权所引起的纠纷,原告和被告方于2001年签订了关于房产的合同,在本地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下一致通过。

然而,原告方在事隔10
年后提起上诉,认为被告方在当年的事件中拖欠百万余元的款项,并提出观点,当年的合同为黑合同,要
求索赔。

而被告方辩护人则提出,当时的合约时在政府部门的监督下签订的,不可能出现黑合同的问题。

且事隔10年,诉讼时效已过,原告方丧失胜诉权。

在此次庭审中,我们第一次领略了律师能言善辩的风采,第一次感受到审判团公正无私的庄严气氛。

模拟法庭
关于模拟法庭,我们所有人都为此做了充分准备,大家都很期待在我们法学生涯中的第一次亲身历练。

这次活动,我们以分组的方式进行,以4--5人一小组,16个小组,8个案例。

在开庭之前,大家都认真学习了法庭纪律和民诉程序。

在此,简单介绍我所在小组的案例。

2004年6月1日晚午夜,村民沈甲在路过果农沈乙的桃园时,因口渴随手摘了几个桃子吃,觉得味道不错,又摘了些带回家,分给75岁的老母和2
个读小学的儿子吃。

沈丙和张某也是路过沈乙家桃园时“连吃带拿”,并分给他人吃。

9人食用桃子后均不同程度出现中毒症状。

经鉴定,9人系农药甲胺磷中毒。

原来,沈乙对即将成熟的桃子喷洒甲胺磷防虫,沈甲等不知情,误食中毒。

沈甲等人要求沈乙承担赔偿责任,沈乙则认为他
们是恶人先告状,偷东西吃还要赔偿,毫无道理。

原告:沈甲等9人
被告:沈乙
我方为被告辩护人。

关于这一案例,我们翻阅了大量的资料,借鉴了一些法条,再结合我们这一年中所学到的专业知识,得出以下结论。

我们认为,原告方可能提出的观点为侵权。

侵犯沈甲,沈丙,张某等9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

一.过错侵权责任
侵权法理论界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争论多在一般侵权行为领域展开。

然而,争论最为激烈的三要件和四要件说,都是在无法否认过错与因果关系同时存在的前提下各持己见。

事实上,不独于一般侵权行为领域,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中,并非因果关系独领风骚,过错的考量亦难以断然排斥在外。

因为,在侵权行为要件成立的情况下,如果存在法定免责事由,行为人仍然可以被免除责任,但这绝非仅是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其尚需结合当事人的过错进行全面考察。

文章正是基于过错对因果关系认定所具有的渗透性影响,考察因果关系认定中存在的过错因素。

就此案而言,沈乙对即将成熟的桃子喷洒甲胺磷防虫是合理且合法的,但由于沈乙并未履行告知义务,间接导致9人中毒,被告沈乙确实存在主观过错。

二、无过错侵权责任中过错对因果关系确定的影响
学者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界定,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认为无过错责任是指当损害发生以后,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失,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失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

另一类是,无过错责任仅是不考虑加害人过错而让加害人承担责任,受害人的过错仍应当考虑。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要建立一种有利于社会弱者的调整规则,使其受到的损害得到充分的救济。

但这种法律上的偏惠,并不是以衡平或者补偿的形式出现,而是借助于侵权行为法的规则进行,与责任相连。

这就使得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方面要回避对于过错的考察,另一方面又要借助以过错为基础建构的侵权行为法体系来解决损害补偿问题,可谓矛盾重重。

因而对因果关系的判断,在很多时候亦实现了对过错的判断。

如,在无过错责任领域,原本适用过错相抵来解决的问题被原因力比较所替代,这实际上是以无过错责任为名,行过错责任之实。

可见,无过错责任原则并非主张加
害人无过错也要承担侵权责任,而是主张加害人不得以证明无过错而免责,此时,亦无需再区分事实上因果关系和法律上因果关系,只要是损害发生的条件,都可以作为引起损害的原因加以苛责。

加害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而必须通过证明有法定免责事由才能免责。

由是观之,表面上无过错不是法定免责事由,实则法律是以有无法定免责事由,确认加害人有无过错,在加害人无法定免责事由时,法律默示地推定加害人有过错。

三、第三人过错、受害人过错对因果关系的影响
通说认为,第三人或受害人的过错将导致因果关系的中断。

因果关系中断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后,在判定因果关系时发生了介入原因,使该行为与损害之间原本存在的因果关系产生被阻隔的效果。

例如不可抗力、第三人的故意行为等通常被认为可以使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个规则,第三方过错的介入并非必然会导致因果关系的中断。

一般而言,第三方的故意行为将导致原有因果关系的中断,对于第三方的过失行为,若对最后损害的发生该第三方有重大过失,则原有因果关系中断。

同理,当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受害者主观上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原加害行为的因果关系发生中
断效力。

9人中毒的原因源于受害人过错,因此,因减轻行为人责任。

然而无过错责任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下才可以适用。

一般法条并不足以支撑其适用。

关于案件中,甲胺磷为剧毒农药而被使用也引起了我们的兴趣。

为此我们查阅了一些资料,证实,国家于2006年出台的第632号文件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全国禁用。

但案发时间为2004年,因此,甲胺磷并不构成任何问题。

在总结了原告方可能提出的问题后,我们做了充分的准备,在反驳原告的观点时提出了反诉。

关于原告方侵犯沈乙财产权问题,关于原告方不当得利的问题,以及关于原告违反公序良俗的问题。

在实习过程中还有些其它的案件也让我学到了很多东西。

在近一个星期的实习时间里,我大致了解了民诉过程和庭审程序,学习法庭纪律,尊重法庭,尊重法律。

这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

通过实习,我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
锻炼;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专业用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从他们身上我学到很多为人处世的方法,这些都是在书上学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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