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务委员会工作规程(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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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务委员会工作规程(样本)
校务委员会工作规程(样本)
一、总则
(一)定位
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重点在协调学校、家庭、社区(社会)之间关系、维护学生权益、营造有利于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方面发挥作用,是“校长负责制”的补充和完善。

(二)主要职能
1、咨询和建议。

提供社区(社会)对教育的需求信息,提出完善学校管理和学生教育的建设性意见,反映学校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2、宣传和协调。

宣传学校的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协调学校、家庭、社区(社会)之间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各种资源为学校发展和学生培养服务。

3、审议和决定。

在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对有关学生管理、学生发展的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审议,并作出相应决定。

(三)工作原则
1、依法治校原则。

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已经明确的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2、学生为本原则。

以校务委员会为平台,密切学校、家庭、社区(社会)的联系,整合各方教育资源和力量,服务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民主集中原则。

校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有关学生管理、学生发展事项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在广泛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通过委员会决议形式作出相应决定。

4、沟通协调原则。

校务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委员的优势和作用,加强与各方面的沟通和协调,积极争取社会对教育的支持,共同研究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

二、组织
(一)校务委员会委员构成
1、校务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和社区(社会)代表等多方人员组成。

2、学校领导主要包括校长、书记、副校级领导,教师代表由教职工选举(推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主席担任,家长代表由学生家长民主选举或者推选,每一个年级(或年级段)至少要有一名家长代表,社区(社会)代表由学校根据所处社区实际情况进行聘任,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可以有学生代表。

3、校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总人数为单数,一般在十一至十五人左右,具体人数由试点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中学校方面代表原则上不超过三分之一。

4、校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到二名,主任可以由学校领导或者其他委员担任。

如果学校领导担任主任,则应当有一名家长委员担任副主任。

校务委员任期由学校确定,一般两到三年,其中学校领导随任职变动,家长委员随学生毕业升学而调整。

(二)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1)知情权。

听取学校学期和学年工作报告,了解学校办学基本情况和重大发展规划、决策。

(2)参与权。

应邀参加学校相关会议和重大活动,提出所代表方的意见和建议。

(3)提案权。

在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提出有关学生管理、学生发展相关事项的议案。

(4)表决权。

参加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审议有关事项并进行表决。

(5)监督权。

听取校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对学校办学和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

2、义务
(1)按时参加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履行请假手续。

(2)主动加强与所代表方的联系,收集和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学校反馈。

(3)宣传学校办学成果、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等,协调学校、家庭、社区(社会)之间的关系,以多种方式支持学校办学。

(4)根据校务委员会的安排进行有关调研,提出有代表性的议题,切实维护学生权益。

(5)完成校务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委员的管理与考核
1、学校加强与校外委员所在单位的联系,为他们参与校务委员会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对校外委员可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

2、学校每年度对校务委员工作情况进行评议,对工作表现突出、为学校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3、校务委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学校应当对其作出免除委员资格或解聘决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选或者补聘:
(1)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
(2)冒用校务委员会名义进行不法行为;
(3)以校务委员名义进行有损校务委员会声誉和利益行为;
(4)其他严重违反校务委员会工作规程、工作制度要求的行为。

三、工作方法
(一)校务委员会依据《学校章程》、工作规程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工作。

(二)校务委员会实行工作例会制。

各学校校务委员会每学期至少集中开会两到三次,会议除通报学校办学、管理和发展情况、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外,重点是在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审议有关学生管理、学生发展的相关事项。

(三)校务委员会非会议期间,校外委员应当加强同学校的联系,了解教育教学实际,根据校务委员会安排开展专题调研,向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等。

遇有特殊情况,经校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者多数委员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

(四)校务委员会建立工作总结和工作汇报制度。

在试点阶段,校务委员会对审议决定的事项,要本着“一事一议”的原则及时予以总结。

校务委员会主任定期向校务委员会汇报工作,并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家长会等会议上进行工作通报。

(五)学校落实专人负责做好校务委员会试点过程中有关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

四、议事规则
(一)校务委员会审议事项的议题可以由学校提交,也可以由委员提交,议题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审议时应当将议题情况提前告知全体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举行,必要时可以邀请列席人员与会。

(二)会议由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一般先由议题提出方作简要说明,然后展开讨论,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主持人综合各方面意见后进行集体表决。

(三)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校务委员有表决权,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出席会议的校务委员半数以上赞成表决事项方为通过。

(四)对于校务委员会审议表决结果,校长应当尊重,在表决未依程序改变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五)如果在讨论时发生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暂缓表决,本着充分协商的原则,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安排讨论,必要时可以提交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予以协调。

(六)每次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整理,存档备查。

决议执行情况应当通过校务公开专栏等形式予以公开,并向全体教职工、家长及时通报。

五、附则
各试点学校应当相应修改《学校章程》,增加有关校务委员会的内容,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按照隶属关系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使校务委员会工作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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