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76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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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机构设置
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石安监管〔2011〕76号)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6日
各县(市)区安监局,市属及以上有关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安监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要求,保证《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落实到位,现就危险化学品企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等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在符合省政府和省、市安委会关于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三项制度”要求的基础上,对如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全面修订和补充:
1、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2、工艺管理制度;
3、开停车管理制度;
4、设备管理制度;
5、电气管理制度;
6、公用工程管理制度;
7、施工与检维修(特别是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等)安全规程;
8、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9、变更管理制度;
10、巡回检查制度;
11、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2、干部值班制度(包括领导带班);
13、事故管理制度;
11、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2、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3、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14、防泄漏管理制度;
15、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16、关键装置与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1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等);
18、承包商管理制度;
19、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20、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1、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22、上述管理制度未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或者需要补充制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关于依法设立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
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家安监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企业均应按照法律和上级规定,根据如下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一)企业从业人员少于30人的,应设立2名或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人不足100人的,应设立独立于其他内设机构、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科(处)室,并不得少于3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企业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独立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科(处)室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应在3名以上、且符合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不少于从业人员总数2%的规定;
(四)除只履行综合管理、协调职能且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集团公司外,企业内设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得与分管其他工作的科(处)室(如环境保护、生产、技术工艺等)合并设立或者实行两个牌子、一套人员.
三、关于相关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与培训
(一)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应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二)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包括新设、延期、变更)时,从业人员30人以下的,应当至少有3人(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从业人员超过3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应当至少有4人(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从业人员超过100人以上的,应当至少有5人(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并同时符合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少于企业从业人员总数2%的规定。
(三)企业内部根据工作安排,需要调整和调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时,应当及时安排新调整并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人员参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资格证书》,保证企业配备的持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和有关规定。
四、有关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时,应根据上述要求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资料。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安监部门将不予接收申请材料或者不予受理。
(二)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中,发现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违规问题的,安监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请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