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卫生局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等医疗机构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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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卫生局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等医疗机构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兰州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3.02.07
•【字号】兰卫中发[2013]52号
•【施行日期】2013.0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兰州市卫生局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等医疗机构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的通知》的通知
(兰卫中发〔2013〕52号)
各县区卫生局、局属各医院:
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等医疗机构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的通知》(甘卫医政发〔2012〕44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以下要求,做好落实工作。
一、高度重视,周密安排
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等医疗机构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是全面落实十八大“坚持中西医并重”、贯彻“315”医改工作重点的重要举措。
各县区卫生局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制定保障和促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的具体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县级医院设置中医综合治疗室,非药物疗法达15种以上,西医临床科室普及率达到85%”是2013年中医药工作的重点之一,已纳入县区目标管理责任书。
各级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专人负责,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考核制度,确保推广和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的工作全面落实,不断提高医疗机构中医药参与率。
三、及时总结,强化督查
各县区卫生局、各级医疗机构要在推广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过程中认真总结,及时上报推广信息。
市卫生局将适时对各单位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使用工作进行督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对组织不力、工作滞后的单位将在全市通报。
201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