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途径】论当前影响司法公正的原因及解决途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键字】途径
论当前影响司法公正的原因
及解决途径
坚持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重在司法公正,司法不公,法律就无尊严、无权威可信。
司法不公,就会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当前,司法公正是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众对法制的企望,是执法活动内在的价值追求,是司法机关追求的同时,也是依法治国对司法机关提出的必然要求。
如果通过法律程序,结果却不是公正,人们心中就会一文不值,老百姓有冤屈就没有了说理的地方,这无异于没有法律时的弱点,会丧失对法制的信心,依法治国失去最广泛的社会基础。
这样,法治也就无从谈起。
最大的不公,正象法国著名学者培根所说的:“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法的行为,这次不法的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把水源给破坏了。
”
司法公正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所谓实体公正是指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对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并对违法犯罪者给予了应有的惩罚和制裁,又称形式上的公正,指司法程序必须符合公正、公开、民主,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切实保障法官的独立公正以及充分体现效率的原则。
①实现司法公正,不仅要有合理合善的司法制度,而且要依靠司法人员主持正义,严格依法办事。
《孟子·离娄篇》云:民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②马克思曾指出“要运用法律就需要法官。
如果法律可行,什么法官也就是多余的了。
”③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近年来完善和调整大量的法律法规的出台颁布,标志着我国已步入了依法治国的快车道。
直到正确实施,除了依法行政外,司法是极其重要的法治手段,而司法裁判又是最后一重要的一个环节。
这一环节的执法活动最终保护了人民、惩罚的犯罪,维护了社会公正环节的执法活动即审判活动,如要实现最大限度的公正,就必然要求其实施主体一法官甚至法官必须是整个社会的最精英的人物,否则难以保障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及整个社会必须是一个专门化的特殊的法律职业群体,而不是一个普通的公务员。
对法官的素质员的要求还要高,未经过长期的法律学习和实践,就是再高级的公务员也是不能胜任。
17世纪英国普通上诉法院首席大法官爱德华·柯克(Edewards·Coke)在抨击教会案件的观点时说过一段惊世名言:“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达到这一水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
”笔者试就影响司法公正的原因及其解决途径谈一点粗浅看法。
一、影响司法公正的原因探析
(1)司法体制不独立,机制不健全
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但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并未完全落实,④我国的国家权力划分采取立法权至上,由立法权指导和监督行政权和司法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往往没有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被视为同级政府的一个部门,这种状况为行政干预司法活动提供了“温床”。
第一,目前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正处于两难的矛盾状态。
一方面要按《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设置机构,按《人民法官法》、《人民检察官法》配备人员;另一方面又要按传统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组织形成进行管理,按行政公务员定编、供给、晋升。
这就造成法院的行政管理模式与司法独立地位的冲撞,使司法机关有法难依。
第二、领导体制与财政体制权限划分不清。
在领导体制下,各级党委、人大与法院、检察院的关系方面存在着权限划分不清的情况。
宪法规定了党对国家的领导权,同时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原则。
在实践中,县以上各级党委没有政法委员会负责领导、协调公安、审判、检察工作。
但是,党的政法委员会与人大、法院、检察院的权限划分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而实践中就容易出现地方党委干预审判和检察工作。
而且法官、检察官和审判员、检察员的资格及职务由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由党委组织部门、政府的人事部门予以定级、确认、管理,致使任免与管理脱节。
在财政体制上,现行的各级法院、检察院的财权都由同级政府的财政部门领导,经费开支实际上由地方政府决定。
在经济上各级法院和检察院不能独立,也使地方政府有了干预审判、检察工作的条件。
这种地方党委和地方政府掌管司法机关人、财、物大权的状况。
⑤法院的部门利益与地方的财体利益实际上有一种相互依附关系。
因此使得司法活动很难摆脱地方党政的干预,无形中给司法公正带来了阻力和制约。
第三、司法机关的地方财政拨款不足,办案经费困难,难以遏制钱法“交易”的产生和出现。
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利益主体受利益驱动,各出奇招搞创收、增效益。
司法机关有时为解决财政经费困难弥补空洞,也相继兴办“三产”,有的攀比奖金,难免利用手中的司法权造成幕后交易,买卖枉法现象产生,影响司法公正。
(二)社会风气的负面影响
市场经济本应是法治经济,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不成熟的发育阶段,加上法制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远远没有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在新旧观念的碰撞下,人们的价值取向,道德标准有所变化,市场经济带来的社会结构和人际关系的变化,导致人们在衡量处理事务不再以良心、正义、道德为单一标准,凡是涉及自身利益的事情,有人可以置法律和良心于不顾,畏惧权势崇尚金钱的关系网,
人情风直接渗透到司法活动中,深入到司法实践中使审判,检察工作常常受到冲击。
有些案件不仅受上级领导的行政干扰,同时又受到亲戚、朋友、同学、同事的干扰,诸如此类的庸俗的关系观念从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司法人员的决心,影响了司法公正。
(三)公民法律意识淡薄
近年来广泛开展的普法教育活动,虽然增强了广大公民的法制意识,提高了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思想素质。
但是目前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和法律实施状况不良问题,以及“法律白条”的执行难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严重损害了政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导致部分群众对法律存在的传统的抵触情绪和逆反心理不断滋长。
特别是有些地方妨碍司法的案件时有发生,在有些农村或城乡结合地区,司法活动还受到宗教,迷信的干扰,那些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已被我们的民族普遍接受,深深溶进了民族性格之中的传统观念依然根深蒂固,人们信奉“和为贵、忍为高”的传统说教,畏讼,厌讼,不懂法也不敢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从而造成对法律的普遍无知与轻视现象,客观上妨害了司法公正得以实施。
(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素质不高
司法公正与否,关键在人,正如江泽民同志所指出:“如果执法人员不来公正执法,甚至执法犯法,贪脏枉法,群众就会失去对党和国家的信任”。
70年代末80年代初,各地司法机关的陆续恢复设置,由于法学教育的停滞,法律人才司法机关面临大量的人员缺口,不得已采取吸收军转干部、社会考干和调干的形式招法的法院干部,虽然此后逐渐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不断充实到法院来,但吸收非法人员一直持续到90年代中期后才逐渐消失。
大量的非法专业人员在审判岗位上边学边系统的法学教育和审判技能训练,大多“摸着石头过河”,凭自然理性和社会经验,由于与法律有一定的差距,及所谓的“合理不合法”,案件的裁判律时有偏差也就不足为怪了。
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官的抵素质问题越来越突出,由此产生了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法院业大对11万在职法官进行了培训理想的效果并从根本上解决法官素质问题,但亦是对历史的不足进行了部分补漏,其所起的作用还是应加以肯定的。
不能否认司法队伍的主流是好的,广大司法战线工作人员兢兢业业,廉洁奉公,刚直不问。
但存在的问题也相当严重,极少数人员经受不住考验,理想信念动摇,特权思想严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违法办案。
有些人不求进取,贪图安逸,有些人以权谋私,贪脏枉法,有些人吃拿卡要,索贿受贿,利欲熏心,有些人不精业务,作风精暴,期压群众等等。
这些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声誉,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影响了政法干部队伍的形象,破坏了司法公正的实行。
(五)监督机构多而且职责不明
要确保司法公正,仅靠法官的自律是不够的,必须有完善的监督机制,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的腐败。
我国现行的监督机制包括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包括人大监督、党委监督、检察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内部监督包括审级监督、告申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审判委员会和院长监督、庭长监督等,可谓形式多样。
对法院审判的案件出现了错案追究责任制,由于各级法院在制定错案追究制度时,不问具体原因将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定为错案,并予以追究责任。
因此法院为降低错案率,承办人为减少错案,稍微有争议或难于把握的案件,均向上级法院请示,进行沟通,以取得意见一致,这就只能使审级监督流于形式。
现在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未受严格的限制,并且许多当事人为躲免承担二审受理费,对判决不进行上诉,等判决书生效后再申请再审,规躲有关法律。
人大对审判机关的监督是宪法赋予的一项重要职能,但现在人大却重在个案监督,对本应履行的职能却很少履行,坚持共产党领导是宪法规定的,而现在许多党委利用其领导权,主要是人事权,对法院工作监督的过宽或过细,常常要求法院领导及案件承办人带着案件到党委领导前汇报案件,使法院的独立性大打折扣。
新闻媒体已普及到社会的每个角落,新闻媒体通过揭露司法审判中的徇私枉法、贪污受贿等各种丑恶现象,实施新闻监督,有助于司法权的正常行使,但很多报道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和倾向性。
二、遏制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的途径
针对当前存在的影响司法公正的诸多因素,结合当前社会现实情况,笔者认为应该采取如下有效措施:
(一)加快立法进程,改革和完善司法机制
首先,司法独立是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关键,必须落实宪法赋予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所享有的独立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的干扰,排除地方政府司法保护主义的干扰,确保司法公正。
其次,建立一套自上而下的法院、检察院垂直系统的领导管理体制,从而使法院、检察院能从根本上脱离地方政府的层层管制,排除不应有的行政干扰。
(二)推进审判机关内部的体制改革
体制改革的关键是实现权力的适度多元化。
第一,堵塞“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漏洞。
由于目前审判委员会由法院院长、副院长、各审判庭庭长组成,并决定所有类型的案件,因而应成立专门审判委员会,如刑事审判委员会,民事审判委员会等,使审判委员会专业化,改变过去审判委员会只听汇报决定裁判结果的间接审理程序;第二,全面实行“立案与审案分立,审判与执行分立,审判与监督分立”的三个分立制度。
保证各级法院、检察院的内部监督机制完善与强化作用,改革审判方式和审
判管理机制。
要通过不断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公开举证、质证、认证,公开裁判理由和结果,确保一切案件都是在众目睽睽之下完全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处理,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干预,要理顺办案组织之间的关系,要确保不同审级之间的独立。
不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如何,其对案件的裁判都应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独自作出,确保审判独立。
增加案件审理,公开化、透明化,对贪脏枉法,索贿受贿,办人情案,关系案的人员严肃查办,绝不能姑息迁就,建立违法违纪的投诉制度。
各级法院、检察院均应设立投诉中心,投诉电话,投诉信箱;第三,推行冤假,错案追究责任制,对办错案的人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处理;第四,实行公开审判、公开检察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公民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法律另有规定不予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检察制度,进行“阳光作业”杜绝“暗箱操作”。
(三)大力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和能力
首先应严把司法人员录用关,建立和完善资格考试制度。
重视专业人才,知识人才,把经过系统学习,政治思想素质高,品德修养良好的法律专业毕业生和部队官兵吸收进来,不断充实,净化司法队伍。
其次,完善选拔、晋升、考核、评比制度,引进竞争机制,使优者上,劣者下,打破司法人员终身制和铁饭碗。
其三,加强专业和业务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的培训方法,建立不同层次的培训班,使所有司法干警得到系统,全面的学习,不断补充新知识,培养出既懂政治,又精法律,经济等多方面知识的新型司法队伍。
邓小平同志曾说过:“一般资本主义国家考法官,考警察,条件很严格,我们更应该严,除了必须通晓各种法律、政策、条例、程序和有关的社会知识以外,特别要求大公无私,作风正派”。
江泽民同志也曾指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政法队伍。
”司法不公现象的产生虽然有深刻的社会根源和时代背景,但法官队伍素质更具关键意义,也是内在根本问题。
一名优秀的法官,不仅要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高超的司法业务水平,还应该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刚直不阿的精神与如嫉恶舅仇的浩然正气,这样的司法主体才能真正担当起法律守护神的责任,才能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才能自觉地维护并始终不渝地追求实现司法公正。
(四)改革和完善司法监督机制
在民主与法制的社会,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司法权也不能例外,只有建立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实行有效的监督,才能保证公正司法,才能遏制司法腐败。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对司法机关来说,监督不外乎两种即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当前最紧要的是加强司法工作流程和环节之间的监督,特别是下一环节对上一环节从办案质量和时限上监督,并要把这种监督与奖惩严格挂起钩来,使这种监督真正收到实效。
因此建立和健全司法权力制衡机制已成为推进司法改革中的迫切需要解决的
一个问题。
除了前面提出的重点完善加强内部的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自我警示和自我尊重,还应该进一步强化人大、纪检、检察部门的监督职能,加强社会论和新闻媒体的有效监督,对来自各界的批评意见和建议,都应认真调查,正确处理,绝不能敷衍塞责,而且在所有监督措施中,都应躲免以往那种事后性质的监督,使监督不能游离于司法权的运行程序之外,而就深入到司法权运行的过程当中发挥作用。
另外,还要对那些以监督之名干扰之实的所谓监督,坚决予以抵制。
正确理顺法院与人大、党委之间的关系,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拥有勿庸置疑的监督权,法院非地方化后,全国人大统一行使对法院系统的监督权明确监督的范围,取消其对具体案件的监督,人大可以通过具体案件发现法官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再予以追究,可以在人大中设立一个机构以公开的程序弹劾被追究的法官。
赋予法官申辩权。
制订专门的法官弹劾条例,对法官受弹劾的事由、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党委对法院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各级法院党委监督各级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上,指导法院机关党组织工作,以保证法院正确执行法律和政策,党委不应该插手法院的具体案件审判工作。
法院内部监督应主要体现在审级监督上,取消内设监督部门,纪检监察的工作让独立于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去做,法院内设没必要专门设立审判监督庭,严格限制启动再审程序。
为了保证案件质量,维护法院判决的稳定性,可改革目前我国诉讼的二审终审为三审终审制,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只能实行审级监督,确保法院及法官的独立性。
司法机关与大众传媒方面的关系应理顺,没有新闻自由,就没有司法公正,传媒监督是社会公众对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国家权力的监督,传媒的监督权也是把一双刃剑,不能滥用。
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规范防止大人传媒损害司法公正的机制,传媒对于法院没有审结的案件禁止发表倾向性的言论。
并且最好不要对案件进行讨论,以躲免以舆论代替审判,也不宜直接采访审判人员。
媒体应仅限于针对法官的违法行为,不能对案件实体裁判内容的公正性进行过多的评判。
与此相适应,法院审判应当更加透明、公开,使公众对法官的监督落到实处。
(五)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的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司法公正有着巨大的影响。
法制建设的根本问题就是教育人的问题,这是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
我们所提倡的法律意识是指依法办事、依法律已、依法维护自已合法权益,运用法律手段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意识。
只有坚持不懈地搞好普法教育,健全完善良好的法律制度,才能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级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才能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六)加强党的领导。
人民法院的性质与作用决定了其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这也是确保独立审判的最有力的保障。
不论法院的组织体系如何改革,作为各级法院,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一切工作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来进行,确保法院工作不偏离
方向。
同时,要依靠党的领导,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严惩各种暴力执法事件,以党的领导作为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坚强后盾。
依法治国,是一项伟大而艰巨的事业,是一个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只有全民法律意识增强和提高了,才能从根本上扭转社会风气。
净化执法环境;只有树立法律至上的思想观念,才能保证严格执法,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只有加强廉政建设,提高政法队伍素质,才能有效抵制歪风邪气的侵蚀,确保实现司法公正。
注释:
1)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11页。
2)徐益初《论司法公正与司法人员》,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第3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76页。
4)赵贵龙《论司法权运行机制的目标模式》、《人民司法》2001年,第4期。
5)孙迈胜《论司法改革观念的定位》、《人民司法》2000年,第4期。
此文档是由网络收集并进行重新排版整理.word可编辑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