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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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
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4.30
•【字号】诸政办字【2020】7号
•【施行日期】2020.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
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重点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权责明确、监督到位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潍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字〔2019〕13号)文件精神,现就全面加强我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预算单位采购主体责任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预算单位”)是采购预算的编制者、采购需求的确定者、采购活动的执行者、采购合同的验收者,依法享有采购权利并承担主体责任,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严格执行政府
采购政策。

预算单位要将内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贯穿于政府采购决策和执行全过程,确保各项采购活动依法规范、高质高效。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省级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是实行政府采购的依据。

凡是列入《目录》的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实行政府采购。

未列入《目录》,但同一预算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暂为30万元)以上的项目,也应实行政府采购。

同一预算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项目暂为200万元;工程项目执行国家发改委规定的限额标准,即工程400万元、与工程有关的货物200万元、与工程有关的服务100万元),无论是否列入《目录》,均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财政部门审批。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目录》内同一预算项目年度采购数额低于招标限额标准、累计高于20万元的,经财政部门备案后按规定使用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目录》内同一二级子目年度累计低于20万元的,经财政部门备案后可按规定实施自行采购。

《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单位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安排支出。

(二)依法编制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并备案。

按照“无预算不采购、先备案后采购”原则,凡是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均应编制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并于项目实施前报财政部门备案。

未编制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的,财政部门不予备案和支付资金;杜绝预算单位对未依法备案和未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包括PPP项
目和棚户区改造项目)补办政府采购手续。

(三)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是加强政府采购源头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发挥采购政策功能、落实公平竞争交易规则的重要抓手,在整个采购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作用。

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鲁财采〔2018〕16号)确定采购需求,杜绝奢侈采购、豪华采购、高价采购。

要严格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办法》(鲁财采〔2018〕18号)规定公示采购需求,公示内容要体现采购需求的技术和服务要求,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依法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预算单位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预算单位指定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预算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山东省财政厅公布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委托代理协议要细化委托范围和代理权限,代理服务费按照《价格法》等有关规定市场化确定,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接受社会监督。

要建立集体研究、集体决策的代理机构选择机制,提高识别代理服务水平的鉴别能力。

(五)认真履行采购环节相关职责。

预算单位要会同代理机构共同做好采购文件编制工作,并对采购文件进行确认。

编制采购文件时,要严格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严禁以违规设置门槛等方式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或者下放至行业协会的资质认证,以及供应商规模条件和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等作为供应商资格要求。

采购过程中,要会同代理机构做好供应商资格审查工作,并选派业务熟练、作风正派的工作人员参与采购现场评审工作。

要严格按照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供应商名单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直接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要在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
向供应商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要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予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不予公开)。

(六)强化履约验收责任。

履约验收是政府采购管理的“最后一公里”,也是保证采购质量的关键环节。

预算单位是监督合同履行和组织验收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实行履约验收责任制和采购质量追溯制。

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澄清承诺内容等均是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和履约验收依据,不得擅自变更、中止、终止采购合同。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服务对象为社会公众的项目,应邀请专家、社会公众、权威机构以及未中标供应商等参与验收工作。

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预算单位委托协助组织履约验收活动,预算单位对其履约验收报告予以确认。

履约验收完毕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结果予以公开。

对合同签订及履约过程中发生的异常问题,应填写《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行异常情况备案表》报财政部门备案、处理。

(七)规范保证金收取。

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山东省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19〕40号)规定,不得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对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供应商,可以按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

鼓励预算单位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

(八)客观稳妥处理质疑事项。

预算单位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进行答复。

要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做好质疑答复工作,因推诿拒收质疑、不予答复质疑、答复质疑与事实明显不符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等行为引起供应商投诉成立的,监管部门将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严肃处理。

(九)积极配合监督检查。

预算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

对监督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拒不改正的,监督管理部门将严肃处理。

预算单位、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相互监督,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应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主管预算单位做好管理和指导工作。

主管预算单位除依法履行本单位政府采购职责外,还要对所属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管理和指导,并做好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审查和报批工作,以及对所属预算单位自主选择评审专家审核把关工作。

二、明确财政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预算单位采购货物、服务和非招标工程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一)在国家法律法规框架下,制定适合本辖区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指导预算单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采购。

(二)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做好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审批工作。

(三)依法做好预算单位采购实施计划备案和采购进口产品审核工作。

(四)依法做好投诉调查处理工作,确保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事实依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

(五)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以及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进行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国务院和省财政厅有关规定,不得设置集中
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不得参与现场监标和组织验收,不得干预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执行。

三、强化社会代理机构代理责任
社会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根据预算单位的委托,做好受托范围内的采购代理业务。

(一)加强代理机构内控建设。

社会代理机构要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过高的资质、资格条件以及与法律法规规定相冲突的条款;不得通过设定报名期限限制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不得泄露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发布。

采购代理机构要会同预算单位严格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做到内容完整、发布及时。

“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是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发布的唯一指定媒体。

按规定应需要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该网站上首先向社会公开发布,并按有关规定与其他信息平台实现共享。

在多个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内容不一致的,应以“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为准。

采用招标方式的工程项目,执行《招标投标法》的信息发布规定。

(三)严格组织开标评标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政府采购开标评标活动,并会同预算单位做好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工作。

要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与评审活动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

开标及评审现场活动应全程录音录像,保证清晰可辨并存档,为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和质疑投诉处理提供有效影像资料。

(四)规范评审委员会组建和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要会同预算单位严格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鲁财采〔2018〕66号)、《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鲁财采〔2017〕28号)、《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鲁财采〔2017〕64号)等规定抽取使用评审专家和组建评审委员会,并做到严格保密。

要组织和监督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违法违规行为。

出现影响正常评审的违法违规情形时,应及时中止采购活动,并向财政部门反映。

财政部门调查属于评审专家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清退和记录;属于采购人代表行为的,移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对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异常低报价,采购代理机构要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重点审查和核实,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四、明确政府采购范畴和政府招投标工程适用法律
(一)政府采购范畴。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预算资金采购《目录》内或《目录》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非招标工程,属于政府采购范畴。

无采购预算或无法确定采购预算的项目(如委托经营、产权转让、建备选库等招标项目),以及采购主体不属于预算单位(如国有企业、临时机构)的采购项目,均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不适用《政府采购法》,不能作为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备案。

(二)政府招投标工程适用法律及监督主体。

凡是采用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包括招投标信息发布),相关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招投标工程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强化协同监管
财政、审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政府采购行政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做好政府采购活动的综合监管;审
计部门做好政府采购活动的审计监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做好政府采购交易环节的综合协调、组织、指导和管理工作,为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必要场所、设施和服务,实现政府采购交易环节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和电子化。

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建立沟通协调和联合惩戒机制,依法查处政府采购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努力为政府采购活动提供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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