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股东资格与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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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股东资格,什么是股权,这两者有什么不同,下面是
为你介绍区分股东资格与股权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从定义上区分股东资格与股权
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
种身份和地位。
具有股东资格,就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
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同时,也意味着需要承担股东应当承担的
相应义务,主要是指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权利,是指在按公司法注册的企业中,企业财产的一个
或多个权益所有者拥有哪些权利和按什么方式、程序来行使权利。
相对于所有权、产权、出资人权利,股东权利是最清楚、明确的
权利。
股东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所以在不同的国家,股东权利
可能会有所差别;即使在同一个国家,不同类型公司的股东权利也
不一样。
在中国,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通过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而在美国,法律规定开放型
公司相当于中国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利基本上限于投票选举
董事和调整资本结构等事项。
股东资格继承规定
从股权具有财产权属性的视角来看,我国继承法承认股权的
可继承性,也即自然人股东生前合法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纳入遗产的范畴,可以由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但我们
注意到,本法条所涉及到的股东资格在更大程度上属于股东身份
权的范畴。
通常,民事主体只有具备股东资格或者股东身份之后,才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
而对股东资格是否被继承的问题,我国
继承法和修订前的公司法均未做出规定,实践中也存在不少争议。
有观点认为,若股东资格能继承,将会动摇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
性基础,这样往往不利于公司稳定运营。
但也有观点认为,立法
若否定股东资格的继承,不利于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有失公平,而且国外立法有承认股东资格继承性的条例,且公司实践中
也具有可操作性,故立法应给予肯定态度。
事实上,这两种观点分别代表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已逝股
东继承人的各自利益,立法部门在本次修订中显然对上述两种利
益进行充分的考量和权衡,并最终通过增加本法条明确了自然人
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可有继承人继承的原则,填补了立法的空白。
与此同时,立法部门也从平衡保护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尊
重和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基础上,通过但书的规定,赋予
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司章程自主拟定此类问题的解决方案,明确
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给有限责任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间,应该说,本法条通过原则性和灵活性兼顾的方式较好的解决
了本法修订前悬而未决的争议问题,起到了定制纷争的作用。
股权的分类
股权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为股东个人以从公司获得经济
利益为目的地权利,主要包括投资受益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
股认购优先权、出资转让权、股份转让过户申请权、可转化股份
转换请求权。
共益权为股东以参与公司管理经营为目的地权利,
主要包括表决权、选任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权、代表诉讼提起权、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质询权、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撤销诉权、公司重要文件查阅权。
对股东权利的限制就自益权而言,是股东主张个人经济利益
相伴生的权利,其投资收益与承担风险之间应保持很好的平衡,
所以应予以限制。
就共益权而言,则不应一刀切。
因绝大多数共
益权以管理公司为目的,具有公共服务的性质,一般情况下不应加以限制。
在某些共益权作为自益权的手段而行使时,特别是共益权中的表决权,不仅会影响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与实际出资比例往往是相关联的,所以对这类权利也应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