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基于中西方历史和现实对比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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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基于中西方
历史和现实对比的视角
摘要:本文以实现税收公平为出发点,分析原分类所得税制在保障税收公平方面存在的不足,并探究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正对税收公平的改进,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具体思路,力图为个人所得税的后续完善提供一些有意义的建议。
关键词:税收公平;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
一、问题提出与现实背景
(一)问题提出
我国进入新时代,新时代意味着经济社会每一方面的发展都更上一层楼。
国家运用个人所得税实现公平的社会财富分配,行使政府职能进行宏观调控。
长期以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该税制模式难以充分实现税收公平的缺陷,其合理性也持续受到质疑。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与我国国情相适应,也与政策规定的个税改革方向相匹配。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标志着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正式迈入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本次对部分所得实施综合征税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税收的公平性,但要构建一套既公平合理、又符合国情的税收制度,还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二)现实背景
1、分类进行所得税的缴纳,影响纳税公平
我国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是对纳税人所取得的收入进行分类别的计算应缴纳税额,而不是将个人所得进行全部累加的总计缴纳。
虽然此种制度有利于不同性质的所得税进行区分对待,但是容易造成个人所得来源多或者综合收入较高的群体少缴纳或者不缴纳,而对于个人所得来源较少,较为单一的群体反而多纳税不公平现象的出现。
2、通过单位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存在弊端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是以单位进行征收的,具有征管简便、征收成本较低的特点,符合我国目前税收征管的基本条件,但忽略了纳税人家庭收入来源以及结构所存在的不同。
在家庭所有成员收入相同,每个人收入所得结构不同的情况下,便会出现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另外纳税人的家庭负担以及实际纳税能力的差异也无法体现,由此可知,单纯地进行个人所得的收缴,而不结合不同家庭的不同问题来进行收缴,实质是以形式的公平缴纳而遮盖了现实的不公平。
3、税费扣除方法的不公平
定额扣除、定率扣除、限额扣除和据实扣除等多种费用扣除构成了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方法。
采用统一的定额标准进行扣除的方法简单易行,但是存在着相应的不公平现象,例如未考虑到所采用的扣除方法与物价变动和经济发展对税负的影响,未顾及纳税人个人家庭状况所存在不同对税负的影响,必然造成不同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的失衡。
二、斯密的税收思想
(一)亚当斯密的税收思想
斯密在《国富论》中综合了自由主义经济学说和财政学说,极力主张自由放
任和自由竞争,政府应减少干预或不干预经济,他的这种思想通过所谓的“廉价政府”、“夜警政府”得以充分体现。
他认为国家对民间资本征税,会相应地削弱经济发展的
能力。
《国富论》第五篇讨论了君主或国家的收入,对如下几点作了详尽的说明:(1)什么是国家的必要费用?其中,哪些部分应该出自赋税;(2)赋税是怎样募集的?各种
筹集方法有何利弊;(3)国家为何要举债?债务对于真实财富有什么影响?因而,斯密
是把课税原则明确化、系统化的第一人。
从经济自由主义立场出发,他提出了平等、确实、便利、节约的著名的四大原则。
然而,虽然斯密的税收四原则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对税收政策方面的基本要求,但毕竟是在特殊的历史时期所做出的总结。
鉴于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历史时期
对税收政策有着不同的需要,这就注定了它需要根据时代的发展而发展,而不能仅
仅局限在为自由资本主义服务。
因而,任何时候它只能作为税制设计参考的部分,
而不是全部。
(二)运用斯密的税收思想分析问题
1.税收公平是推进税收现代化的根本前提
“一国国民,各须在可能范围内,按照比例于各自的资力,即按照比例于各
自在国家保护下享得的收入,提供国赋,维持政府。
”这是亚当·斯密关于公平(平等)原则的描述,其
中包括以下的含义:第一,主张所有公民应平等纳税,反对贵族免税特权,
反对按身份定税以及富者轻税平民重税的不公平情况;第二,税收应分担到地租、利润和工资上,不应仅由其中一种收入负担,这样是不公平的;第三,按照自然
形成的社会财富分配情况,按比例税率征税,税收不要干预社会财富的分配,也
就是税收应具有中性的含义。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将社会公平放到更加重要的地位。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决定提出要“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规范税
收优惠”,体现了党和政府要通过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收制度,使我国税收制度更好地体现公平的意图。
构建一个现代化的、直接税在税收中占据较大比重的税
收制度,规范税收优惠政策,逐步形成成熟定型的税制体系,以更好地体现税收
公平原则,将是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实现税收现代化的重要任务。
三、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一)现实中问题的显现
第一,原分类所得税制难以充分实现税收横向公平
对纳税人取得的相同收入,来源渠道数量不同、税负不同。
纳税人可以从多
种来源渠道取得收入,有的纳税人收入来源渠道多,有的收入来源渠道少。
分类
所得税制下,不同来源渠道的所得并不合并计税,而是分别适用其费用扣除标准
和税率计算纳税。
第二,原分类所得税制难以充分实现税收纵向公平
存在“收入来源少的纳税人多纳税,收入来源多的高收入者少纳税”的现象。
采用“一刀切”的费用扣除标准,未考虑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
原个人所得税制
度对纳税人费用扣除标准的规定较为简单,采用定额扣除1和定率扣除2的方法;
该费用扣除标准虽然规定清晰、操作简便,但未考虑纳税人对税收的实际负担能力。
纳税人的收入不仅要负担自己的生活,还要解决整个家庭的生活需要,对于
取得相同收入的个人,家庭结构的不同,会导致其经济负担不同;就如对于需要赡
养老人、需要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纳税人来说,其经济负担明显大于“单身”的纳税
人。
(三)对策研究
第一,进行分类所得税向综合性所得税的转化,综合性所得税能够体现“量
能负担”的原则,对于个人收入发挥着调节性的作用,有利于促进社会分配公平。
从税收公平性和增强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性角度来看,综合性所得税有利于我国
税收模式的健康发展,但是针对税收现状,不可以一刀切,需要进行相应的推荐,在分类所得税的模式朝着综合性所得税进行调整、改进。
第二,将个人征收变换为家庭为单位征收,家庭总体收入比个人所得更直观
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通过以家庭为单位,可以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化,并
通过支付能力进行评价,有利于实现量能负税的原则。
第三,优化费用扣除方法,实行费用扣除标准指数化,针对当下物价指数的调整进行个人所得税费的调整。
实现费用扣除项目的细致化,根据不同成本费用
和生计费用设置不同基础的扣除标准。
第四,调整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和优惠政策,对于偶然所得和个人租赁所得的
优惠政策进行取消,对于偶然所得应至少需增收与劳务所得同等的税收或者加倍
征收的制度,适时的清理、规范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的调整。
参考文献
[1]刘圣庆,李依珊.我国个税制度改革的方向与路径[J].金融纵横,2017(5).
[2]李会卿.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纳
税,2017(17):19+21.
作者简介:刘丽丽(1995.04-),女,山东省潍坊市人,硕士研究生,中央民族
大学经济学院,财政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