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丽水监管分局关于黄艳红任职资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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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丽水监管分局关于黄艳红任职资格的批
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丽水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3.23
•【字号】丽银保监复〔2021〕45号
•【施行日期】2021.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丽水监管分局关于黄艳红任职资格的批复
丽银保监复〔2021〕45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你司《关于黄艳红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元县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国寿人险浙发〔2021〕106号)悉。
经审核,黄艳红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1号)的有关要求,核准黄艳红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丽水监管分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丽水监管分局
202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