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税务记录清算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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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税务记录清算申请审批表
(适用于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使用说明
一、适用范围: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被撤消营业执照及其他情形而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或因居处、经营地址变更而涉及改变地市级税务记录机关的,向原税务记录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记录时利用。
二、填表说明:
(一)税务检查意见:检查人员对需要清查的纳税人,在纳税人缴清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后签署意见;
(二)税收监管情形:需要检查、处置以下内容。
1.已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足十年的,应补缴已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和地址所得税税款;
2.同意税后利润再投资的企业,自同意再投资之日起至注销时不满五年的,应追缴再投资的外商已取得的退税款;
3.已享受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企业,在设备购买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
4.已享受购买设备退税优惠的企业,在该设备五年的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发生出租、再投资等行为的,应按以下计算公式缴回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
5.税收监管的其他情形;
(三)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情形:填写纳税人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纳情形;
(四)缴销发票情形:纳税人发票领购簿及发票缴销情形;
(五)取消资格情形:一样纳税人资格(适用于一样纳税人)、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资格(适用于具有该资格的纳税人)、其他资格;
(六)收缴税务证件、税控器具情形:在相应的栏内填写收缴数量并签字确认。
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税务机关一份,纳税人一份。
* 本表可在“中山国税”网“下载中心”下载,网站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