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涉及机动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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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涉及机动车辆收费
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3.12.24
•【字号】冀财综[2003]88号
•【施行日期】2003.1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涉及机动车辆收费项目的
通知
(冀财综[2003]88号2003年12月24日)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治理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3]8号)要求,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决定公布我省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截止2003年11月30日,我省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共19项,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18项,政府性基金1项。
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中央设立12项,省级设立6项。
具体项目见《河北省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二、各级各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收取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以《河北省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为准。
凡未列入目录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缴纳,并可以向财政、物价和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三、各市、县财政、物价部门要对照《河北省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机动车辆的收费和基金项目逐项进行清理,并监督执收单位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向社会公开合法的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要认真受理社会举报,坚决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不按规定将收费资金缴入国库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等违规行为,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性集资项目。
五、请各市在2004年2月20日前将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