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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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发票管理,防范经济损失,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各单位,分公司、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门票等发票。
第四条常见应税项目及适用税率。
按原增值税税率(17%、11%)执行;开票方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之间的业务按原增值税税率(16%、10%)执行。
第五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发票领购和保管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应设专人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领购、开具、验旧工作,各相关人员要积极配合完成
以上工作。
发票领购时要核对票种、组数、号段,确保所领购实物与领购薄一致。
各开票员分发票时需进行核对,确保读入金税盘中的发票与所领取的发票一致。
第七条各开票员负责各自所领发票的开具、装订和保管工作。
发票存根联连同开票申请文件由开票员按发票号码排序,按开票日期分月装订,定期移交档案馆。
第八条各开票员领购的空白发票应妥善保管,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九条产成品发票,记账联由财务部出纳员装订、保存、定期归档;工业性作业、半成品及其它发票,系统内部分由材料及制造费用核算会计装订、保存、定期归档,系统外部分由各记账会计装订、保存、定期归档,涉及现金及银行存款的,分别由出纳员、银行存款会计装订、保存、定期归档。
第十条公司发票自领用之日起最多连续使用三个月,请各开票员按需求量申请领购。
如果超过3个月仍未使用完,剩余组数较少可作废处理,剩余组数较多可做退回处理。
作废、退回前请与税金管理员联系,由税金管理员与主管税务局沟通,确定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在接到发票后要认真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对符合规定的发票,要及时进账。
税金管理员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对认证未通过的,应及时退回报销单位,由报销单位联系对方进行重开。
公司接收入账的发票,记账联由各主管会计负责装订、保存、定期归档,抵扣联由税金管理员负责装订、保存、定期归档。
第十二条发票由各主、分机开出至客户接收。
从供应商开出发票到我公司接收再传到财务报销。
有关接收、传递人员要建立发票传递签收制度,明确责任。
尤其是各销售公司发票,应确保在盖发票专用章前发票回执全部打印,回执应连同发票一起邮寄,由客户接收人员签字或盖章后将原件返回给各销售公司主管会计,由其进行输机、统计、装订、保存。
第三章发票开具管理
第十三条在实际购销中,必须保证三流(发票流—货物流—
资金流)一致,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十四条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发票清单必须使用航天金税盘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并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
第十五条开具发票时,负责销售公司发票的开票员应根据各销售公司业务经理、业务员OA传递过来的开票需求通过接口文件将开票内容导入开票系统进行开具。
OA中必须包含以下必填内容:客户代码、客户名称、系统内发票号码,如开票有特殊要求的,还必须注明特殊要求。
负责销售公司以外发票的开票员根据各部门相关人员及领导签字确认的开票申请或领导批示进行开具,系统内的通过接口文件将开票信息导入开票系统,系统外的手工填开。
第十六条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发票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抵扣联、销货清单上加盖发票专用章,同时要保证开票人本人在发票上落款。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十七条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规定。
销售公司发票:1号发票专用章,存于出纳处,经办人员需在第一联签字后,由出纳员加盖。
其它发票:系统内的,2号发票专用章,存于材料及制造费用核算会计处,经办人员需在第一联签字后,由材料及制造费用核算会计进行加盖;系统外的,4号发票专用章,存于出纳处,由出纳人员凭会计记账凭证加盖。
第十八条依据工业装备轴承事业部发〔2017〕7号《关于发货回执及增值税发票管理的几项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经开出,营销人员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到客户处进行挂账。
对于在15个工作日内不能挂账的,应及时与内控信用部进行沟通,确定解决办法。
对于60天内仍不能挂账的,应及时与财务部联系,对应做换票处理的按相关审批手续作红字发票处理。
第十九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错误,按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即时作废。
二、开具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发票未交付给客户的,由经办人或开具发票申请人出具发票未交付证明并填写《发票作废、开具红字发票申请表》(见附件2、附件3)经相关领导批示后送到开票员处,由开票员进行作废处理。
三、开具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客户拒收发票的,由客户出具拒收证明,说明发票未认证、未抵扣,由经办人或开具发票申请人填写《发票作废、开具红字发票申请表》经相关领导批示后连同客户拒收证明送到开票员处,由开票员进行作废处理。
四、作废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由开票员留存。
五、发票开具次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发票未交付给客户的,由经办人或开具发票申请人出具发票未交付证明,并填写《发票作废、开具红字发票申请表》经相关领导批示后送到开票员处,由开票员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做红字申请(申请内容与原开错发票内容要完全一致),依据税务反馈的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信息表开具负数发票,原发票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字样,收回联次连同《发票作废、开具红字发票申请表》、发票未交付证明、负数发票一起装订,然后开具正确发票给客户。
六、发票开具次月及以后月份,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客户拒收发票的,由客户出具拒收证明,说明发票未认证、未抵扣,由经办人或开具发票申请人填写《发票作废、开具红字发票申请表》经相关领导批示后连同客户拒收证明送到开票员处,由开票员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做红字申请(申请内容与原开错发票内容要完全一致),依据税务反馈的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信息表开具负数发票,原发票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字样,收回联次连同《发票作废、开具红字发票申请表》、客户拒收证明、负数发票一起装订,然后开具正确发票给客户。
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但发票购买方已接收入账并认证抵扣的,由购买
方做红字申请,退货、折让的,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双方签订的退货、折让协议、原发票复印件、经领导批示的《发票作废、开具红字发票申请表》由开票员开具负数发票;发票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凭对方出具的证明、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经领导批示的《发票作废、开具红字发票申请表》由开票员开具负数发票。
第二十条开具出的发票,在传递过程中发生丢失,不论是销售员还是客户责任,一律不得重开发票。
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抵扣期限。
第二十一条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2017年7月1日起,具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填写识别号(发票上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除外)。
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开具,纳税人信息不完整、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二、单笔开支在3,000元以上的普通发票,应在报销时后附涉税业务查询回执。
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电子发票
一、财务人员在受理电子发票报销业务时,对发票的审核要求应与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致。
二、财务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方法防止电子发票重复报销。
第四章发票报销入账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发票经业务经办人在发票联背面签字或盖章(已通过OA等软件进行电子审批的除外),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或盖章后,方可进入财务报销流程;发票在相互传递过程中应有签收手续,以明确责任(款项即时结清的发票除外)。
第二十四条合同流、资金流、货物流、票据流和信息流必须一致,即合同约定的供货方、发票方、收款方,均与会计核算软件记载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二十五条财务共享中心和各单位财务部门在发票入账时应妥善保管相关的资料,包括商务合同、商务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发票的真实性。
按规定须签订合同的业务在每笔业务首次付款或发票报销时应后附合同,进行发票
报销时应核对是否与合同约定事项相一致。
存在不一致项目的,如果销售方能够书面作出合理解释,并得到本单位业务部门确认、单位负责人批准的,方可报销,否则一律不得报销。
第二十六条各接收发票部门接收的发票原则上必须在60天内到财务进行报销,有特殊原因的,自开票之日起最迟不得长于150天,超过150天的,由相关人员书面做出情况说明,经部门领导、财务领导批示后才能进行报销。
第五章招标和签订合同时对发票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招标时应查明投标人增值税纳税人资格(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并在合同书上约定相关业务的税率。
第二十八条签订合同时应注明交易价格是否含税。
第二十九条签订合同时原则上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应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十条签订合同时应明确不合规发票所导致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发票接收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接收发票部门在接收发票时必须审核以下项目: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基本信息是否正确;货物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额等内容是否与合同或实际业务相符;
第三十二条以下几种形式发票不予以接收:
一、开具改变商品名称、与实际交易内容不符的发票;
二、发票由税务机关印制和发售,但在开具、取得、使用过程中违反规定,如发票抬头、品名等项目开具不全、字迹不清、后附清单非税控系统打印等;
三、发票本身不具合法性,如非税务机关印制、使用其他纳税人的发票或超出发票规定使用期限等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发票;
四、未发生交易、虚构交易事实开具发票、由第三方非法代开发票等;
五、打印时压线、错格、票面信息超出纸质发票边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以手工方式开具的机打发票;
七、备注栏填写不符合规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建筑服务业务发票备注栏未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二)出租不动产发票备注栏未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三)货物运输服务业务备注栏未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
(八)其他不符合发票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品名较少时,一定要写明货物具体名称,不准开具如“材料一批”“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等字样的发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品名较多时,可以开具如“材料一批(见销售清单)”“办公用品(见销售清单)”和“劳动保护用品(见销售清单)”等字样的发票,销售清单须载明各品名数量、金额和税额;汇总开具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附运单及运单汇总表。
第三十四条发票接收入账并认证抵扣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由公司做红字申请。
一、退货、折让的,凭双方签订的退货、折让协议、原发票复印件(有清单的还需提供清单复印件)、客户产品退货确认单或质量、重量冲票单复印件、经领导批示的《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申请单》(见附件4),由税金管理员就近到开票主机或分机处做开具红字发票申请,经税务审核通过后,将反馈的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打印一式两份,一份随开具红字发票申请文件装订,一份由经办人员送给客户开负数发票;
二、发票开具有误的,凭原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经领导批示的《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申请单》,由税金管理员就近到开票主机或分机处做开具红字发票申请,经税务审核通过后,将反馈的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打印一式两份,一份随开具红字发票申请文件装订,一份由经办人员送给客户开负数发票。
第三十五条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2019年4月1日起,差旅费车票日期为2019年4月1日以后的按以下规定记进项税并进行抵扣。
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开票日期是2019年4月1日及以后)。
三、飞机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四、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第三十六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票据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自2016年7月1日起,只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三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交际应酬属于个人消费)。
二、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如班车费、差旅费等,但差旅费中员工因公出差,住宿部分可以抵扣,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贷款服务(包括与贷款有关的手续费、咨询费等其它费用)。
四、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五、其它免征增值税项目。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相关经济处罚。
一、对于因销售人员、业务人员等工作疏忽导致发票开错,当月发票作废,并未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给予相关责任人每组发票50元的经济处罚。
二、对于因销售人员、业务人员等工作疏忽导致发票开错,当月未挂上账,自开票之日起60天以内,并未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需开红字发票,给予相关责任人每组发票50-200元的经济处罚。
三、对于因销售人员、业务人员等工作疏忽导致发票开错,
自开票之日起超过60天的,销售员跟踪不到位,造成长期无法挂账影响回款的,需开红字发票,给予相关责任人每组发票200-500元的经济处罚。
四、接收的发票,自开票之日起超过150天的,未退回给供应商,并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需挂账时,对业务人员或会计人员等相关责任人给予每组发票50-2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公司接收发票开票信息
2.发票作废、开具红字发票申请表(适用于产成品销售发票)
3.发票作废、开具红字发票申请表(适用于其它销售发票)
4.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申请单(适用于采购且已认证抵扣的发票)
附件2
发票作废、开具红字发票申请表
发票作废、开具红字发票申请表
附件4
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申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