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兰政办发〔2016〕195号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正文:
----------------------------------------------------------------------------------------------------------------------------------------------------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兰政办发〔2016〕1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近年来,我市自然灾害频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迅速应对、科学施救,全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效保障了受灾群众的切身利益。

但在工作中还存在救灾责任不明晰、灾情报送不规范、灾害损失审核不严格、救灾资金投入不足等问题。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4〕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基本民生为根本,以强化责任落实为主线,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能力建设,严格规范管理,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责任。

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政府负责制,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响应等级和启动条件相互衔接、逐级启动救助预案的应急响应机制,按本级预案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兰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兰州市综合防灾减灾责任体系》,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
做好灾后重建规划编制等工作;工信部门负责协调灾区煤电油运及重要消费品的生产、供需衔接以及通信保障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适时组织核查或评估上报灾情,及时调拨救灾资金和生活物资,做好受灾人员生活应急救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并及时拨付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建设部门负责制定灾后重建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设防标准,指导城乡住房设计和施工监督管理;国土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监督指导灾后重建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重建选址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交通部门负责做好被毁公路、车站等交通基础设施的抢修和维护;商务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卫计部门负责做好灾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因灾伤病人员救治、饮用水卫生监督、心理疏导干预和疫病隔离封锁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协调联动、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各阶段工作。

(二)大力提升灾情信息管理水平。

各县区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时限和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报送灾情,不得将事故损失计入自然灾害损失,不得将事故伤亡人员计入自然灾害伤亡人员。

要严格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指标解释,统计核定倒塌房屋、严重损坏房屋和一般损坏房屋的数量,不得将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纳入住房统计范围。

对于造成人员死亡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要在灾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市级、省级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

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报送实行初报、续报和核报制度,在灾情未稳定前,要坚持24小时零报告制度。

灾情稳定后,各县区民政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逐级上报核定灾情。

各县区要建立健全责任心强、反应迅速、熟悉灾情报送业务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灾害信息员的报灾能力。

(三)全面核准核实自然灾害损失。

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确保上报灾情数据真实准确、口径一致。

灾情核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逐级审核制度,由乡村查灾,市、县区核灾和涉灾部门会商等环节组成。

未启动市级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由县区组织开展灾情核查。

启动市级灾害救助三、四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和虽未启动市级灾害救助应急响应,但灾情较重、影响较大的自然灾害,由市上组织灾情核查。

启动市级灾害救助一、二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由市或市级以上组织灾损评估。

要落实灾情统计评估通报制度,对实事求是调查、统计、核定、报告灾情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虚报、瞒报、漏报和迟报灾情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投入。

市级和各县区财政要按照《兰州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兰政办发〔2013〕316号)要求,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严格落实市、县区分担机制。

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资金由中央、省级和市、县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对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地区,资金由省、市、县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对遭受一般自然灾害的地区,资金原则上由市、县区财政按比例分担。

一次自然灾害过程,损失程度达到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Ⅰ至Ⅳ级应急响应等级的,在省级财政(含中央)分别按所需补助资金总额的80%、60%、50%、40%的比例给予补助基础上,剩余部分由市
级财政与城关区、西固区、安宁区区级财政按4∶6比例负担,与七里河区区级财政按5∶5比例负担;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四个省财政直管县区由县区级财政自行负担。

一次自然灾害过程,损失程度达到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Ⅰ至Ⅳ级应急响应等级的,由市级财政根据需要救助资金总额与城关区、西固区、安宁区区级财政按4∶6比例负担,与七里河区区级财政按5∶5比例负担,与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县区级财政按6∶4比例负担。

(五)严格管好用好自然灾害救助资金。

各县区政府要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于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性生活救助、倒损住房重建维修补助、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救助等支出,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改变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

要实施分类救助,建立救助台账,规范拨付程序,采取现金救助形式的,要将救助资金纳入“一折统”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认真填写灾民救助证(卡)。

灾害发生后,灾区要首先安排本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不得以上级下达资金代替本级财政安排资金。

要严格按照个人申请、村(居)委会评议、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定、村(居)委会张榜公示的救助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做到既不漏户漏人,也不扩大救助范围。

(六)加强民政防灾减灾设施建设和管理。

各县区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有关规划和建设标准,加快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已经建成的要进一步完善提升设施设备水平;尚没有建成的县区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加快建设,努力实现救灾物资储备库市及县区全覆盖;要在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且交通不便的乡镇(街道)设立救灾物资储备点。

各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经费,确保救灾物资储备库正常运转。

在已经完成市级和县区级应急避难场所的基础上,指导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充分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操场、绿地等场所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民政部门负责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应急避难场所等防灾减灾设施的指导和管理。

(七)切实加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

各县区要参照《兰州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兰民发〔2014〕13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细则,规范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和管理工作。

要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及年度购置计划,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年度救灾物资购置经费,增加急需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

要建立救灾物资供应保障机制,摸清救灾物资供货商和物资数量、性能等信息,确保灾害应急救助期间的物资需求。

要建立驻军、民政、交通、公安等部门救灾物资调运应急联动机制,确保救灾物资及时运达灾区。

要加强救灾物资管理,严禁故意损坏、出售、遗弃、未经批准动用和贪污挪用救灾物资。

要健全救灾捐赠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程序,定期公布捐赠资金物资使用情况。

三、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政府要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做好政策落实、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要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救灾工作正常开展。

要进一
步充实基层灾害救助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二是做好宣传培训。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深入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提高各级领导政策知晓率,增强基层干部群众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技能。

要加强救灾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为其配备必需的救灾应急装备,提高应急救灾能力。

三是强化督促检查。

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成立督查组,围绕救助政策落实、受灾群众生活安排、救灾款物管理等方面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做到责任明确、工作到位、奖罚分明、成效明显。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7日
——结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