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设立一次性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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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告知单

新办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告知单
5、股权转让如有新的投资方进入,需提交以下三项材料:
A.新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B.银行资信证明(足以支付首期出资);
C.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材料必须打印。

承办单位
桂林市商务局

收费标准Leabharlann 无收费项目九联络人
唐璐明、何路

办理电话
5812591
十一
投诉电话
5812231
办理外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告知单

办理项目
桂林市外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

所需的基本材料及文件
1、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申请书(应在经营期满前180天提出);
2、公司董事会决议,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需提交股东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
十一
投诉电话
5812231
办理外资企业提前终止经营告知单

办理项目
桂林市外资企业提前终止经营

所需的基本材料及文件
1、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申请书;
2、公司董事会决议,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需提交股东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
3、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一式二份);
6、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3、申报材料必须打印。

承办单位
桂林市商务局

收费标准
无收费项目

联络人
唐璐明、何路

办理电话
5812591
十一
投诉电话

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受理清单

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受理清单
提供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供,需具有佐证效果)。情况
提供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并填写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表
(参考《工作指引》第“三(七)2”项)。可参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提供佐证科技成果先进程度、实用价值等材料以及科技成果实施转化、完成转化等相关证明材料
序号
材料清单内容
材料要求
已提供
未提供
6
专项审计或鉴证
(原件)
专项审计报告原件或鉴证报告原件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及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要求,见附件5;认定申请材料正本须装订报告原件;报告正文须表述企业是否“编制研发费用辅助账”)O企业总收入中有投资收入的,须对所投资项目进行详细说明。中介机构出具(盖章)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介机构在职职工名单
差异性说明
企业出具(盖章),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不一致的,须提供文字说明。
7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印鉴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注:不足三个会计年度的企业,均应按照营业执照上企业成立时间提供当个会计年度的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申请当年为N年,N-I年成立的企业提供N-I年度的申报表;N-2年成立的企业提供N-2、N-I年度的申报表;N-3年及以前成立的企业提供N-3、N-2、NT年度的申报表
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受理清单
序号
材料清单内容
材料要求
已提供

大兴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服务手册

大兴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服务手册

企业投资项目一次性告知综合手册大兴工商分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变更登记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一次性告知单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变更登记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需到市工商局办理一、名称预先核准、变更登记(即时)(一)办理机关:北京市工商局(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除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外,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件证件:1、使用自然人姓名(该自然人应当是投资人)作字号的应当提交该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该自然人同意使用其姓名的授权(许可)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所用投资人姓名如与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老一辈革命家及名人的姓名相同的,不得作为字号使用。

2、在同一行业内申请使用相同字号的应当由字号所有权人出具授权(许可)文件以及加盖其印章的执照复印件。

授权(许可)的名称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引起误解。

3、使用商标中的文字作为字号的应当提交商标所有权人出具的授权(许可)文件、商标注册证书(不能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加盖商标注册权人印章的复印件)以及商标所有权人的资格证明(商标所有权人为经济组织的,需在资格证明上加盖经济组织公章;商标所有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该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4、外商投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与外国(地区)投资人相同字号(英文字母)的应当提交该外国(地区)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5、申请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企业集团登记证》。

6、分支机构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时应当提交其所从属企业的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7、使用外文译音作字号、字号有其他含义或者使用新兴行业表述用语的应当在申请书“备注说明”栏目中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交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8、名称中使用“中关村”字词的,应当出具“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

9、名称中使用“北京商务中心区”字词的,应当取得“北京商务中心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一次性告知单(外资)

一次性告知单(外资)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⑧一次性告知单(2009年第一版)如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致申请人欢迎您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我们遵行“以申请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承诺尽可能为您提供方便和帮助。

为使您对办照过程、办照知识有一个基本了解,我们制作了《一次提请注意:本告知单所载内容属一般介绍性质,如有疑问,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也可以登录“”网站或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

--------------------------------------------印刷时间:2009年6月特别提请注意: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监事、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经理、分支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申请方式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外商投资企业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各种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分为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受理审核时限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登记注册一次性告知单

登记注册一次性告知单

登记注册一次性告知单(之二)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2、请使用A4纸打印,请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表格、签署文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盖章或签字。

3、办理企业登记事项及领取执照,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合伙人本人办理的,需签署委托书,由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办理。

4、一次性告知不清,请到科长窗口办理。

5、如工作人员有违规、违示、违纪行为,请向监察科举报。

举报电话:82806023企业名称:经办人签字:咨询人员签字:申请书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岗分局:为了繁荣市场,搞活经济,活跃物资交流、促进生产发展,特拟新办一个营业单位,现申请如下:一、企业名称:xxx二、企业地址:xxx三、负责人:xxx四、经济性质:有限公司五、经营范围:xxx六、经营资金:x万元七、从业人数:x人该企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单位,一切民事责任由我总公司全部承担。

公司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王XX年月日(公司名称)第X股东会会议决议(X年X月X日和X届股东会通过)时间:X年X月X日上午X时至X时地点:会议室(或公司地址)主持人:XXX出席人员:XXX、XXX、XXX记录人:XXX议题:设立一处分支机构会议决定:经全体股东研究决定在XXX区设立一处分支机构,名称为XXX;经营地址为XXX,负责人为XXX;经营范围为XXX;经营资金为X 万元。

该企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单位,一切民事责任由我总公司全部承担。

以上纪要属实。

公司名称(公章)全体股东盖章(签字):王XX李XXX年X月X日(公司名称)任命书经公司研究决定任命XX同志为XX分公司负责人。

经审查,上述任职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具备任职条件。

公司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盖章(签字):王XXX年X月X日委托书南岗工商分局:兹证明X为我公司全体股东指定代表。

现由其携带我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文件、证件代表我公司前往你局办理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事宜,请接洽。

外国企业在华设立代表处申请书

外国企业在华设立代表处申请书

首席代表证 有效期限



日至





个人简历



起止年月
单位
职务



















注:外籍人员无需填写政治面貌、民族
· 10 ·
本人承诺,不存在不得担任首席代表的以下情形:
(一)因损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从事损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活动,依法被撤销设立登记、
5、以中央、各部委等部门管理的房产作为驻在地址,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以下规定 提交证明文件:
(1)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 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2)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 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的由本人签字,同时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 应载明“房屋用途”,未记载“房屋用途”的,还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证》 复印件。
4、使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驻在地址的,除填写本表外,还应提交房屋建设行政 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 格通知书》和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通知书》、《备案表》中记载的建设单 位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还应提交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行政审批一次性告知书

行政审批一次性告知书

行政审批一次性告知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合同、章程变更《一次性告知书》一、新设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资料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报告(原件,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2、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表(原件);3、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4、工商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5、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作)企业协议、合同(原件,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外资企业免交);6、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原件,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7、投资各方登记注册证明、资信证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明确授权,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

港、澳、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8、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董事、监事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投资各方委派董事、监事的文件;9、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证明;10、法定地址证明;11、项目涉及环境保护问题,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意见(复印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项目须提供除上述必备材料以外的项目材料:1、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项目,须提供资产评估材料以及国有资产产权主管部门意见;2、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项目,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再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资本已缴清的验资报告、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提税的证明材料;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境外投资者申办外资企业须提供投资各方签订的协议、合同;4、凡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法律文件的须提供授权书;5、对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须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材料、文件;6、核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7、经营范围如涉及商业领域,需提供《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所要求的材料;8、申请人签发的委托代办本次事宜的授权委托书(载明受托人姓名、身份证明及代理权限、授权期限等):9、房地产企业投资者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转让协议/预约转让协议。

外资企业登记相关表格

外资企业登记相关表格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名称(2005年第一版)本页内容请认真阅读填写并作出承诺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的设立登记。

(以下企业类型供选择,将所选择企业的序号填在横线上)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含港、澳、台资)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含港、澳、台资)3.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含港、澳、台资)4.合资企业分支机构5.合作企业分支机构6.独资企业分支机构7.合资企业办事处 8.合作企业办事处9.独资企业办事处 1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含港、澳、台资)二、郑重承诺:本企业在申请设立登记中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反映的情况是真实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禁止的,不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限制经营的项目,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未限制经营的,本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签字注:年月日注:1、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的,由拟任的法定代表人签字;2、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登记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缴纳注册资本计划1.“法定代表人”指中外合资企业拟任职的董事长、中外合作企业拟任职的董事长或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外商独资企业按照章程规定的人员。

2.“负责人”指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的拟任职的主要负责人员。

3.“注册资本”指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股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4.“投资总额”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在企业设立之初所需资金总额,即按其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5.“缴纳注册资本计划”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按照合同(章程)约定的出资额、中外各方实际交付的出资期限填写。

一次性告知书

一次性告知书
一次性告知书(试行)
审批事项名称
证书、证明的补发登记(不请方式
单方申请
登记结果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不含公告时间)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受理条件
提交的资料齐全,且符合《不动产登记试行条例》的相关要求
工作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遗失、灭失声明——登簿——出具登记结果
申报单位
/个人信息
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窗口咨询时出具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一、申请主体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登记法定代表人代表证明书和不动产登记(授权)委托书(窗口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军官证、临时身份证,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委托书、委托公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权属来源资料
1、补发登记原因说明(原件);
2、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证明(法定存档机关出具并加盖查询专用章)。
注:
1、申请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武汉市房屋所有权证》,因其中一本证书遗失,申请补发登记的,应一并交回剩余证书,补发《不动产权证书》。
2、申请人持有土地、房屋的他项权利证书,因其中一本证书遗失,申请补发登记的,应一并交回剩余证书,补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一次性告知单办理企业改制登记注册

一次性告知单办理企业改制登记注册

一次性告知单办理企业改制登记注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⑿一次性告知单如何办理企业改制登记注册致申请人欢迎您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我们遵行“以申请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承诺尽可能为您提供方便和帮助为使您对办照过程、办照知识有一个基本了解,我们制作了《一次性告知单》,敬请留意提请注意:本告知单所载内容属一般介绍性质,如有疑问,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也可以登录“”网站或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印刷时间:XX年5月·1·申请方式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登记管辖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1、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母公司;2、改制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以及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控股50%以上的公司;3、已在市局登记的企业改制;4、集体企业存量资产界定为集体共同共有,成立集体资产协会,且改制为有限公司;5、汽车交易市场专营企业、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登记注册代理、旧机动车经纪、期货经纪、投资基金、人才中介服务、征信、煤矿经营企业改制为公司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改制企业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改制企业;8、市局决定应当由其登记的企业区分局改制登记管辖范围:1、本辖区内国家工商总局及市局负责改制登记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2、已在分局登记的企业改制;3、本辖区内国家工商总局及市局授权改制登记的企业收费标准企业改制登记收费项目及标准如下:1、企业整体改制,改制后注册资本增加的,按以下标准收取登记费:注册资本未超过万元的,增加部分按‰收取;超过万元的,超过部分按‰收取;超过 1 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收费最低为元2、原有企业整体改制,改制后企业注册资本金没有增加的,按变更登记收费50元办理企业改制程序办理企业改制,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第一步,前期准备阶段:制定改制方案,进行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取得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文件,职工大会确认改制文件的决议;第二步,申请登记手续:1、改制后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先办理名称变更预先登记手续,并领取相关登记表格;2、企业改制需要新增货币资本的,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手续并到法定验资机构办理验资手续;3、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4、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交纳登记费并领取执照办理名称变更登记,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改制企业名称规定:XX年x月x日前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变更登记为公司、事业单位以设立形式改制登记为公司的,原名称可以继续使用,原名称后应缀“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XX年x月x日《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登记为公司的,其名称中有“集团”字样,且注册资本达到·2·万元的,允许继续使用“集团”字样原国有独资公司名称中含有“集团”字样的,因重组合并或分立新设国有独资公司,新设公司名称中可直接使用“集团”字样改制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1、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指定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书》应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签字);、主办单位出具的批准转换的文件;、主办单位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全体职工大会决议;、涉及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协议;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转换后公司股东会决议;大会决议]);、转换后的公司章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法人按《公司法》转换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转换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根据转换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转换同时股东新增投资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交评估报告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3·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转换后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证明文件】;、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正、副本2、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指定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书》应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签字);、主办单位出具的批准转换的文件;、主办单位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全体职工大会决议;;、对职工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进行公证或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对职工大会的决议予以公告采取公告形式的,企业应当在刊登公告30日后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公告期间有企业职工对决议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与职工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涉及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协议;、转换后公司股东会决议;大会决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法人按《公司法》转换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转换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转换后的公司章程;、根据转换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及产权界定文件;不需提供产权界定文件,提供乡*及农村经管站批文即可;民办无主管集体企业无法提供产权界定文件的,应出具审计报告确认;如有集体共有股应由区*指定的集体经济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进行量化)·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转换同时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正、副本3、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指定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书》应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签字);、股东会决议和职工大会决议;、对职工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进行公证或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对职工大会的决议予以公告采取公告形式的,企业应当在刊登公告30日后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公告期间有企业职工对决议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与职工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涉及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协议;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转换时涉及投资人或注册资本变化的应提交初始投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验资报告;、转换后公司股东会决议;大会决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法人按《公司法》转换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转换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转换后的公司章程;、根据转换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转换同时股东新增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交评估报告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转换后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证明文件;、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转换同时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正、副本4、集体所有制——全资设立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指定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书》应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签字);、上级单位的最高权力机构出具的批准转换的决议;、主办单位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全体职工大会决议;、对职工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进行公证或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对职工大会的决议予以公告采取公告形式的,企业应当在刊登公告30日后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公告期间有企业职工对决议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与职工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涉及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协议;、转换后公司股东会决议;大会决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法人按《公司法》转换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转换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转换后的公司章程;、根据转换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6·、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正、副本5、联营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指定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书》应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签字);、联营各方出具的批准转换的文件;、职工大会决议、对职工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进行公证或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对职工大会的决议予以公告采取公告形式的,企业应当在刊登公告30日后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公告期间有企业职工对决议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与职工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转换后公司股东会决议;大会决议]);、涉及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协议;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转换时涉及投资人或注册资本变化的应提交初始投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验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法人按《公司法》转换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转换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转换后的公司章程;、解除联营协议;、根据转换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7·、转换同时股东新增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交评估报告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转换后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证明文件;、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转换同时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全民所有制企业分支机构改制为公司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2、《指定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国有企业出资人的决定;4、原所属企业对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5、原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6、涉及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协议;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7、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8、转换后公司股东会决议;9、转换后的公司章程;10、转换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11、根据转换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法人按《公司法》转换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3、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14、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8·15、《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16、营业执照正、副本非公司制企业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后,原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转换为分公司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1、《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申请表》、《变更后投资者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2、《指定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公司关于原企业所属分支机构转换为分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4、加盖公司公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5、加盖公司公章的公司执照副本复印件;6、加盖公司公章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7、《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转换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9、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10、营业执照正、副本提请注意: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转换为集体所有制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企业)1、《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2、《指定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主办单位出具的批准转换的文件;4、主办单位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5、全体职工大会决议;;6、对职工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进行公证或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对职工大会的决议予以公告采取公告形式的,企业应当在刊登公告30日后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公告期间有企业职工对决议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与职工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7、涉及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协议;8、转换后企业股东和职工大会决议;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法人转换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0、转换后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11、转换后的企业章程;12、根据转换后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13、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及产权界定文件;不需提供产权界定文件,提供乡*及农村经管站批文即可;民办无主管集体企业无法提供产权界定文件的,应出具审计报告确认;如有集体共有股应由区*指定的集体经济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进行量化)1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15、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 16、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17、转换同时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工商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工商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⒁一次性告知单(2009年第一版) 如何办理企业合并、分立登记注册致申请人欢迎您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我们遵行“以申请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承诺尽可能为您提供方便和帮助。

为使您对办照过程、办照知识有一个基本了解,我们制作了《一次性告知单》,敬请留意。

提请注意:本告知单所载内容属一般介绍性质,如有疑问,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也可以登录“”网站或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

印刷时间:2009年1月特别提请注意: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问题。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申请方式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本告知单所称的企业合并、分立,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分立和内资公司的合并、分立两种类型。

受理审核时限申请办理企业合并、分立的,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第一节企业合并一、合并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合营各方投资者必须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已实际开始生产、经营。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一次性告知单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一次性告知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一次性告知单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一次性告知
企业名称使用自然人姓名 该自然人应当是投资人; 应当提交该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该自然人同意 使用其姓名的授权(许可)文件。 所用投资人姓名如与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老一辈革 命家及名人的姓名相同的,不得作为字号使用。
同一行业内申请使用相同字号 应当由字号所有权人出具授权(许可)文件以及 加盖其印章的执照复印件。 授权(许可)的名称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引起 误解。
.5.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一次性告知单



按照网页提示填写名称申请 相关信息并提交
成功
工商机关网上 审查申请信息
不成功
打印系统自动生成 的名称申请表格并 按照表格指南签字
盖章
按照登记机关给出 的网上告知修改申 请信息,再次修改
后上报
合格
按照网页提示将申请材 料交至所属登记机关
名称中使用“中关村”字词的,应当出具“中关村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
名称中使用“北京商务中心区”字词的,应当取得“北 京商务中心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授权文件”应由授权人自然人签字,其他类型 经济组织应加盖公章。
文件内容如为外文,应同时提供中文翻译文件。 上述为常用的授权内容(方式),其他需要授权的 内容以登记机关审查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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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一次性告知单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一次性告知单
如何给企业起名称 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 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名称一般 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经营特点) +组织形式。 例如:北京 正科 贸易 有限公司
行政区划 字号 行业(经营特点) 组织形式
行政区划 名称的行政区划一般表述为“北京”或“北京市”, “北京”也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但应加上括号,例如: 阳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阳光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也可以不使用行政区划。申请设立登记 时,如名称不使用行政区划,请您到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总局申请办理。

上海自贸区外商投资建筑企业设立告知单

上海自贸区外商投资建筑企业设立告知单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建筑企业设立告知单一、法律依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规二、申办条件(一)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建筑企业承揽上海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二)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三)外资建筑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1、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2、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3、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4、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四)外商投资建筑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等级的建筑业资质后开展经营活动。

三、办事流程及材料(一)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备案所需材料:《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和承诺书》备案流程:1、申请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登录“中国.上海”门户网站“试验区投资办事直通车”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门户网站,将拟投资情况与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进行比照,为负面清单以外领域投资设立,因此办理备案手续。

投资者在线填写相关表格,投资者下载打印并签字。

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要求将纸质材料递交至试验区综合服务大厅投资管理窗口办理一口受理手续。

一次性告知书

一次性告知书
9、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等在设立时依法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其他类型有限公司
10、公司住所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执照复印件。房屋的使用权证明不是房产证的,应提交以下房屋使用权证明:房屋所在地乡镇以上政府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的原件;租用军队房屋,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住所应当使用房屋产权证明上的地址,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其他申请材料中关于住所地址门牌号应相一致。如果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与申请的住所地址表述不一致的,应提交对住所所在地重新命名或更改地名的相关证明,如地名办证明,当地派出所证明,当地政府文件等;如果住所的房屋系租赁使用,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名称与房屋产权证明上名称不一致的,应要求提交出租方名称改变或延变的证明文件;如果租赁合同为转租合同,应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的相关证明;房屋产权有共有人的,出租合同应有共有人共同签字或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给公司作为住所使用的证明。企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11、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此项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此项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1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办理营业执照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单 Microsoft Word 文档 (2)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办理营业执照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单 Microsoft Word 文档 (2)

办理营业执照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单(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决议或决定内容应包含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本项材料,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不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增加注册资本时,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提交全体股东签名同意增资的股东会决议、决定。

5.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已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一)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二)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无偿使用证明。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需列明作为登记住所房屋的权属、用途、是否为合法建筑等内容。

外资核准一次性告知单

外资核准一次性告知单

外资核准一次性告知单
(外资核准类)
一、核准类提供材料
1.项目单位或县审批局请示文件;
2.项目申请报告;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
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土
地证或土地出让合同;
5.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确认
文件;
6.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外商公司董事会决
议;
7. 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最新
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8.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勘验——批准
三、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承诺时限:
四、窗口电话/投诉电话XXXXXXX。

一次性告知书(范本)

一次性告知书(范本)

武汉市江岸区企业(外商、中外合资、境外)投资
项目核准一次性告知书
一次性告知书
一次性告知书
一次性告知书
一次性告知书
一次性告知书
武汉市江岸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
一次性告知书
一次性告知书
武汉市江岸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一次性告知书
一次性告知书
一次性告知书
收费(价格)审批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你(单位)申报的审批事项报告,经审查,决定不予核准,理由如下:
1.
2.
3.
特此通知。

年月日
收费(价格)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
岸价审批受字[ ]()号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
审批事项报告,经初审,决定自年月日予以受理。

年月日
补正告知书
岸价审批补字[ ]()号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
审批申请收悉,经审查,需要补充下列材料:
请你(单位)日内补正相关材料,物价机关收齐所有申请材料之日为收到申请(受理)日。

年月日。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第一篇:一次性告知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为改善管理,加强服务,进一步便民利民,树立食药监执法形象,特制定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基层单位和群众来我们行政机关或服务单位办理各项业务工作的,如办理者的手续不完整,要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交材料,并告知下一次办理的时间。

二、对需出示的材料内容较多,要填写一次性告知卡,详细写明需要出示材料的所有内容、要求。

三、对到业务管理部门办证、申请有关事宜的,要仔细检查出示的资料,如有缺少要明确告知缺少的资料。

四、如不属于自己工作范围的内容,也要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并按首问负责制的要求办理。

第二篇:一次性告知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一、适用范围全局工作人员二、具体内容(1)负责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申请受理人或承办人对需要办理审批的事项负有一次性告知义务。

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和相应的办理和程序;对暂不予受理的,要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2)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引导来办事的人员到承办的科室或及时报告办公室,由办公室协调办理。

(3)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不属于我局管理职权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说明。

(4)首问责任人或一次性告知人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要熟悉本单位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对办事人员的审批、咨询等事项能给予准确答复。

(5)对不履行本制度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诫勉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调离工作岗位。

(6)对首问责任人态度、工作等不满意者可到办公室反映或举报。

第三篇:一次性告知制度**县国家税务局一次性告知制度为进一步建设服务型、效率型、廉洁型国税机关,提高办税服务厅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咨询国税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宜,承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涉税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资料以及不予办理等事项的制度。

工商一次告知单

工商一次告知单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①一次性告知单(2011年第一版)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致申请人欢迎您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我们遵行“以申请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承诺尽可能为您提供方便和帮助。

为使您对办照过程、办照知识有一个基本了解,我们制作了《一次性告知单》,敬请留意。

提请注意:本告知单所载内容属一般介绍性质,如有疑问,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也可以登录“”网站或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

印刷时间:2011年05月申请方式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1·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名称的构成名称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受理审核时限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予以核准。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登记注册咨询方式如您想获得有关登记注册的信息,您可以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阅读一次性告知单或直接到工商局登记注册咨询窗口咨询。

登记管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辖范围:(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样的;(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提请注意:为避免在同行业内国家工商总局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与北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建议申请人在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企业名称前,先到北京市工商局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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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董事成员(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监视)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自有房产提交房产权证(复印件);租凭房屋提交租凭协议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9、外国投资者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3、符合鼓励类条目的提供相关信息。
14、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材料出注明复印件外,均需原件;文件为外文书写的,应提供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及中外文本骑缝章)
10、开发区、街镇工业园区同意注册的证明;
11、合资企业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统一设立合资企业的股东会决议;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需提交国资部门或授权部门的同意文件;根据专项规定涉及特定行业须经特定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应提交行业主管部门批复;
作价依据、投资者签署的作价协议等;
国家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项目,且不需要国家和天津市综合平衡的,投资总额在3亿美元(不含3亿美元)以下的外资企业审批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单(复印件)
2、设立申请、承诺书;
3、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和章程
4、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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