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会计法规体系之三: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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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是会计⼯作的基本的⾏为规范,是处理会计⼯作的指导⽅针。
会计准则规定了会计⼯作的⼗⼆个⼀般原则,规定了各种会计要素的确认及计量的原则,确定了各类经济业务的具体会计处理的⽅法和程序。
我国国务院于1992年11⽉16⽇批准了企业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在1992年11⽉30⽇颁布,⾃1993年7⽉1⽇实⾏,实现了我国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制度接轨。
企业会计准则分为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
基本会计准则主要是会计核算的⼀般要求和会计核算⼴泛遵循的原则,是具体会计准则制定的依据。
具体会计准则根据基本会计准则的要求,就具体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法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基本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即基本会计准则,共⼗章六⼗六条,其内容有总则、⼀般原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费⽤、利润、-财务报告和附则⼗部分。
总则部分主要说明会计准则制订的⽬的及适⽤对象,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等。
⼀般原则,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可以简单概括为客观性、相关性、可⽐性、⼀贯性、及时性、明晰性、权责发⽣制、配⽐性、谨慎性、历史成本计价、划分收益性⽀出与资本性⽀出、重要性原则⼗⼆⽅⾯。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费⽤、利润和财务报告分别就各会计要素的概念、分类、计价原则、核算要求进⾏了规定。
对财务报告反映的内容、编制要求、合并会计报表、报表附注的内容也作了规定。
(⼆)具体会计准则
我国财政部⾃1993年始⼀直探讨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从1997年⾄今,已经陆陆续续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关联⽅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现⾦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后事项》、《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收⼊》、《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项具体准则,并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还会进⾏修订和补充。
每项具体准则分为准则正⽂和指南两部分。
指南是对准则正⽂所做的具体解释,具有法律效⼒。
这些具体会计准则为企业如何对上述会计业务进⾏核算进⾏了具体详细的规定,是企业进⾏该⽅⾯会计核算的依据,我们⽇常进⾏的各项业务核算,在有具体会计准则规定的情况下,要按照具体会计准则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