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物安全法之宽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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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物安全法之宽容原则
张辉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
摘要:宽容的法律化不是一个简单的移植过程,而是在法律的层面上如何赋予宽容的法律含义,并且能够行之有效
地指导立法和法律实践的借鉴和修正的过程。
以传统主客体语境为特征的法理学,始终将自然、生态置放于权利客
体的法律地位,从而难以在人类与自然以及生态安全保护方面取得突破性的进步与拓展。
宽容原则在生物安全法中
的确立,旨在彰显生物安全立法的安全价值,强调在尊重现代生物技术价值正当性的同时,将生物安全风险程度降
到最低,在保障人类基本权益的同时,强调对自然资源、生态系统安全的尊重和保护,突出宽容原则在生物安全法
中的人性化表达和生态化变迁,在合理的限度内确立生物安全法律规范体系。
关键词:生物安全法;宽容原则:人
性化;生态化文献引用:张辉.论生物安全法之宽容原则【J】.生态经济,2012(3):39~43.
中图分类号:D912.6文献标识码:A
O n the P r in c i pl e o f To le ra ti o n i n Eco—Sa fety La w
ZH AN G H u i
(Economic and T ra d e Law Sc ho ol,S out hwe st U nivers ity o f P ol it ic a l Sci enc e a n d La w,Ch ongqi ng401120,China)
Abstra ct:Lega liza tion of to l er at i on iS n o t m er e l y an is s ue of t r an s p l a n t in g,b u t means h ow to endo w t o le r a t io n wit h th e
le ga l c onn otat ion within law,an d eff ec t i ve l y d i re c t le gi s la ti o n and lega l practice.Constructing o n th e ba s i s o f subject a nd
object th e o r y,t ra d i t i o n a l jurisprudence al wa ys pu t n a t u r e and e c os ys t em a s th e object of hum a n beings,hardly to make
g re a t pro gress in n at u r al an d eco·safety protection.Establishment of t o le r at io n p r i n c i p le in eco-sa fety l aw s ha ll integrate
various in te re st s in modem eco.t ec hn i ca l re sea rc h,im pi ng em ent of a li en s pe c i e s a n d ec o—d i v e r s i t i e s,s h o w i n g re s p e c t o n
n at u r al r e s o u r c e s an d ecosys tem.in order to s et u p Iega l s ys te ms i n eco-safety l aw accordingly.
Ke y words:eco.safety l aw;princ ilDI le of toleration;humanization;ecology
l宽容与法律永远是宽容的对象,但永远也是不宽容的主体。
英国历史
宽容一词来自于拉丁文“tolerare”,原意为容许别人学家莫克雷(Macaulay)曾做这样的表述:“我是对的;而你是错的。
但你是强者,你应该容忍我;因为这是你的
有行动和判断的自由,对不同于自己或传统观点的见解具
义务,要去宽容真理。
但是当我是强者时,我将谴责你;
有耐心和公正的容忍。
后来宽容引申为指一种以价值多元
因为这是我的义务,要去谴责错误。
”与教条论相对的宽化为根据的、理性的、明智的生活态度和实践方式(”。
本源
容理念就是“压制性宽容”,在其许多有效的表征中,·主意义上的宽容意味着对现实主体和价值多元化的承认,其次
要是用来压制利益,其目的是维持既有的地位,这是一意味着对不同主体之间平等地位的尊重,对于不同价值标准
种支持“多数暴政”的宽容,继续维持人类现存的不平
的
客观理解;也特别意味着对自己价值标准的信念执着12]。
等。
马尔库塞(Marcuse)同时称此为“抽象的”或“纯
宽容与法律的关系并不是由来已久,宽容理念刚出现
粹的”宽容,“全面的”与“不偏的”——正因为此种特的领域始发于西方国家对宗教宽容的理解和讨论。
宽容的性,宽容其实是在维护“实际上已经建立的歧视机器”。
概念,依其本源的理解,是在一个本质上相当广泛的意义真正的宽容并不存在,宽容才正要开始建立,而其仅能透下,仅用在宗教及意见自由上,其内容为不同信仰的人或过对被压制者的支持,并对既有压制者的代言人,不假宽不同想法的人只是或多或少非自愿地被当做是“错误者”容:压制性宽容131。
而加以容忍——至于这个人可能是正确的,而人们自己可宽容体现为一种道德价值,既有主体含义,又有客体能是不正确的,则完全未被考量p】。
教条主义上的宽容一内涵。
宽容与法律的关联从一开始就表现为道德与法律的般体现为一种真理的不宽容,也就是说站在真理一方的人关联。
道德作为人类社会最高的抽象的规范要求和行为准
作者简介:张辉(1979~),男,安徽桐城人,法学博士,副教授,主要从事环境法基础理论与生物安全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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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其本身的内涵并不能与法律同日而语,道德的内涵与此能够文明地对待不同意见和立场。
(3)必须合作的时外延永远大于法律,但在约束力和强制力上法律的效力永候,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进行合作;发生争议的时候,本远强于道德。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同样将宽容置于一个着理性说服的原则影响对方;在不能合作或不必合作的时至高的道德地位,如老子将“仁”视为一种普遍得到的美候,本着“自己活也让别人活”的原则互不干涉。
德,“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宽容原则的产生及其行为方式决定了其尊重他人的核狗。
州哪但道德维度的论述不能轻易地上升为全部法律的心内涵,体现为一种实质性的道德平等观,从而与法律的规范,法律的严肃性、强制性等决定了道德上升的临界。
平等观相一致,成为支撑法律平等的重要道德基础和哲学博克弗勒(Bockenforde)认为,传统的天主教宽容学说原基础,是宽容原则法律化和制度化的表现形式。
宽容原则则上并无错误,错误的只是这些原则直接从道德领域转移所提倡的平等是一种法律上实质性的平等,这种平等在多到法律领埘31。
元化的社会中,财富多元化、意愿多元化、行为多元化、社会多元化的发展不断地将宽容的附载性由原初的宗分配多元化以及资源的稀缺化决定了社会个体与个体之教教义转向了法律规范模式,一个自由、民主的社会在本间、社会群体与群体之间存在很大客观非均等性,法律的.质上就是一个法治社会,多元化的社会需要有明确的法律功能就在于通过规范的形式将客观的非均等性纳入到法律加以维护:而现代社会的法律体系是在宪政秩序下,以宪的平等诉求之中。
法为统领多部门法的集合。
宽容的理念首先以宪政的形式生物安全法的宽容原则的重大价值在于:风险不足以予以体现,并最终具体化为单独的法律部门、独立的法律成为阻碍生物技术发展的充分理由,宽容首先意味着对生制度。
所以,有人认为宽容作为一种道德价值,其在宪法物技术及其发展的宽容;但与此同时,生物技术发展必须里面以权利和义务的方式得到宪法的保护,宪法则从制以人类生命健康安全以及生态环境安全为前提,必须以安度上来保障和体现宽容的理念,并在宪政生活中加以实全价值为边界。
施,进而构建宽容的宪政秩序,这就是宽容的法律化和制首先,宽容原则不是对不宽容的宽容。
人们经常可度化【l】。
但宽容的宪政化是远远不够的,其宪政的宽容性
以读到,对于不宽容决不能加以宽容。
例如拉德布鲁赫必须在下位次的法律部门中得到充分的体现,从而维护法(Radbruch)说,是啊,宽容“只是对不宽容的不予宽律的自由、民主。
生物安全立法作为宪法体系下必然的法容”;卡尔·雅斯贝尔斯(Karl Jaspers)说,“对于不宽容律规范内容,也应当在法律的规范层面和制度层面上将宽带一步宽容是必然的”。
所谓不宽容,是指那种对合理存容的理念予以深入和延伸。
在的事物、行为、观点和立场等的一味排斥,甚至否定,宽容的法律化和制度化是宽容成为一项法律原则的推扬个体价值和主观意愿。
我们认为,不宽容是极权主必要前提,但宽容真正具备法律原则必须要在前述法律原义、专制主义、唯个体利益的表达。
不宽容的存在会在整则的高度性、普遍性和特色性上得到确立和支持。
一方面体利益上损害其他主体乃至社会的利益诉求和利益期待。
要求宽容原则与具体的制度、规则相区别,能够在生物安一方面,不宽容将某种利益推崇至极致,否定甚至奴化其全法律体系中起到统领、概括和指引性作用;另一方面根他主体的利益;另一方面,从人与自然的关系来讲,不宽据法律的内在要求能够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场域,以及在
容还意味着人类中心主义和科技至上主义的再生,无视人执法和司法过程中起到弥补遗缺的作用,能够指导立法进
类行为尤其是科技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坚决否定生程和立法完善,能够实现宽容与生物安全立法的精神、理
态环境的利益形态和利益必要性。
就生物安全立法而言,念、价值等协调统一pJ。
宽容原则对于不宽容的解释主要归集在单方面强调和突出
生物科技的前沿性、价值性以及社会有用性,甚至满足某2宽容原则的生物安全法律内涵
些个人或集体的改造世界、改造人类的无限欲望和能动性根据亨德里克·房龙考究,《大英百科全书》第26 的发挥,而置其他个体、社会以及生态的安全而不顾,从卷,第1052页对“宽容”的界定是:“宽容(来源于拉而创造了一个又一个的“生化危机”或“生物危机”。
这丁字tolerate):容许别人有行动和判断的自由,对不同于种与社会整体利益完全相悖的不宽容必须在宽容原则的指自己或传统观点的见解的耐心公正的容忍。
”宽容建立在导下予以否定和修正,在必要时予以解决摒弃。
两个基本道德判断之上:(1)不赞同,不接受或者不喜欢其次,宽容原则的权益边界。
法律的目标在于设定他人的观点、行为或其外在;(2)承认异己观点、行为和确认某种权利,并保障特定的利益,法律的权益性决定或其外在的客观性。
一般包含以下几项行为方式或结果:了法律成为平衡和维护权利和利益的重要手段。
宽容原则(I)彼此承认不同意见和立场是可以理解的。
(2)彼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同样具有很强的利益色彩。
所谓宽容
z缸也!竺奎竺塑!;竺!!竺苎!翌璺苎!竺翌。
进。
血;。
盔洫孟。
幽。
逝涵盗盛幽盆乩。
洫。
碰;。
盔蹦龇缸盆;出越。
越。
涵。
逝。
盛_缸;曼璺苎旦曼!璺些兰塑型旦!坚盆醯盆盛。
原则的权益边界,是指宽容原则中的宽容应当以法律保护社会特质”f71人类的自然属性,。
尤其是社会属性不能单
独的权利和利益为底线,任何超越法定权利和利益的行为都存在,需要有人类的意识属性给予支撑。
所谓精神属性,
不应当受到法律支持,任何违背法定权利和利益的关系都又叫做意识属性,是指人类对于人类本身、社会以及其他
不应当提供法律保护。
在生物安全立法中,宽容原则的边世间万事万物所具有的主观能动性。
《张氏心理学辞典》
界应当根据生物安全立法的理念、价值和利益观决定宽容指出,自我指个体所意识到的自身存在这个实体,包括躯
的底线和限度。
根据前文论述,生物安全立法的利益观是体的与心理的特征,以及由此而发生的心理活动和各种历
一种整合形态的利益观,即将任何与生物科技及其产品、程,它包括不同意识程度的主体自我和客体自我,主体自
生物多样性、外来物种入侵有关的个体利益、社会利益、我是行动者、观察者,处于主格地位,客体自我是被动
国家利益以及生态利益进行有机整合,在法律的范围内予者、被观察者,处在受格位置。
以切实保障,其基本价值
理念归结为“安全观”的利益表宽容原则的人性关怀在于对人类上述三个属性的尊重
达。
也就是说,任何有悖于个体安全、社会安全、国家安和追求,它不仅需要在社会制度中予以表达,更需要通过全
以及生态安全的行为都不能、也不应当能成为宽容原则立法的程式将人类的基本属性予以确定下来,赋予其合法的
宽容对象,进而也不能进入到生物安全法的体系中来。
性,从而构建更符合人性化的社会系统和社会秩序。
就自
第三,宽容原则不是迁就,更不是纵容。
有人可能会然属性而言,宽容原则置于法律的根本推动作用在于承认认为,宽容意味着对其他观点、立场、行为等的迁就和无和确定人的生命、健康和繁衍等各项获得基本生存状态的
视。
这种理解本身就与宽容的价值内涵相冲突。
需要特别权益,这一点在生物安全立法中同样需要重点把握,成为
强调的是,宽容是主动性的,而非被动性。
也就是说,宽生物安全立法的根本出发点和立足点;就社会属性而言,
容原则所提倡的宽容是主动地承认、接受多元化,并在宽宽容原则要求法律将一切归属于人的社会性需求和行为纳
容主体的意愿表达、意思自治、利益追求中予以衡量和评入到合法的规范和制度之中,生物安全立法在肯定人的社价,只要不危及宽容主体的根本权利和利益,都将是宽容会属性的基础上,突出生物技术及其行为的社会意义,既
的客观对象之一。
如果说宽容是被动的,那么宽容就是一包括其社会有用性规定,又包括其社会危害性预防和控种迁就,一种放任的姿态,但是这种理解是存在误区的。
制;就精神属性而言,生物技术发展及其社会后果的预见
和防范都是精神意识的表达,由此生成的生物安全立法本另外,宽容也不是纵容。
我们认为宽容是主动性的概念和
行为模式,但是这种主动化不意味着纵容。
纵容指对某种身也同样是人类精神属性的表现。
宽容原则的人性关怀最
与己不一,与他不利的行为进行鼓励、协助或放任不管的终决定了生物安全立法的人性关怀,这一点在任何人为的姿态和不作为。
这种理解本身也是与宽容的善以及宽容的制度设计和法律规范之中都不可或缺,也不可回避,如:
(I)“生物技术难民”。
所谓“生物技术难民”是
法律属性相违背的。
在生物安全法中,任何违背生物安全
指由于生物技术的非良性、、非健康发展给人类造成的难利益的行为,都不能成为宽容原则所应当解释和趋向的对
象,必将受到法律的限制或禁止。
以恢复的损害,甚至给人类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转基因
技术存在不可预知风险,将对人体健康、环境安全以及生3宽容原则彰显生物安全法的人性关怀
物多样性等带来不可估计的损害和后果,一旦风险发生,所谓人性,系指人类所具有的根本特性,是人之为那么承受此种风险的群体将面临沉重的灾难,甚至是毁灭人的共有属性,是人的普遍性,也是人的共性。
但这个共性的后果,是继“生态技术难民”之后的另一个更加严肃性不是处于抽象层次的一般性,而是具体的、历史的一般的话题。
生物技术的发展是社会宽容的表现,尽管存有异性。
人的属性包括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意识议,但是作为一种新兴技术,生物技术的价值正当性和合属性)。
所谓自然属性是指人作为自然生物所具有的形理性的一面应当受到社会的宽容和理解;但生物技术本身态、特征和本能,主要指食欲、性欲、自我保存等属性。
也应当展现一种宽容,这种宽容是对社会的宽容,是生物所谓社会属性是指人作为社会生物所具有的形态和特征,技术研究人员对非生物技术人员生命、健康以及其对生物主要包括语言、思维、创造性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主体技术所持观点、看法、态度的宽容。
宽容的相互性应当彰性、目的性、交往性、道德性、阶级性等【q。
人首先是一显宽容的魅力,既是宽容的主体又是宽容的客体。
但仅仅个自然的生命机体,不能离开自然属性;但人的自然属性有观念、理性上的宽容是远远不够的,宽容的“利己容他并不是人的本质属性,作为区分人与动物根本标志的、表性”只有通过制度性的规范才能为宽容的主体和客体所预现人的本质的是人的社会属性。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人制和判断。
生物技术的社会有益性和价值意义应当为法律的“本质不是胡子、血液、抽象的肉体的本性,而是人的所确认并予以保护,这是法律对生物技术的宽容,也是社
FoRl愀D FoRUM洫———龇————础——血池山山————
山
会对生物技术的宽容;同时生物技术的风险性也应当为法物产品的市场垄断究其原因主要还是由于技术垄断所造成
律所认知,并通过规范的形式加以防范和控制,尽量扬长的产品垄断、行业垄断以及市场垄断。
避短,趋利避害,
这是生物技术及其研究人员对社会的宽(3)后代人的权益保护。
人类社会是一个不断延
容,也是法律的宽容体现。
生物安全立法目标之一就在于续、发展的集合概念,人类群体的权益保护不仅仅体现在
通过有效规范设计和制度设计,降低或排除生物技术风当代,而且同样体现在后代。
法律的规范设计和制度设计
险,防止“生物技术难民”出现,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一方面要切实保障当代人的权益,因为那是当务之急,
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
当代人的权利没有适当解决,就无法论及当代以外的更长
(2)生物产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生物技术的价值远的权益实现;另一方面要将人类的权益范围向后代人延
外溢不在技术本身,而在技术成果。
生物技术及其成果伸,要为后代人的生存与发展提供良好的机制,为后代人
的有效性必须借助市场的资源配置方式为公众和社会所留下足够的生存空间和法制空间。
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也要
享用。
而市场的运行并不总是有效的,市场的高效率必须求法律对于权益的确认和保护必须在不同的时代间具有延
在一定程度上对市场失灵予以纠正,主要体现在市场信息续性,生物安全立法亦不例外。
生物安全立法中的安全理
的不对称所造成的市场交易不透明以及市场价格不真实;念既是一种价值观又是一种利益观,其利益载体不仅体现
市场交易行为的外部性,不能有效保障交易当事方之外的在当代,而且还体现在后代。
相对当代而言,后代更具有
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市场垄断对市场交易机制本身产长远意义和发展意义。
生物技术本身存在的诸多不确定性
生的危害以及公共产品的非有效提供等。
生物产品进入市不仅对人类健康构成不可预知的风险,而且对生态系统本
场必须按照市场的运行规律和运行方式进行资源的有效配身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也将可能形成无法预见的危害。
人类
置,但由于市场本身存在诸多问题,以及生物产品本身的生命健康权的不当影响会直接波及后代人的整体质量和素
问题给市场交易带来诸多不稳定和不确定因素。
在生物产质,而生态环境的破坏将会给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构成根
品的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当属生物产品的消费者其本性、全局性的威胁。
相对于现实、具体的现代人权益,
合法权益不能自动地在市场交易中予以实现,主要有:后代人的权益主体范畴、利益范畴等都因其预期性而居于(a)生物产品的信息不对称。
·生物产品因其内涵的生物弱势地位,对后代人弱势权益的保障必须在生物安全立法
科技信息的高新性和技术前沿性而无法为广大消费者所熟中予以全面和慎重考虑,纳入到生物安全的整体安全体系
知,消费者一般也无法通过自身的知识体系对产品本身的中来。
功能、性状、组成部分以及可能存在的危害等进行合理和
4宽容原则指引生物安全法的生态化变迁
准确地判断和认知,在生物产品本身功能和性状不够稳
定,风险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生命健康法律规范的功能和价值在于为人类的世代延续和发
权等就可能因生物产品的市场交易而受到危害。
消费者的展提供秩序性的安全保障,以人性化为基础达到更为人性
信息弱势体现在生物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对生物产品信化的目标。
宽容原则的人性化在新的历史时期和背景下被
息的优势地位。
(b)生物产品市场的外部性。
经济学对赋予了新的含义和内容,那就是宽容原则的生态化变迁。
市场的外部性考虑主要基于市场不能通过交易本身实现对所谓生态化,就是指宽容原则在原有人性化的基础上倡导
交易各方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利益维护,交易各方的真实的对生态环境的宽容旨意,强调人类在宽容、尊重他人的同
意思表示不代表交易行为不对交易外的当事方以及环境等时,需要以一种人性的宽容对待生态环境,从而在人与自
构成不适当的影响。
如转基因除草剂的使用可能会造成更然之间实现和谐共生。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宽容原则的生
大规模的杂草产生,给其他农民权益造成危害;转基因食态化变迁不是对原有人性化的替代,而是在传统人性化内
品是否含有毒素,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是否会引起新的涵的基础上被赋予了新的内容,是宽容原则人性化的生态
过敏性反应;作为人工设计、制造的转基因生物,有可能化,最终仍然体现为人性化的表达。
成为自然界原来不存
在的外来物种,引起类似于外来物种首先,宽容原则仍然以人性化作为立法的基础和归
入侵的生态效应;转基因生物若与近缘物种发生自然杂宿。
法律的人为制定属性不可能回避人类的价值色彩和利
交,就会形成所谓的“基因漂流”和“基因污染”等。
益内涵,不可能突破人类对其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精神(c)生物产品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垄断。
如果一项生物属性的追求与满足。
法律就是其人性化发展的手段之一。
产品在市场中面l临巨大需求,由此产生的巨大经济效益会生态环境保护在经济发展的外部性不断增强的情况下,
产生生物技术行业的巨头,从而形成垄断。
垄断是对市场其重要性和价值不断为人类所认知,并在理论和实践领域
机制的一种根本否定,由此带来的危害是极其巨大的。
生发展为一种以绿色主义或生态主义为主题的全球性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