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不预交评估费引起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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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08.16•【字号】京高法发[2004]262号•【施行日期】2004.08.1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2004年8月16日京高法发[2004]262号)为规范执行案款的管理,确保执行案款的收取、管理和划付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参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各级法院应当开设执行案款专户,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专户内的执行款项。

第二条执行案款的管理实行执行部门与财务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三条执行员原则上不得收取被执行人交纳的现金或票据,不得向当事人转交、支付现金或票据。

第四条财务部门实行执行案款记账与票据管理分离的原则,负责记账的财务人员不得管理执行案款的收、支票据。

第五条自执行案款到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执行员应当将收款时间和数额告知相关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划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执行员应当将划出时间和数额告知被执行人。

第六条执行案款的划付由执行员报庭长或院长审批。

第七条财务部门对每个执行案件执行案款的收付分科目进行登记,对每个执行案件的执行案款往来情况应登记科目明细账。

执行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全部执行案款的收付情况设立台账,在台账账簿上每案均设专页,对每个执行案件实行明细记账;系列执行案件的收款情况应记至各案件的科目之下,在划付后注明款项在各执行案件中的分配情况并作冲减。

第八条基层法院对所辖人民法庭的执行案款实行统一管理。

人民法庭收取的执行案款应当存入所属基层法院的执行案款专户,由基层法院统一实施财务管理。

二、执行案款的收取第九条执行过程中搜查、收取、扣划、拍卖和变卖的款项以及执行担保款项应当直接划进本院开立的执行案款专户。

浙江省高院审理民商事审判法官释明的若干规定

浙江省高院审理民商事审判法官释明的若干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商事案件中法官释明的若干规定(试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9年12月1日(第2161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规范法官释明,切实保障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提高诉讼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 释明是法官的一项审判职责。

释明应当遵循合法、公开、中立、适度、有利于诉讼的原则。

第二条? 释明的内容一般限于阐释法律规定、告知诉讼风险及诉讼相关的事项,但不得违反辩论原则、处分原则。

第三条? 释明应当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需要,在立案、送达、证据交换、调解、开庭、庭后等阶段适时进行。

第四条? 释明可以采用书面方式,也可以口头告知,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释明情况记录在案:(一)诉讼主体瑕疵或有遗漏的;(二)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认定可能不一致的;(三)指定举证期间及告知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四)举证责任的分配;(五)重新指定举证期间的;(六)拟采用拟制自认规则,对当事人的意思作出强制认定的;(七)拟适用拒证推定规则,对案件事实作出强制认定的;(八)其他可能对当事人权利发生失权效果,或者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情形。

第五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和诉讼理由后,应当由另一方当事人自己提出反驳主张和理由,包括权利发生、权利妨碍、权利消灭、权利制约等抗辩。

法官不得帮助当事人提出权利抗辩事由和辩论理由。

第六条? 案件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的,法官不得作与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意见不一致的释明,亦不得向当事人泄露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等内部讨论的不同意见。

对未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可能引起争议的重大事项,法官不得释明。

二、程序事项的释明第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向当事人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时,应同时送达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告知当事人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享有的诉讼权利及应履行的诉讼义务。

济南中院《关于当前民商事审判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济南中院《关于当前民商事审判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济南中院《关于当前民商事审判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民商事审判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济中法发[2007] 14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中院各部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商事审判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已经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

现印发供审判实践中参考,以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审判水平。

二OO七年十一月九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商事审判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一、物业管理部分(一)关于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对于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有以下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的业主委员会为合法的社团法人,代表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第二种观点认为,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建筑物规划资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公用设施专项费、公共部位维护及物业管理用房的,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即认为业主委员会对某些业主权利享有诉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业主委员会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业主委员会依法针对物业管理、物业服务等事项进行监督,不能取代全体业主以民事权利主体的身份直接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我们认为,业主维护自身的民事权利,一般应通过代表人诉讼制度来进行,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诉讼。

但特殊情形下,业主委员会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授权,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作为原告参加诉讼:(1)建设单位未依法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竣工总平面图等物业资料,未依法提供配套公用设施、设备、公共部位及物业管理用房,未依法划拨代收的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提供的配套公用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法定标准或不符合约定标准的;(2)业主大会决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等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的;(3)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拒绝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4)其他损害全体业主共同权益的非直接财产性的纠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1.17•【字号】粤高法〔2016〕202号•【施行日期】2016.11.1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高法〔2016〕202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为规范全省法院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建立科学有效的执行、破产衔接机制,我院研究制定了《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条件、办理程序等做了明确规定。

现将该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法院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院破产审判庭(执行裁判庭)反馈。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11月17日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为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省民事执行、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应当遵循依法、有序、高效、便捷的工作原则。

第二条企业法人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破产程序的其他组织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的,仅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不适用重整及和解程序。

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由该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四条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有管辖权。

基层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登记机关登记的被执行人破产案件;中级法院管辖地级市以上的登记机关登记的被执行人破产案件。

第五条执行法院在启动案件执行程序时,对于符合适用破产程序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同时,应当一并告知各方当事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执行人可申请启动破产审查程序。

第六条执行案件同时符合如下条件的,可以移送有破产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破产审查:(一)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或不能全部清偿所欠债务或明显缺乏全部清偿能力;(二)被执行人或任何一方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或经征询意见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三)能够支付破产费用。

执行案款管理规定

执行案款管理规定

关于执行案款管理规定为了规范执行案款的管理,堵塞执行案款管理工作中的漏洞,规范执行案款收取、交接、保管、支付等环节操作,确保依法收取、保管、支付执行案款,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以及《山西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制度》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执行案款管理由本院财务室与执行局内勤分工负责,实行互相协调、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和互相制约的管理机制。

第二条执行局负责本院所有执行案件的执行款划进本院开立的执行专户,执行款的进帐和支出要办理严格的手续。

第三条本院设有执行款银行专户,有本院财务人员统一管理,执行局内勤负责案款现金的收取、存款并将收据(存根或凭证)及时交财务室,财务室负有监督,行使支付执行款的职能。

第四条本规定执行款是指法院在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款(包括支票、现金)和拍卖、变卖款项。

第二章执行局对执行案款的管理第五条收取的执行案款须划入或存入本院在指定银行设立的执行款专户。

第六条执行法官原则上不得直接收取当事人的现金执行款,应及时交付执行局内勤,特殊情况收取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异地执行款在一万元以内的现金,承办人可随身携带,并负责案款的保管,出差回到单位须24小时内交付内勤。

在一万元以上的现金执行款,可直接汇入本院执行款银行专户。

第七条执行法官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时,应在相关法律文书中说明我院执行款的开户银行、帐号、单位名称、单位所在地址。

第八条当事人直接向法院付款,执行法官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填写支票、进帐单时,写明汇款单位的名称、金额及汇款用途,注明执行案号、执行法官姓名。

如果其他单位或个人付款时,必须在写明付款单位或个人的同时,注明当事人的名称,案号和执行法官。

第九条拍卖成交后,拍卖机构应通知竞买人将拍卖款金额款汇入拍卖款专户,竞买人汇款时应注明汇款单位、金额、拍卖物名称、被执行人名称、执行案件和执行法官。

拍卖机构经委托法院执行局专人审批后(或本院逐级审批后),可向有关拍卖机构支付拍卖费,未按要求造成付款差错的,责任自负。

执行费用收取标准

执行费用收取标准

执行费用收取标准执行费用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公告费、保全费、执行裁定送达费、执行和解协议送达费、拍卖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送达费、差旅费、餐费、住宿费、交通费、邮电费等。

执行费用的收取标准对于保障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执行费用收取标准的规定》,制定合理的执行费用收取标准,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首先,公告费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进行公告所产生的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公告费用收取标准的规定》,公告费的收取标准为每次公告费用不得超过300元。

公告费用的收取标准应当根据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确定,确保公告费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其次,保全费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进行财产保全所产生的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费用收取标准的规定》,保全费的收取标准应当根据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确定,确保保全费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再次,拍卖费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进行财产拍卖所产生的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拍卖费用收取标准的规定》,拍卖费的收取标准应当根据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确定,确保拍卖费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最后,送达费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进行文书送达所产生的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送达费用收取标准的规定》,送达费的收取标准应当根据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确定,确保送达费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执行费用的收取标准应当根据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确定,确保执行费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同时,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当严格依照规定收取执行费用,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执行费用的收取标准。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效率,促进司法公正。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收费制度的暂行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收费制度的暂行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收费制度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执行收费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依法收取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执行案件在立案时,人民法院一律不向申请执行人预收申请执行费,待实际执行到案款后再依法予以收取。

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中需要实际支出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预交,不得减交和免交。

第二条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人民法院应将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一并向被执行人执行。

第三条执行案件得以全部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计算全案的申请执行费金额;部分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执行的标的额为基数,按照全案标的额所适用的标准计算申请执行费金额。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发还案款之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计算此笔案款应收取的申请执行费金额,给申请执行人开具交费通知书,通知其向指定银行交纳申请执行费。

申请执行人交纳了申请执行费的,人民法院应将实际执行到的全部案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不交纳申请执行费的,人民法院不得发还案款。

第五条因中止执行的情形消除,依当事人申请而恢复执行的案件,或者发放债权凭证后,依当事人申请而再予立案执行的案件,参照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收取申请执行费。

第六条需要裁定以物抵债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以物抵债金额为基数,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计算应收取的申请执行费,并通知申请执行人限期交纳。

申请执行人不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而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下达以物抵债裁定。

第七条因案件执行的需要而实际支出的费用,执行人员应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计算金额,报经主管院长审批后通知申请执行人预交。

诉讼(仲裁)风险告知书2

诉讼(仲裁)风险告知书2

诉讼/仲裁风险告知书附2当事人:现将援助案件在仲裁、诉讼阶段可能存在和出现的主要风险及其责任承担原则,告知如下:一、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

诉讼(仲裁)请求不完全、不恰当,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的后果。

诉讼请求特别是仲裁请求的增加、变更,应在举证期限界满前提出,逾期提出如无正当理由,将导致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对该请求不予审理的后果。

二、迟延交纳诉讼、鉴定等费用的风险。

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将承担按撤诉处理的不利后果。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当事人在法院诉讼时,应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如果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出申请;如果需要公告、勘验、鉴定的,需要另行交费。

上述费用先由原告或申请人预付。

三、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提起仲裁或诉讼,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如果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未能提交己方证据,当事人也面临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四、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

除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准许外,向审理机构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证据在境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据效力证明手续,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

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必须亲自出庭作证(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除外),否则会导致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不予采信证人证言的后果。

五、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的风险。

您应当向承办律师如实提供全面、准确的事实和证据,以便承办律师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律师对您的陈述将全部认定是真实的,并依此分析判断案件的可能情况;如果您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将会导致律师作出错误的分析、判断,律师对因此而导致的不利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

申请审计、评估、鉴定,应在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预交费用和提供相关材料,未遵守规定而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经催告当事人仍未交纳诉讼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时效是否中断.doc

经催告当事人仍未交纳诉讼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时效是否中断.doc

经催告当事人仍未交纳诉讼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摘要:因为撤诉是当事人依其意思表示放弃因起诉而发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按照诉讼法上的“诉的撤回,视同未起诉”的诉讼规则,不发生起诉的效果,自然也就不产生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案情简介张某与某路桥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因工程的土方拉运款项结算的有关问题签订合同,约定该工程全部完成后30天之内路桥公司向张某支付总进度款的95%,剩余5%在以后的90天内付清。

该工程于2000年9月30日完工,之后路桥公司一直拖欠拉运土方工程款。

张某为此于2001年2月9日曾向路桥公司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路桥公司支付工程款,同时递交了缓交诉讼费申请书,该中级人民法院以借款纠纷立案。

2001年3月1日,该院书面通知张某30日付清诉讼费,但张某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

该院遂于2001年8月14日裁定对张某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该院未向被告送达起诉状。

2003年7月2日,张某又向合同履行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就同一案件提起民事诉讼。

立案后,路桥公司抗辩认为张某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裁判情况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该案原告张某先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过,这已表明原告行使过权利,即使因没有交纳诉讼费而被法院按撤诉处理,也应视为其向被告主张过权利,故张某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故对被告路桥公司关于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判决被告路桥公司支付原告张某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这项诉讼请求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的,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路桥公司不服该一审法院的判决,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是进入诉讼程序的前提条件,被上诉人张某在一审法院(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准许其缓交期限内仍不预交诉讼费的行为,是其自动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属于对其诉讼权利自我处分的行为。

国家开放大学22春“法学”《民事诉讼法学》期末考试高频考点版(带答案)试卷号:3

国家开放大学22春“法学”《民事诉讼法学》期末考试高频考点版(带答案)试卷号:3

国家开放大学22春“法学”《民事诉讼法学》期末考试高频考点版(带答案)一.综合考核(共50题)1.针对于一些涉及到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或者程序性事项时人民法院可以主动收集证据。

()A.对B.错参考答案:A2.广义的当事人包含()。

A.原告B.被告C.共同诉讼人D.第三人参考答案:ABCD3.根据诉即请求的性质和内容不同,诉可以分为哪几类()。

A.确认之诉B.给付之诉C.侵权之诉D.形成之诉参考答案:ABD4.下列哪种文书不能引起再审程序()。

A.判决书B.裁定书C.决定书D.调解书参考答案:C5.下列哪项不是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A.案件的涉案人数B.案件的繁简程度C.案件的影响范围D.案件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参考答案:A6.下列哪些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A.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就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B.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C.确认或变更收养、扶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D.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参考答案:ABCD7.一般情况下,我们看一个案件应当由哪一个法院管辖,先看着有没有专属管辖。

()A.对B.错参考答案:A8.按撤诉处理的有哪几种情形?参考答案:(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2)原告应当预交而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受诉人们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而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受诉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9.人民法院可以针对于一些涉及到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或者程序性事项时也可以主动收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推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有利于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有利于完善司法工作机制,有利于化解执行积案,是人民法院贯彻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任务。

为促进和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保障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现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工作原则、条件与管辖1.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涉及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不同法院之间,同一法院内部执行部门、立案部门、破产审判部门之间,应坚持依法有序、协调配合、高效便捷的工作原则,防止推诿扯皮,影响司法效率,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2.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级别管辖上,为适应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要求,合理分配审判任务,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

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二、执行法院的征询、决定程序4.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加强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有关事宜的告知和征询工作。

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且无人申请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为规范省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确保公正审判和执行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含审计、价格核算,下同)、拍卖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选择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实行自愿参与、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案件需对涉案财产委托评估、拍卖的,应当由一个部门统一归口对外办理委托事务。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组织成立的破产清算组织,需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的,应当在法院选定的受托机构中摇珠选定,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

第四条上级法院应当监督下级法院的评估、拍卖工作,省法院应当监督全省各级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下级法院应向上级法院报告每年开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情况。

影响重大、复杂的评估、拍卖活动应及时向上一级法院请示报告。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监督,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和本院《关于加强执行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法院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指令其自行纠正,也可以直接予以纠正。

第六条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办理评估、拍卖事项的机构,必须依法办理委托事项,遵守上级法院和委托法院关于规范评估、拍卖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委托法院对受托机构办理评估、拍卖的活动必须进行监督,发现评估、拍卖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指令其纠正或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委托评估、拍卖事项中,必须坚持公正执法,严禁牟取私利,不得参与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拍卖物。

第八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和评估、拍卖机构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可以向办理委托事项的法院及其上一级法院提出投诉或申诉,人民法院必须对事实进行核查,对投诉和申诉事项依法作出裁定或答复。

执行通知书不执行后果是什么

执行通知书不执行后果是什么

执行通知书不执行后果是什么
执行通知书不执行后果是什么
执行通知书不执行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但如果对执行通知书有异议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直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天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仍然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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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昆明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一)婚姻、收养、监护、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应当双方自愿, 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 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 即视为同意按本规则进行仲裁。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协议受理仲裁申请, 不受当事人住所地、居所地、营业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争议标的数额大小的限制。

第五条仲裁协议, 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书面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其他书面方式是指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方式。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本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

第六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 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 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 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 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 应当在首次提交答辩书前提出。

当事人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 视为认可仲裁协议的效力。

但属于法律规定的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除外。

执行案件收费标准

执行案件收费标准

执行案件收费标准
首先,执行案件收费标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随意制定。

执行案件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范围。

同时,执行案件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考虑到当地的经济水平和实际情况,不能过高或过低,要合理确定各项费用的标准。

其次,执行案件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不能存在任何隐秘费用。

执行案件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执行机关应当向当事人公布执行案件的各项费用标准,并严格按照标准收取费用,不能存在任何隐秘费用或变相收费。

再次,执行案件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合法,不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执行案件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当合理合法,不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对当事人进行不合理的收费,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执行案件收费标准的执行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操作,不能存在违法收费行为。

执行机关在执行案件收费标准时,应当严格依法操作,不能存在违法收费行为,要保证执行案件收费的合法性
和公正性。

总之,执行案件收费标准的确定和执行,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透明,合理合法,严格依法操作,以保障案件执行的公平
和合理性。

希望执行机关能够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执行案件收费标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没有缴纳鉴定费,申请重新鉴定

没有缴纳鉴定费,申请重新鉴定

没有缴纳鉴定费,申请重新鉴定
对于没有缴纳鉴定费而申请重新鉴定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进行全面的回答。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鉴定费的缴纳是鉴定过程中的一项必要程序,它是用来支付鉴定机构的人力物力成本以及相关设备的维护费用。

因此,未缴纳鉴定费而申请重新鉴定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影响。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鉴定费的缴纳是鉴定程序中的一项必要程序,未缴纳鉴定费可能会影响重新鉴定的申请。

因此,申请重新鉴定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鉴定费的缴纳。

从程序角度来看,未缴纳鉴定费而申请重新鉴定可能会导致申请流程的延迟或者被驳回。

因此,在申请重新鉴定之前,需要先完成鉴定费的缴纳,以确保申请能够顺利进行。

从实际操作角度来看,未缴纳鉴定费而申请重新鉴定可能会引起鉴定机构的注意,他们可能会要求申请人先完成鉴定费的缴纳才能继续申请重新鉴定。

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建议在申请重新鉴定之前先完成鉴定费的缴纳。

综上所述,未缴纳鉴定费而申请重新鉴定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在申请重新鉴定之前,务必确保鉴定费的缴纳,以避免可能出现的
问题和延误。

希望以上回答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打官司评估费谁承担

打官司评估费谁承担

打官司评估费谁承担在司法诉讼中,评估费用是不可忽视的一项支出。

评估费用是指相关专家对案件中涉及的财产、损失、价值等内容进行评估、鉴定所产生的费用。

在诉讼过程中,评估费用往往是不可或缺的证据之一,它能够对案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为法院作出正确判决提供重要依据。

那么在打官司的过程中,评估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呢?以下将从不同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讨论。

首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评估费用是相关当事人的诉讼费用之一,应由败诉方承担。

在诉讼中,败诉方往往需要对胜诉方的支出费用进行赔偿,评估费用作为胜诉方的支出之一,自然应由败诉方承担。

这种安排有利于维护公平公正,倒逼当事人谨慎考虑是否提起诉讼以及个诉讼过程中的行为。

其次,评估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也有利于规范诉讼行为。

在司法诉讼中,提起诉讼应当基于合理充分的调查,避免滥用诉讼权。

如果诉讼方明知自己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仍然提起诉讼,给被告造成损失,被迫承担评估费用可以有效地制止无谓的诉讼行为,减少社会资源浪费。

第三,评估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还能够提高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意识。

在诉讼过程中,败诉方承担评估费用会增加其败诉的成本,使其更加警惕和谨慎,促使其在起诉前仔细权衡利弊,尽量避免无谓的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过,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下,评估费用可能由其他适当人员承担。

比如,如果评估费用是由法院指定的专家进行,那么评估费用通常由法院承担。

又或者在某些特殊的合同中明确规定评估费用由特定方承担,并获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由其他方或双方共同承担。

总的来说,在打官司中评估费用的承担应该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通常应当由败诉方承担。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规范诉讼行为,促进当事人慎重考虑提起诉讼的必要性和风险,从而维护司法公正,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

江西省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过程询价的规定

江西省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过程询价的规定

江西省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过程询价的规定
近日,XX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在一起执行案件中,打破了以往拍卖资产通过委托评估确定起拍价的方式,首次采取询价方式确定司法拍卖起拍价。

这是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引起的执行案件。

申请人是靖安县农商行,被申请人是柒某等被执行人。

被执行的标的是位樟树市的一处房产。

按照传统执行标的物拍卖方式,在确定起拍价时,应由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时间较长,基本都会超过1个月,而且需按照评估价值比例收取费用,成本较高,效率较低。

今年5月,省高院联合省地税局出台《关于建立税费征缴、协助执行等工作机制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向有关税务机关书面询问拟拍卖标的物计税价格。

将函询结果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征求双方当事人对起拍价的意见。

因为询价机制时间短、成本低和效率高的优点,对执行工作效率的提升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有极大价值。

而且,根据指导意见,人民法院和税务机关建立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努力实现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涉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信息共享,实现网络司法拍卖标的物评估计税价格、无形资产处置的裁定、判决及执行中,拍卖变卖信息的自动查询,自动签章,自动反馈等。

收到法院协助查询函的当日,樟树地税部门就比照同地段房产税务登记信息提供了拍卖资产的当
日计税价格。

价格得到双方当事人认可后,该资产将以163万元的询
价价值直接作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的起拍价。

整个过程仅用了1天,并为当事人节省了上万元的评估费。

民事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

民事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

民事证据规则的若⼲规定我国的民事诉讼各⾃有各⾃的证据规则,进⾏不同的诉讼就要按照相应的规则来收集证据、然后进⾏质证。

诉讼活动的不同,对于证据的要求和相应的规则也是不同的,例如常见的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证据规则就有不同的明⽂规定。

那么我国关于民事证据规则的若⼲规定是怎样的呢?请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具体了解。

民事证据规则的若⼲规定为保证⼈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依法⾏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当事⼈举证第⼀条原告向⼈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条当事⼈对⾃⼰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以证明当事⼈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民法院应当向当事⼈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可申请⼈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因新产品制造⽅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对其产品制造⽅法不同于专利⽅法承担举证责任;(⼆)⾼度危险作业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就受害⼈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倒塌、脱落、坠落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或者管理⼈对其⽆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或者管理⼈就受害⼈有过错或者第三⼈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为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为的⼈就其⾏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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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不预交评估费引起的法律后果
申国锋[案情]
申请执行人苑某。

被执行人马某。

2004年8月,马某向苑某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

借款到期后,马某逾期不还,苑某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了马某的一套商品房。

后法院判决,马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王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马某不履行还款义务,苑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苑某申请将马某的一套商品房评估拍卖,评估机构要求支付2000余元的评估费。

申请执行人苑某经法院两次催促拒不预交评估费。

由于苑某不交费,评估机构不出评估报告,致使评估、拍卖工作无法进行。

[争议]
该案如何解决,执行程序如何进行,存在以下3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可以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可以先垫付评估费,待拍卖后从所得价款中扣除;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案应按撤回申请处理。

[评析]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法定事由而使执行工作暂时停止,当这些法定事由消失以后,法院的执行工作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还要继续进行。

能导致执行工作中止的事由,目前法律仅规定了11项,分别分布在《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234条和《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中的第102条、103条及最高院(1990)17号答复。

上述案例中,申请执行人不预交评估费,造成了执行工作停止,却不能导致法律上的执行中止,因为11项法定中止事由中并没有这项硬性规定。

而执行终结是指由于执行程序中出现法定事由而导致执行工作永久性结束,执行程序已没有进行下去的必要。

执行终结的法定事由有7条。

从现实情况来看,不缴评估费并不能导致执行程序永久性结束,这种困难对当事人来说并不是永久性的。

《若干规定》的第49条第2款规定:“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扣除。

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

而法院没必要也不会从诉讼费用中拿出资金去垫付评估费。

从执行风险的角度考虑,若评估以后,最后流拍,这些评估、拍卖的费用不应由法院来承担。

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13条规定:申请执行费或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应当在立案时交纳,逾期不交纳的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不予立案执行。

《最高院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2条2款:评估、拍卖费用为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收费办法》第13条:若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申请执行人拒不预交评估费,按
撤诉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执行人预交评估费用后,有权重新申请执行。

从法律角度考虑,按撤回申请处理于法有据;从当事人角度考虑有利于督促当事人自觉维护自身的权利。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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