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保险津贴申领发放方式的调整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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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的改革以及保险待遇支付的 调整
津社保[2015]32号 津社保[2015]42号 津社保[201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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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立医院的改革涉及的内容



1、药品取消加成 取消药品、中药饮片颗粒剂加成,实行药品“零差 率”销售,医院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销售药品。即对 于招标药品,以中标价格作为医疗保险支付最高限 价;对于非招标药品,继续以现行价格作为医保支 付最高限价。中草药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2、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查费、手术费、 护理费、治疗费等,降低CT、核磁项目检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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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立医院保险待遇支付的调整

1、扩大城镇居民门(急)诊就医范围 已经进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并与社保经办机构实现 联网结算的公立二级医院(含企业二级定点医院), 增加为城镇居民参保人员门(急)诊就医的医保定 点医院。适用于滨海新区内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人 员。区域范围包括: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滨海新 区临港经济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 区、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疆保税港区、中 新天津生态城、原塘沽区、原大港区、原汉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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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衔接办法



(一)申报方式 自2016年1月1日(含)起,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参保单位 可通过登陆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申报生育津贴;异地就医 不能进行网上申报的参保单位,可到参保所属区县经办机构 进行现场申报。 (二)申报条件 参保人2016年1月1日(含)后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参保单 位在为其申报生育津贴时应符合本通知所规定的生育津贴申 领条件。 (三)申报时限 参保人2016年1月1日(含)后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参保单 位在为其申报生育津贴时应按照本通知所规定的生育津贴 申 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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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立医院保险待遇支付的调整

2、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在“公立医院”就医,全部实行刷卡联网 结算(包括医疗、生育保险)。对于未能及时办理 门(急)诊刷卡联网结算的,应通过延迟刷卡联网 结算的方式,解决参保人员垫付医疗费用报销问题。 “公立医院”对于未能及时办理门(急)诊刷卡联 网结算发生的垫付医疗费,全市各分中心不再受理, 分中心不能录入系统上线后的“公立医院”门诊垫 付费用。工伤保险垫付的费用经分中心审核后,与 医疗机构进行退费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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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方式

(二)现场申报 参保单位因参保人异地就医不能进行网上申报时,可到分中 心柜台进行现场申报,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职工本人社保卡复印件; 2.《核对表》(印鉴齐全); 3.异地就医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留存)、 《出院记录》复印件(病案专用章)。 分中心核实申报材料齐全无误,录入申报受理系统,打印 《天津市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申报受理回执单》交参保单位, 现场申报受理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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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津贴发放
2、单位发放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由经办机构按 月划拨至用人单位账户。 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产假期间,机关事业 单位应当按月发放工资,并将社保应付核定 的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的工资进行对比,如 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工资的,应当将高出部分 足额发放给职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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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条)申报材料 参保人2016年1月1日(含)后生育的,在申领生育津贴时 符合本通知所规定晚育条件的,无需再提供《独生子女光荣 奖励证》可增加核发30天生育津贴。 (五)核定发放 自2016年1月1日起,分中心对每月15日前成功受理申报的 生育津贴,按月进行待遇核定。在进行待遇发放时,对用人 单位参保人员采取社会化发放渠道进行待遇款项划拨;对机 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仍沿用单位发放渠道进行待遇支付款项 划拨。

参保单位应于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次月起 12个月内(含),进行生育津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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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参保单位通过登陆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http: ///ecdomain/framework/tj/index.jsp) “生育津贴申报”栏目, 进行生育津贴申报。申报时,网上填写《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津贴申报信息 核对表》(以下简称《核对表》),经与职工本人确认无误后,加载电子公章和 电子签名,上传相关信息,完成网上申报。参保单位负责下载打印纸质《核对 表》,印鉴齐全,存档备查。 分中心三个工作日内对参保单位网上申报信息进行确认,确认通过的申报受理成 功,进入津贴待遇核定;确认不通过的,网上反馈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重新 申报。 以下情况经办机构不予确认通过: 1.截至参保人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生育保险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 2.津贴申报基本信息与系统不一致; 3.单位账户或社发账户信息与系统不一致; 4.申请发放方式与单位性质不一致; 5.无法联网获取其它津贴审核信息; 6.超过津贴申报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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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待遇查询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可登陆市人力社保局门户 网站或至分中心进行生育津贴待遇发放情况 查询,及时了解掌握生育津贴申报流程、核 发标准以及发放进度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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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情况
(一)参保人产假期间发生社会保险关系转 移的,应由原参保单位事先办理完成生育津 贴待遇申报各项事宜。 (二)领取失业金期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 人员,其依法享有的生育津贴仍通过社会化 发放渠道进行待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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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立医院的改革涉及的内容

3、执行范围 此次取消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方案,在滨 海新区二三级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公立医院”) 试行,具体是:第五中心医院、泰达医院、汉沽医 院、汉沽中医医院、塘沽中医医院、塘沽响螺湾医 院、塘沽安定医院、塘沽妇产医院、塘沽口腔医院、 塘沽传染病医院、大港医院、大港中医医院、大港 社区医院、永久医院、海洋石油总医院、海滨人民 医院、港口医院。其中泰达国际心血管病医院 (2014.9.1)、汉沽医院(2015.6.1)已经执行。

已婚参保人员应于怀孕后12周内,由本人持 相关材料到现居住地或户籍基层定点服务机 构联网办理妊娠登记,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截至参保人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参保单位 为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6个月以上(含补缴) 的,具备生育津贴申领条件;连续缴费不足6 个月的,可在缴费满6个月后申领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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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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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津贴核定

晚育是指女职工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 的情况。女职工晚育申请增加生育津贴的, 无需再提供《独生子女光荣奖励证》,该证 书不再作为生育津贴审核要件。分中心将通 过《生育服务证》有关信息和实际生育年龄 情况审核确认女职工是否符合晚育条件,符 合晚育条件的核发增加30天生育津贴。注: 外地的生育服务证一定要注明是否头胎
女职工生育保险津贴申领发放方式 的调整
津社保[201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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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简化女职工生育津贴申领发放程序, 提高服务效能,按照津社保[2015]60号文 件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对生育津贴的 申报和发放方式作如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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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津贴发放


1、社会化发放 参保单位性质为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以下简称“用 人单位”),其参保职工依法享有的生育津贴,由 原一次性划拨至用人单位账户,改为按月发放至本 人社会保障卡账户。 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 工资。产假期间的工资高于社保经办机构应付核定 生育津贴的,应将差额部分按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 足额发放给职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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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1、单位应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2、参保职工及时办理社会保障卡 3、12月1日即将实行职工医保缴费及待遇相 关政策调整(见津人社局发【2015】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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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
201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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