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契约文书词语例释7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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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庆全:贵州契约文书词语例释7则
贵州契约文书词语例释7则
卢庆全
(大连大学 文学院,辽宁 大连 116622)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贵州契约文书俗字词汇研究”(17BYY137)。

作者简介:卢庆全(1975-),男,山东高密人,大连大学文学院讲师,文学博士,主要从事汉语史研究。

【摘 要】贵州契约文书数量众多,词汇丰富。

其中许多词语在《汉语大词典》、《近代汉语词典》、《近代汉语大词典》、《汉语方言大词典》和《现代汉语方言大词典》等大型辞书中未见收录,如“出断卖”“出断”“承断”“承典”“承照”“承借”“恁用”即是。

可见训释这些词语,对于《汉语大词典》等大型辞书的编纂修订是有裨益的。

【关键词】贵州契约文书;词汇研究;大型辞书编纂修订
中图分类号:G2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1007-0125(2018)32-0216-02
贵州契约文书数量众多,词汇丰富,是大型辞书编纂修订可资利用的宝贵资源。

其中相当多的词语在《汉语大词典》、《近代汉语词典》、《近代汉语大词典》、《汉语方言大词典》和《现代汉语方言大词典》等大型辞书中未见收录。

试举7例分析如下。

【出断卖】【出断】
(1)《乾隆三十五年姜老管、老岩卖田契》:“立
卖断约人文堵下寨姜老管、姜老岩弟兄二人,为因家下要银用度,无从寻出,请中问到自愿将祖遗坐落土名南
鸠田大小三坵,出断卖与上文堵寨姜廷盛名下承买为业。

当日凭中叁面议定断价纹银六两正(整)①,亲手领回应
用。

自断之后,其田任从买主子孙世代管业,断主房族
弟兄外人不得异言。

如有来历不明,俱在卖主理落,不
干买主之事。

一卖一买,二比心干(甘)。

”[1]16
(2)《乾隆五十二年姜老剪卖山契》:“立断卖山
场约人本寨姜老剪,为因家下缺少银用,无从得出,自
己名一下山场一块,坐落地名九怀,出断卖与姜佐周名
下承买为业。

三面议定价银七钱整,亲手收回应用。


断之后,任从佐周下山栽木管业,老剪兄弟并外人不得
争论。

倘有异言,俱在卖主一面上前理落,不管(关)
买主之事。


[1]42
(3)《乾隆五拾四年姜岳保卖田契》:“立卖断田
姜岳保,为因家下缺少银用,无出,自己情愿将到俱田
大小五坵,地名坐落堂庙,出断卖与本房姜廷伟名下承
买为业。

当日凭中议定价银四拾陆两壹钱正,亲手收回
应用。

其田自卖之后,任凭买主耕重(种)管业。

我等
防(房)族兄弟并外人,恐其言争论,俱在卖主理落。


[1]43
按:“卖”有“活卖”和“绝卖”之分。

“活卖”即“卖
出之后可以回赎之卖”。

“绝卖”则是“一旦出卖再不
能赎回之卖”。

“断”有“断绝之意”。

故“断卖”“卖
断”亦即“绝卖”。

据三例契文文意可知,“出断卖”即“断卖”,可
释作“永远出卖”。

“出断卖”或简作“出断”,如例(4)
(5)(6);或简作“断”,如例(1)(2)(4)(5);或简作“卖”,如例(3)(6)。

(4)《乾隆三十四年姜老睨三卖木并山契》:“立断卖杉木并地约人姜老睨三,为因家下缺少费用,无出,
情愿将亲手所栽杉木二块,一块[坐]②
落地名倍翻,九股占一股;一块地名对门阿烂,九股占一股。

凭中出断与姜廷显名下承断为业。

其木并地自断之后,任从买主蓄禁修理管业,如有不清,俱在卖主上前理落。

”[1]14(5)《乾隆五十一年立断田约人唐故领叔、唐尚明》:“立断田约人唐故领叔、[唐]尚明。

为因先年所欠银两,
至今无处归还。

情愿将到祖[遗]水田一坵,坐落土名卧随,共计约禾二十拜,逐年应纳条丁银一厘四毫。

凭中出断与姜之彬、之模二人名下承断为业。

当日凭中议定断价银四两一钱整。

其田自断之后,恁从买主下田耕种。

账务亦清,日后卖主不得妄言生非。

”[2]D—0002(6)《道光七年姜老龙、老凤兄弟卖山契》:“立断卖杉木油山契人姜老龙、老凤弟兄二人。

为因父亡故,无处得出,自愿将到丢了杉本油山二块。

杉木界至:上、下凭田,左凭路,右凭冲。

油山界至:上凭大路,下凭路,左凭岭,右凭冲。

四至分清。

凭中出断与堂兄姜老开名下承买为业。

当日价银二两八钱五分,亲手收用。

自卖之后,买主理修营业,卖主不得异言。

恐后无凭,立此卖契发达,子孙永远存照。

”[1]248按:根据文意,例(4)(5)(6)中的“出断”即“出断卖”,亦即“绝卖”。

例(1)(2)(4)(5)中的“断”及例(3)(6)中的“卖”皆同于“出断卖”,均为“绝卖”。

【承断】(7)《乾隆三十四年姜老睨三卖木并山契》:“立断卖杉木并地约人姜老睨三,为因家下缺少费用,无出,情愿将亲手所栽杉木二块,一块[坐]落地名倍翻,九股占一股;一块地名对门阿烂,九股占一股。

凭中出断与姜廷显名下承断为业。

当[日]议价纹银贰两叁钱整,亲收应用。

”[1]14(8)《乾隆三十五年姜应保卖田契》:“立断卖田约人下文堵寨姜应保,
为因家中缺少银用,亲自同中问到,情愿将名下受分祖遗水田壹块,坐落土名格眼翁,并上
《戏剧之家》2018年第32期 总第29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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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天地
下左右田角荒坪在内,出断与上寨中房姜义勷兄名下承断为业。

当日凭中议定断价纹银四十柒两整,亲手领回应用。

”[1]15
按:“断卖”亦即“绝卖”,即“一旦出卖便永远不能够再赎回之卖”。

“出断”即“永远出卖”。

可见例(7)(8)中之所谓“承断”当即“承受断卖”。

对买主而言,“承断”意味着“一次购买之后便永远拥有所买之物”。

【承典】
(9)《乾隆五十九年姜文甫典田契》:“立典田约人中房姜文甫,为因家下缺少银用,无出,自愿将到祖田坐落地名眼翁大田壹坵,凭中出典与邓大朝名下承典为业。

”[1]53
(10)《嘉庆三年姜文甫典田契》:“立典田约人姜文甫,为因缺少口粮,无出,自愿将到土名坐落眼翁禾田贰坵,凭中出典与邓天朝名下承典为业。

”[1]59(11)《同治八年立典田字人姜生长》:“立典田字人姜生长,为因缺少银用,无处得出。

自愿将到先年得典吴正才之田,坐落地名中培,田二坵,今出典与姜发春、姜发顺二人承典为业。

”[2]D—0049
按:“典”即“抵押,典当”,指“以物作抵押换钱物”。

根据(9)(10)(11)文意,一方“向外典当”,即“出典”;另一方“承受典当”,即“承典”。

可见“承典”即“承受典当”。

【承照】
(12)《乾隆四十九年姜国政卖山契》:“自卖之后,山木任从老妹女修理砍伐等情,卖主父子兄弟无得争论。

如有争沦,俱在卖主理论,不干买主之事。

其山界至左凭古井之木,右凭文成之木,上凭应生之木,下凭路。

今欲有据,立此卖契承照。

”[1]35
(13)《嘉庆廿三年姜环德、朝相卖木契》:“自卖之后,任凭买主管业,卖主弟兄不得异言。

如有不清,卖主向(上)前理落,不干买主之事。

任凭买主囗③近,日后长人坎(砍)尽,地归原主。

今欲有凭,立此卖字承照。

”[1]167
(14)《光绪卅年姜世臣、姜凤文等主佃分成合同》:“此山土栽分为五股,地主占叁股,栽手占贰股。

木已成林,二比特立合同各执,日后坎(砍)伐下河照依合同均分,不得生端异言。

书立合同,各执一纸承照。

”[1]495(15)《民国二十四年石周氏同子立卖明水田文契》:“自卖之后,任随买主子孙永远承照,卖主房族子侄异姓人等亦不得前来争论。

”[3]110
按:“照“有”证明,凭证“之意。

从例(12)(13)(14)(15)契文中可以看出,“承照”即“接受(契文)以作为证明”之意。

“承照”或写作“承召”、“承炤”、“呈照”等。

例如:
(16)《光绪十年强远立典断卖田字》:“族弟家蘭批:此约内之业出卖与族兄家兴名下承买为业。

凭中言定价钱乙(一)千四百文典钱整。

代原粮乙(一)合,承召。

”[4]82(17)《乾隆四十九年姜国政卖山契》:“自卖之后,山木任从老妹女修理砍伐等情,卖主父子兄弟无得争论。

如有争论,俱在卖主理论,不干买主之事。

其山界至左凭古井之木,右凭文成之木,上凭应生之木,下凭路。

今欲有据,立此卖契承炤。

”[1]35
(18)《光绪十四年杨胜智立断卖田字》:“立断卖田字人杨胜智。

……其田自卖之后,恁凭买主管业耕种,卖主不得异言。

恐后无凭,立此断卖字呈照为据。

”[5]106【承借】
(19)《嘉庆十五年阳通显当契》:“立当字人阳通显,为因家下缺少银用,无从得出,自愿将到土名党加、鸣冉、培格、皆粟四处四股,自愿将到屋一间出当与姜绍熊、姜绍华名下承借本银十两六钱,亲手领回应用。

”[1]111(20)《嘉庆贰拾贰年姜老二、金简借契》:“立借字人姜老二、金简,情因要银使用,无从得出,白己问到堂伯爷应辉名下承借本银柒钱整,其银照加叁行利。

不限远近。

本利交还,不得有误。

立有借字为据是实。

”[1]154按:例(19)(20)均是一方因需钱用而向另一方借钱来用,被借钱者承受借钱者的借款行为,将钱借出。

故“承借”即“承受借款行为”,当可释为“借出”。

【恁用】
(21)《嘉庆二十二年姜宗元卖山场契》:“为因要银使用,无处得出,自愿将到分下祖遗之山,地名干榜,今将出卖与本房堂侄姜光宗名下承买为业。

当面议定价银八钱五分,恁用。

”[6]107
(22)《嘉庆二十三年龙长生断卖山场杉木约》:“立断卖山场杉木约人本寨龙长生。

为因家中用度,无处所出。

……当日凭中议定价银一两六钱五分整。

亲手收回恁用。

”[7]14
按:例(21)中先是说“使用”银,后又说“恁用”银,结合文意,对比前后用语,可知“恁用”当与“使用”意同。

据例(22)文意,先言“用度”银,后言“恁用”银,可知“用度”当与“恁用”意同,“用度”同于“使用”,故“恁用”亦当与“使用”意同。

注释:
①文中引用贵州契约文书资料时,假借字、讹字在原字后面用“()”注出本字或正字。

下同。

②文中引用贵州契约文书资料时,据上下文文意补出的脱字外加[]号。

下同。

③文中引用贵州契约文书资料时,缺字处用“□”号表示,缺几个字便用几个“□”。

参考文献:
[1]陈金全,杜万华.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2]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第3卷)[M].东京:东京外国语大学,2003.
[3]孙兆霞.吉昌契约文书汇编[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4]高聪,谭洪沛.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亮寨篇[M].北京:民族出版社,2014.
[5]高聪,谭洪沛.九南篇[M].北京:民族出版社,2013.
[6]陈金全,梁聪.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启贵家藏契约文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
[7]张应强,王宗勋.清水江文书(第一辑第1册)[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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