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管理制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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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管理制度法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官员管理,规范官员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官员管理是指对担任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官员管理应当遵循法治原则,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民主管理和激励管理相结合,保障官员依法行使权力,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受到保护。
第四条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官员管理制度,实行官员职务任职、考核、奖惩、保障和监督制度,建立官员廉洁自律制度。
第五条官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廉洁奉公,为人民服务,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六条官员应当维护国家机密,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单位机密。
第七条官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规范办公行为,忠实履行职务,不得违法滥用职权,不得玩忽职守。
第八条官员应当接受监督,接受群众监督、组织监督和社会监督,自觉接受公众、组织和媒体的监督。
第九条官员应当接受党组织的领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带头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保证党的决策部署得到贯彻执行。
第十条本法所称官员,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政府职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和其他依法担任管理职务的人员。
第二章官员职务任职制度
第十一条官员任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任职程序应当符合程序正当、程序公开的原则。
第十二条官员任职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经过严格的考核和评定,择优选用。
第十三条官员任职应当坚持岗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搞任人唯亲,任人唯才。
第十四条官员任职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任职资格,遵守程序规定,按照规定流程进行。
第十五条官员在适当的年龄和身体条件下,经考核合格,经过职位资格审查,按照程序正当的原则,确定任职资格。
第十六条官员因为患有严重疾病、精神病、妨碍职务履行的器官功能缺损等情况,不适宜担任官员职务的,依法予以解聘。
第三章官员考核制度
第十七条官员考核是对官员工作质量和绩效进行评定和检查,确定官员工作的表现和贡献。
第十八条官员考核依据工作目标和任务进行,对官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态度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官员考核应当注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照顾全局,真实可信,不得任意评价和诬陷。
第二十条官员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奖惩和任职的参考,对确定官员工作表现和发展前景有重要作用。
第二十一条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官员应当进行约谈和培训,提高官员工作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四章官员奖惩制度
第二十二条官员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有功于国家、有利于人民利益、有利于单位发展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官员在工作中有过错、犯错误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给予惩处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官员奖惩应当按照程序规定,依法进行,对任何人均不得歧视,且不得违背法规和纪律。
第二十五条官员奖惩应当经过审批程序,被奖励或受到严惩的官员应当得到慰问或者制裁。
第二十六条官员不得非法独施高压工作飞扬,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官员保障制度
第二十七条官员应当依法享有工资、福利、保险、养老金等合法权益,保障官员的基本生活和工作待遇。
第二十八条官员应当依法享有卫生、安全、劳动和休息等基本权益,保障官员的身心健康。
第二十九条官员应当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和民主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等基本民主政治权利。
第三十条官员应当依法享有法律援助、教育培训、职务交流等权益,保障官员的职业发展和人才培养。
第六章官员廉洁自律制度
第三十一条官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纪、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挪用公款等行为。
第三十二条官员应当提高廉洁意识,自觉遵守廉政纪律,不得违法以权谋私或者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
第三十三条官员应当接受廉政教育,增强廉洁自律意识,自觉抵制腐败和贪污。
第三十四条官员应当依法接受组织和公众监督,主动报告个人事项和家属事项,接受廉洁审查。
第三十五条官员应当在廉洁自律工作方面发挥模范示范作用,带头进行廉政建设,促进全局廉洁自律。
第七章官员监督制度
第三十六条官员应当接受组织、公众、媒体、社会各界和其他单位的监督,接受监督的结果应当制约官员的工作和行为。
第三十七条官员应当接受党组织的纪律监督制度,接受组织审查和维护将来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官员应当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审查制度,接受法律监管和公众监督的身份。
第三十九条官员应当接受公众、组织和媒体的监督制度,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对官员的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等行为,应当受到严肃处理,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理结果。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官员因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等违法行为,受到相关单位的处理,构成犯罪要负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不履行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官员,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分和其他相应处理。
第四十三条制定和颁布恶意捏造、诬陷官员,给予官员信誉受损和生活受到影响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究刑事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对不履行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官员,应当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分和其他相应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它法规定与之不符的,以本法为准。
第四十六条有关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法,在规定的时期内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执法规定和法律程序。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实施的制度、规定和程序,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以上就是《官员管理制度法律》的具体规定,为了加强官员管理、规范官员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确保官员依法行使权力,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受到保护,遵循法治原则,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民主管理和激励管理相结合,本法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