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氧化碳发生器灭火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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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
ICS ×××× 备案号:
煤矿用二氧化碳发生器灭火装置
Coal mine low-concention sulfidealarm detector
(草案)
200×-××-××发布 200×-××-××实施
目次
前言 (Ⅱ)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型式、分类、型号、基本参数和使用条件 (2)
5技术要求 (2)
6试验方法 (4)
7检验规则 (8)
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10)
附录A (11)
前言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

本标准由煤炭行业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煤炭科工集团公司沈阳研究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安标国家安全标志中心、北京科技大学、潞安矿业集团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等。

本标准由中国煤炭科工集团公司沈阳研究院负责解释。

本标准于首次20××年××月××日批准,20××年××月××日实施。

煤矿用二氧化碳发生器灭火装置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用二氧化碳发生器灭火装置术语和定义、型式、分类、型号、基本参数和使用条件、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用二氧化碳发生器(以下简称:装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50-1998 钢制压力容器
GB/T534-2002 工业硫酸
GB535-1995 硫酸铵
GB/T 2423.10-199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 试验方法试验Fc和导则:振动(正弦)GB 3836.1-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3559-2001 农业用碳酸氢铵
GB19572-2004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部件
GB/T13306-91 标牌
AQ1043-2007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
MT451-1995 煤矿用隔爆型低压三相异步电动机安全性能通用技术规范
MT387-2007 煤矿窄轨矿车安全性测定方法和判定规则
JB/T8644-2007 单螺杆泵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煤矿用二氧化碳发生器灭火装置Coal mine low-concention sulfidealarm detector 当碳酸氢铵在硫酸溶解的情况下发生反应产生二氧化碳气体,同时在压力容器产生压力释放大量的二氧化碳。

3.2 反应系统 Breathing system
包括碳酸氢铵、硫酸、在反应罐里进行混合释放二氧化碳的反应系统。

3.3 发生器释放能量
指发生器二氧化碳在单位时间内释放的体积量。

3.4余压报警 warning for the remainder pressure inside cylinder
发生器反应压力压降低到规定值时,报警器应有的报警功能。

3.5 二氧化碳反应的时间 nominal prtection time
在额定时间条件下,发生器反应释放使用的时间。

3.6 自动排气阀 automatic relief valve
低压系统内的压力上升到规定值时,自动开启向外界排气的装置。

3.7 高、低压系统 high or low pressure system
包括发生器的压力指示等高压部分及其连接件形成的气路。

4 型式、分类、型号、基本参数和使用条件
4.1 型式
以高压容器充填二氧化碳气源,电源起动电机和气动泵起动两种方式。

4.2 分类
按装置发生器发生能量,可分为500m 3/h 、1000 m 3/h 、1200 m 3/h 、1500 m 3/h 型四种类型。

4.3 型号
MK R
M —— —(**) 检验单位统一排列顺序号,01~99;
单位时间发生量,m 3/h ;
灭火(第二特征代号); 二氧化碳(第一特征代号);
煤矿用(产品类型代号)。

4.4 基本参数
设计参数应符合表1规定。

表 1参数
4.5 使用条件
在下列环境中使用,应能可靠地保护呼吸器正常工作。

——大气压力:(70~125)KPa;
——相对湿度:0~100%;
——温度:(0~40)℃。

5技术要求
5.1 外观质量检查
5.1.1 装置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文件制造,所有零部件应保持清洁,与氧接触部分应无油、涂漆、铸造、电镀表面保护层色泽应均匀一致,与基体结合良好,不得有针孔、斑点、条纹、脱皮、起泡、擦伤和流痕等缺陷,防爆Ex和防伪标志清晰可见。

5.1.2 产品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制造过程应符合技术文件及产品设计图样的要求,各安全受控部件应取得相应证书,压力容器及附属件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5.1.3发生器进行防腐处理的部件,其防腐层应均匀、美观、完整,不得有气孔、灰渣、疤痕、碰伤等缺陷。

在发生器明显的部位应铆有标牌,标牌字体要清晰,排列合理、整齐,应符合GB/T 13306—91规定的标牌要求。

在发生器的外表面明显处应设有产品名称和规格型号的标识,字迹应明显,清晰易见。

5.2 气密性
5.2.1 高压系统气密性
发生器用清水进行耐压和气密性试验。

试验压力按设计要求为0.875MPa,保压30分钟,无渗漏为合格。

高压系统在气密性在1.0 MPa试验中,在1min内应不漏气。

5.2.2 出口低压系统气密性
高压过渡到出口低压系统中经气密性试验在0.1MPa以下,在1min内其压力变化值应不大于50Pa。

5.3发生器 CO
2
产气量
设备实际产气量应符合设备为产气量可调型的,产气量调节范围为0~500、1000、1200、1500m3/h。

产气量调节方法:根据设备出口流量计的读数,通过对进料阀和排污阀的控制,实现产气量的调节。

5.4 发生器中释放CO2纯度
发生器二氧化碳反应后正常工作时,CO
2纯度应≥98% CO
2。

5.5 出口工作压力和输出压力
装置正常工作压力和输出压力出口范围均为0~0.55Mpa,由安装在压力容器顶部的压力表显示,当压力表指示值超过0.55Mpa时,安全阀将会自动开启并泄压,以保护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5.6 工作温度试验
a.工作高温试验20~40℃试验中,应符合表1的规定要求。

b.工作低温试验0~15℃试验中,应符合表1的规定要求。

5.7 振动性能
按GB/T2423.10-1995中的试验FC规定的方法进行,严酷等级:扫描频率范围(10~150)Hz,加速度幅值为50m/s2。

扫频循环次数为5次,不包装试验后,外观检查应符合5.1规定。

性能应符合5.2~5.6规定。

5.8 防爆及安全性能要求。

5.8.1 防爆电机应符合GB3836.1和MT451-1995的有关规定。

5.8.2 装置所使用的煤矿窄轨矿车安全性应符合MT387的有关规定。

5.8.3 装置连接液体用单螺杆泵应符合JB/T8644的有关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质量检查
用目测方法检查装置的外观情况,并记录观察结果。

6.2气密性测定方法
6.2.1 高压系统气密性试验
将检验用的合格的压力表安装在反应容器的压力表接口上,用液压泵往反应容器内注水,试验时容器顶部应设排气口,充液时应将容器内的空气排尽,试验过程中应保持容器外表面的干燥。

试验时压力应缓慢上升,达到规定试验压力后,保压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然后将压力降至规定试验压力的80%。

试验压力按设计要求为0.875MPa,保压30分钟,无渗漏为合格。

高压系统在气密性在1.0 MPa试验中,在1min内应不漏气。

应符合5.2.1规定要求。

6.2.2 出口低压系统气密性的试验
高压过渡到出口低压系统中经气密性试验在0.1MPa以下,在1min内其压力变化值应不大于50Pa,并对所有焊接接头和连接部位进行长时间检查,如有渗漏,产品不合格。

液压试验完毕后,应将液体排尽并用压缩空气将内部吹干,应符合5.2.2规定要求。

6.3 仪器、设备,见测试用表2。

表 2 主要仪器设备表
6.4发生器CO
产气量试验
2
发生器排气口安装一检验合格的流量根据出口压力和流量试验,按下列计算方法进行操作,在CO
2
计,按操作内容具体要求操作并供料,用秒表计时,以流量计测得累计流量,产气量则按下式计算并换算成为每小时流量。

装置的产气量:A=3600 Q/T,m3/h
其中:A——总量, m3/h;
Q——出口产气量,m3;
T ——所用时间,s。

6.5 发生器中释放CO2纯度试验
用红外线二氧化碳分析仪进行连续测试,并记录浓度曲线和最低浓度数据,发生器二氧化碳反应后正常工作时,应符合5.4规定要求。

6.6 安全阀开启压力试验
当发生器工作稳定10分钟后,安全阀应由具有资质的检验部门进行压力标定,标定压力为0.55 MPa。

当容器内气体压力作用下使安全阀开启时,读取压力表示值,该压力表示值为安全阀开启压力。

6.7 工作温度试验.
在高温、低温温度试验进行测试工作温度试验,其温度20~40℃和0~15℃试验中,应符合5.6的规定要求。

6.8 振动性能试验
按5.7规定要求进行试验,在不包装情况下,其中外观检查应符合5.1规定,装置基本性能应符合5.2~5.6规定。

6.9 防爆及安全性能要求。

应符合5.8规定要求。

7 检验规则
7.1出厂检验
7.1.1 产品经制造厂质检部门逐台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出厂。

7.1.2 出厂检验项目见表3。

7.2 型式检验
7.2.1 型式检验项目见表3。

7.2.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定型、鉴定或老产品转厂生产试制时;
b)产品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正常生产满3年或生产台数达100台时;
d)产品停产2年,再次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测试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7.2.3 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按GB/T10111方法抽样,抽样基数量为批产量的3%,但检验数量不应少于2台。

7.3 判定规则
7.3.1 样品检验结果中,如其中1台、项不合格,应加倍复检,仍有1台、项不合格时,则判该抽样产品不合格;1台、项以上不合格,则判该抽样产品不合格;否则为合格。

7.3.2另部件检验结果应符合5.1.3规定进行。

8 标志、包装和贮存。

8.1 标志
每台呼吸器应在外壳明显处牢固安设产品铭牌,产品铭牌包括以下项目:
a)产品型号、名称;
b)出厂编号;
c)安全标志编号;
d)制造日期(年月);
e)制造厂名称。

8.2 包装
8.2.1呼吸器装箱时,氧气瓶内应充填≥0.1MPa氧气。

8.2.2 包装箱可用足够强度的纸箱、木箱、皮箱、复合塑料箱等。

箱子应有防潮、防震,安放牢固等功效。

8.2.3包装箱内应有下列文件和附件:
a)装箱单;
b)产品合格证(包括压力表和氧气瓶合格证书);
c)使用说明书;
d)专用工具和必要备件。

8.2.4 包装箱外壁应有明显的文字和安全标志图示,内容包括:
a)制造厂名称;
b)安全标志编号;
c)产品型号、名称和数量;
d)外型尺寸和毛重;
e)出厂日期(年月);
f)包装标志应符合GB191-2000的规定。

8.3 贮存
呼吸器应贮放在通风良好的库房内,距热源不得少于1m,室内温度-10~40℃,不得有腐蚀性气体和蒸气,与油类等可燃物应隔离。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煤矿用二氧化碳发生器灭火装置的结构和材料要求
A1结构要求
A1.1煤矿用二氧化碳发生器灭火装置以高压氧气瓶充填压缩氧气为气源,二氧化碳不依赖外界环境气体,用作储气装置,低压系统内的气压大于外界大气压隔绝,其结构应简单、紧凑、结实、牢固。

A1.2发生器外壳应有足够强度,上下外壳应符合压力容器规定,还应紧固适度,开扣灵活,能防止意外挂开和损坏。

A1.4安全阀和排气阀的结构,应保证性能安全可靠。

A1.5操作人员应能方便地起动阀门;方便地观察高低压力表指示。

A1.6背带、腰带应能方便地调节长度并能锁紧;肩垫应选用耐磨柔软的阻燃材料。

A1.7发生器用化学药品(碳酸氢铵或硫酸铵、硫酸硫酸)不应影响环境污染(必要时应设计具有二氧化碳吸收辅助功能),安全性功能可靠,不能造成危害或人员伤害。

A1.8与气体接触的零部件应清洗除油。

A2材料要求
A2.1装置选用的塑料、橡胶等材料,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耐老化,耐腐蚀,且不燃或阻燃,壳外零部件其氧指数不大于28%。

A2.2装置等非金属部件的表面电阻(除橡胶件外)应小于1×109Ω,试验按GB3836.1—2000中25规定的方法进行。

A2.3装置外部件选材,不允许用镁、钛、铝或含有这些金属成分的合金制造。

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
煤炭行业标准
煤矿用二氧化碳发生器灭火装置MT××××—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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