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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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管理制度
为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监理公司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实现建设项目质量、进度、安全和总体目标的控制,特制定本办法。
1、监理公司应将本项目的总监任命书报于项目工程部,同时总监应将参与本项目的监理人员名单、简历、分工情况报于项目工程部。
总监理工程师和各专业工作监理工程师的调换必须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项目监理部的组织结构和人员数量需得到建设单位认可。
监理六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必须配备总监一名,土建监理工程师两名,暖通监理工程师一名,电气监理工程师一名,监理员三名,安全监理一名。
同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包括总监理)不可以本项目部或其它项目部兼职。
监理六万平方米以下(含六万平方米)的项目,必须配备总监一名,土建监理工程师一名,暖通监理工程师一名,电气监理工程师一名,监理员二名,安全监理一名。
同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包括总监理)不可以本项目部或其它项目部兼职。
2、监理公司应按照“项目监理规划”和“项目监理实施细则”以及监理控制流程,认真履行好工程监理义务。
3、经建设单位审查认可的施工图发至监理公司后,总监应认真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核。
4、监理公司应根据建设单位总体施工进度,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月施工进度计划,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并上报月度完成工程量和下月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
对于实际情况偏差较大的内容应签注处理意见,经监理公司审核的月进度计划应在每月28日以前报建设单位批准。
5、监理公司应负责及时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和整改措施,形成书面审查批复意见。
如根据施工合同规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技术方案涉及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另行支付工程费用的,监理公司应首先进行费用的评估,在征得
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
6、监理公司应于每月28前向项目工程部上报监理月报和监理计划。
监理月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状况;
2)、施工进度计划完成情况;
7、工程变更所涉及的工程量应由建设、监理、施工三方共同现场测量确认。
设计变更应由监理公司签注合理意见后,上报项目工程部,再由项目部上报主管领导后确认。
8、监理公司应负责整个施工场区内安全围护、施工道路、临时设施等的统一管理,协调现场各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协调土、水、电等各专业施工。
做到安全文明有序的施工。
9、监理公司负责每星期组织有关施工单位参加施工现场协调会,全面检查和督促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现场管理等方面的落实情况。
并形成会议纪要,报建设单位。
10、监理公司应检查施工单位的人员和设备投入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
对于进度落后的施工单位应立即督促其采取增加人员、设备、其它方式弥补工程进度落后的状况。
11、监理公司应现场监督工程施工质量,对委托第三方进行的试验的材料、成品、半成品,监理公司应及时取得试验结果。
对于不合格产品,坚决不能使用在工程项目上。
12、监理单位应加强平行检查、巡视检查,认真做好抽检、验收和旁站工作。
对于关键施工工序,监理公司应实施严格实行旁站制度,并对施工过程进行真实的记录。
隐蔽工程必须在监理公司检查验收合格并进行相应记录后方可进行施工。
在验收以前对施工单位所存在的问题及时告知、敦促改正,争取做到施工单位报验时一次通过。
监理单位应配合施工单位做到现场24小时施工的报验工作。
13、监理公司应严格实行材料进场报验制度,检查所有建筑材料质量证书的完备性和有效性。
还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查建材的质量。
抽样检查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当中。
14、如监理公司检查发现施工单位违反有关规程规范施工,造成严重的质量和安全问题或安全隐患的,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书面指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限期整改。
在施工单位完成整改,并提出复工申请,经检查具备复工条件后,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复工。
15、监理费的支付与各个项目的进度和质量情况同比进行。
经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质量状况和监理工作状况的基础上,按比例支付工程监理费。
16、监理公司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对工程各个环节进行验收。
主要验收环节如验槽、地基验收、基础验收、主体验收、单项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建设单位应参加的项目,监理公司应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附监理公司和施工单位的的验收纪录。
17、为保证监理工作的公正性,监理公司及其监理人员应保持廉洁,不允许以任何方式接受施工单位的任何形式的馈赠或好处。
18、建设单位每月对监理工作进行考评。
将根据各监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对其工作能力、责任心、工作成效进行评价,并有权要求监理公司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监理公司应按要求迅速进行人员调整。
建设单位要求撤换的监理人员不得继续从事建设单位的其它项目的监理工作。
考评主要内容如下:
1)、监理组织成立是否及时,是否能满足工作需要,人员配置是否符合招标要求,是否及时到位。
2)、监理例会是否正常召开,能否及时解决现场问题,解决效果是否彻底。
3)、监理人员是否坚守工作岗位,其整体队伍的专业素质能否保持稳定。
4)、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上报是否及时,其内容是否具有全面性,针对性,技术方面是否具有经济、合理性。
5)、总监理工程师是否认真组织专业工程师对施工图纸进行学习,对施工图掌握是否全面、透彻。
6)、对项目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目标实施的控制情况。
7)、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特殊工序是否实施全过程旁站监理。
8)、对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性、真实性以及对竣工资料的审查是否准确、合理和及时。
19、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工程例会,监理公司总监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
如不能参加,须提前1小时向会议招集人请假,无故不参加者每人每次罚款50元,无故迟到者罚款50元/人次。
20、对于因以下条例,建设单位将对监理公司进行警告、更换监理人员、减缓监理费用支付、进行经济处罚、直至更换项目监理部。
1)、与施工单位相互串通造成关键部位有质量或安全隐患的
2)、不能认真履行监理职责造成现场管理混乱给工期造成延误的
3)、委派不具有监理具体项目专业技术能力的
4)、不履行职责,对不合格工程随意签证评为合格造成质量、安全隐患的
5)、不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未实施现场旁站,或造成质量、安全隐患的
6)、相关资料和现场问题不能及时处理,或处理完没有记录可查的
7)、施工记录文件不全,或编造假施工记录文件的
8)、不能严格执行作息时间,有脱岗、漏岗的
9)、工作期间打牌、喝酒等做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10)、人证不符,不能执证上岗的
11)、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隐患的
12)、建设单位发现问题,交由监理公司处理,未及时处理或处理完没有汇报结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