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中的书证的含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政诉讼证据中的书证的含义
我们理解的“书证”⼤多是存在于书本、⽂件、照⽚以及票据等可视化的纸质材料之上的证据,但是,其实“书证”不尽然是这些形式,在⾏政诉讼法中,“书证”还会在形式、内容以及使⽤⽅式⽅⾯存在更多的含义,那么⾏政诉讼中的“书证”的具体含义都包括什么呢?下⾯由店铺⼩编为⼤家讲解。
⼀、⾏政诉讼证据包括什么
⾏政诉讼证据是指在⾏政诉讼中⽤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切材料和事实。
真实可靠的证据是法院判案的根据。
这部分证据称为“可定案证据”。
可定案证据具有三⽅⾯的特征:⑴客观性;⑵相关性;⑶合法性。
受⾏政诉讼性质决定,其证据制度具有如下特点:⑴⾏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政⾏为是否合法。
⑵⾏政诉讼被告必须⾃始⾄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政⾏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
⑶⾏政诉讼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向证⼈和原告收集证据,作为被告代理⼈的律师也不得⾃⾏向原告和证⼈收集证据。
⑷⼈民法院在⾏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收集证据的义务,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判断证据。
具体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证⾔、当事⼈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政诉讼证据中的书证的含义
⾏政诉讼中的书证,即以⽂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的思维或者⾏为的书⾯材料。
如⾏政机关的⽂件、⽂书、函件、处理决定等。
作为⾏政机关作出具体⾏政⾏为的依据的规范性⽂件,是⾏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当事⼈向⼈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误的复印件、照⽚、节录本;
(⼆)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异后加盖其印章;
(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政⾏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政执法⼈员、被询问⼈、陈述⼈、谈话⼈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过对⾏政诉讼中书证的含义的理解和研究,我们对书证的内容有了深刻的认识。
当然,司法实践中,具体的⾏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对“书证”的调取、勘察、运⽤以及保全等有关的知识也是我们在⽇后的学习和实践过程中经常⽤到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