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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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7.18
•【字号】忻政办发[2008]111号
•【施行日期】2008.07.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工作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8〕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大我市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根据《山西省打击传销工作领导组第一次会议纪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议纪要[2007]46次)精神,结合我市打击传销活动的形势和情况,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对忻州市打击传销工作的领导
为进一步加大对忻州市打击传销工作的领导,现对忻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忻政办发[2007]91号)中成立的领导组进行调整充实,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杨绪全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
常务副组长:
王学英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乔晋田市政府副秘书长
郭齐鸣市公安局局长
秦晓峰市工商局局长
成员:
李海亮市委宣传部副处报告员
王东全市综治办副主任
魏广才市财政局副局长、收费管理局局长
张命槐市公安局副局长
栗玄政市商务局副局长
曹晋荣市教育局副局长
李忻生市民政局副局长
张成轩市劳动保障局纪检组长
谷彪市国税局副局长
班春生市地税局总经济师
裴昀惠市工商局副局长
杜光明人行忻州中心支行副行长
韩泰山网通忻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周碧波移动忻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检科。
二、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落实省政府会议纪要精神,进一步明确各相关单位的职责是: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对传销行为的查处力度,公安机关要加大对
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传销行为和传销犯罪的打击力度,快侦快破大案要案,严厉打击暴力抗法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
通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
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要依法协助做好对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账户查询、资金冻结的协调协助工作,打击利用传销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
教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要加大力度创造无传销校园。
商务、民政、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公安、工商机关查处传销行为;
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对传销屡禁不止、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地区和单位,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新闻宣传部门要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各县(市、区)政府要督促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建立无传销村镇、无传销社区;各村委会、居委会要加大宣传力度,以各种形式宣传传销的危害。
三、具体要求
一是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和谐”的高度认识打击传销工作,要认识到打击传销不仅是治安问题、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领域的问题。
要把认识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上来,充分认识打击传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除恶务尽和长期作战的思想,多措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深入、扎实地做好打击传销的各项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增强宣传教育的渗透力,务必
将宣传教育工作入脑入心,提高对基层干部、农民、学生等群体宣传的针对性,教育群众了解国家政策,做到知法守法,力争做到从源头斩断传销活动根源。
二是各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
要实现公安、工商等部门上下之间、横向之间的联动协作。
全市实现执法力量联动,信息沟通,做到出击迅速、配合密切、打击精确。
各级各部门要在“打”字上下功夫,“防”字上动脑筋,“联”字上做文章,公安、工商分工不分家,配合要密切,联手出击,并肩作战,要继续加大对传销违法活动的查处力度,集中力量查办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社会危害深的大案要案。
要做过细的工作,深挖传销的头目,摧毁传销的网络。
三是充分发挥基层优势,根除传销活动土壤。
要组成由政府挂帅,公安、工商、乡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部门组成的打击传销工作巡查队,进行全天侯巡查检查。
对传销保持高压态势,坚持露头就打,要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决不姑息养奸,做到让传销者在忻州无藏身之地。
各县(市、区)政府要与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层层签订责任状,决不能将辖区内房屋、场所出租给传销人员,使传销人员无立足之地。
公安部门要加大对暂住人口及出租房屋的管理和处罚力度。
从暂住人口及房屋出租管理这个最初也最易解决问题的环节抓起,对暂住人口及出租房屋实行严格的管理,无论单位还是个人,只要为传销人员提供住宿或场所的,一律予以严惩;对涉嫌传销人员一律不予办理暂住人口登记证。
二OO八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