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监督发〔2011〕17号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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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5部门联合制定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规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和及时通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本着及时性、代表性、客观性和准确性的原则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四条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实施加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的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实施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各市(地)、县(区),并逐步延伸到农村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第二章监测计划的制定第五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提出列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建议。

【卫生】2020年新食品原料名单

【卫生】2020年新食品原料名单

【关键字】卫生
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名单汇总(161种)
有关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名单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更好地方便公众查询和获取政府信息。

现将2008年以来原卫生部和我委公告批准的新资源食品(现已改称新食品原料)名单和以公告、批复、复函形式同意作为食品原料名单汇总如下。

一、2008年以来原卫生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批准的新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名单
2、原卫生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以公告、批复、复函形式同意作为食品原料名单
三、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
四、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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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限用于1岁以上幼儿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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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食品市场秩序,制定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与其他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食品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第八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食品经营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了解食品流通安全信息,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食品经营第九条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十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判例酒精度不符合,行政处罚决定被撤!

判例酒精度不符合,行政处罚决定被撤!

⼩郎酒(批号:2017062326029016)的总酸项⽬不符合GB/T23547-2009《浓酱兼⾹型⽩酒》标准要求,糖精钠、环⼰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项⽬不符合GB2760-2014《⾷品添加剂使⽤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8年8⽉22⽇,原华蓥市⾷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员依法向当事⼈送达了上述四个产品共7个批次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2018年9⽉10⽇,原华蓥市⾷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华)⾷药监⾷罚听告〔2018〕080号]《听证告知书》,并于2018年9⽉10⽇送达当事⼈,袁某某于2018年9⽉13⽇向原华蓥市⾷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提出听证申请。

2018年9⽉18⽇,原华蓥市⾷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袁某某送达了《⾏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华⾷药监⾷罚听通〔2018〕(001)号],并于2018年9⽉27⽇举⾏了公开听证会。

2018年10⽉10⽇,原华蓥市⾷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华⾷药监⾷罚[2018]080号⾏政处罚决定,决定书中经查部分载明:“当事⼈在未取得《⾷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了上述超范围添加⾷品添加剂的⾷品和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额共计12827元。

当事⼈未取得《⾷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品经营活动的货值⾦额共计47495元,牟取违法所得12827元。

”在决定书中,原华蓥市⾷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袁某某未取得《⾷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品经营活动的⾏为违反了《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第三⼗五条第⼀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品经营许可从事⾷品经营活动的⾏为;袁某某经营超范围添加⾷品添加剂的⾷品的⾏为违反了《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第三⼗四条第⼀款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添加⾷品添加剂的⾷品的⾏为;袁某某经营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的⾏为违反了《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第三⼗四条第⼀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的⾏为。

《卫生部印发《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卫生部印发《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卫生部印发《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xx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备案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解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

第三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食品及原料、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与规程等食品安全技术要求。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生产企业所在地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第五条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六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具体程序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汉语拼音字母“dbs”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再加斜线,组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号。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示例:dbs××/×××-××××代号顺序号年代号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20日内报卫生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报送文件;(二)标准文本;(三)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2012版)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2012版)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2012年版)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为规范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卫生部于2011年11月29日印发了《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卫监督发〔2011〕86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直接关系到事故因素的及早发现和控制,是责任认定的重要证据之一,是一项程序规范性和科学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为提高全国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技术水平,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组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及部分基层单位的专家编制了《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2012年版)(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作为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的参考性技术文件,主要用于相关人员工作培训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参考使用。

由于篇幅所限,《指南》的内容尚不能涵盖实际工作中所有问题,工作中遇到的具体专业问题应借助其他专业书籍,不断扩充知识面,提高调查能力。

由于首次制定,难免存在不妥之处。

卫生部已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各地使用中反馈的意见建议,适时进行补充完善,并修订公布。

各地调查机构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可及时反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目录1导言........................................................................................................................... - 5 -2调查准备 .................................................................................................................. - 5 -2.1机构及人员 ................................................................................................. - 5 -2.1.1事故调查领导小组 ....................................... - 5 -2.1.2调查员 .......................................................... - 5 -2.1.3专家组 .......................................................... - 6 -2.2物资储备和技术准备................................................................................ - 6 -2.3联络沟通机制 ........................................................................................... - 6 -2.4信息管理 .................................................................................................... - 7 -3工作要求 .................................................................................................................. - 7 -3.1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 - 7 -3.1.1分级管辖 ....................................................... - 7 -3.1.2调查启动 ...................................................... - 7 -3.1.3多辖区联合调查........................................... - 7 -3.2依法有序、协调配合 ............................................................................... - 8 -3.3科学循证、效率优先 ............................................................................... - 8 -3.3.1边调查边分析............................................... - 8 -3.3.2边调查边控制 .............................................. - 8 -3.3.3边调查边报告 .............................................. - 9 -4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 9 -4.1核实诊断.................................................................................................... - 9 -4.2制定病例定义 .......................................................................................... - 10 -4.3开展病例搜索 .......................................................................................... - 10 -4.4进行个案调查 ........................................................................................... - 11 -4.4.1调查方法 ..................................................... - 11 -4.4.2调查内容 .................................................... - 11 -4.4.3设计个案调查表......................................... - 12 -4.5描述性流行病学分析 .............................................................................. - 12 -4.5.1临床特征 ..................................................... - 12 -4.5.2时间分布..................................................... - 13 -4.5.3地区分布..................................................... - 13 -4.5.4人群分布 .................................................... - 15 -4.5.5描述性流行病学结果分析 ......................... - 15 -4.6分析性流行病学研究 .............................................................................. - 15 -4.6.1病例对照研究 ............................................ - 16 -4.6.2队列研究 ................................................... - 16 -5食品卫生学调查 .................................................................................................... - 17 -5.1调查方法与内容 ....................................................................................... - 17 -5.1.1访谈相关人员 .............................................. - 17 -5.1.2查阅相关记录.............................................. - 17 -5.1.3现场勘查 ..................................................... - 17 -5.1.4样本采集 .................................................... - 18 -5.2基于致病因子类别的重点调查 .............................................................. - 18 -6采样和实验室检验................................................................................................ - 19 -6.1采样原则................................................................................................... - 19 -6.2样本的采集、保存和运送 ...................................................................... - 19 -6.3确定检验项目和送检 .............................................................................. - 19 -6.4实验室检验 ............................................................................................. - 20 -6.5致病因子检验结果的解释 ..................................................................... - 20 -7资料分析和调查结论 ............................................................................................ - 21 -7.1做出调查结论的依据 ............................................................................... - 21 -7.2调查结论中因果推论应当考虑的因素................................................... - 21 -7.3撰写调查报告 .......................................................................................... - 22 -7.4工作总结和评估 ...................................................................................... - 22 -7.5案卷归档 .................................................................................................. - 23 -8 附录....................................................................................................................... - 24 -附录1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流程图................................................... - 24 -附录2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物资准备清单 .............................................. - 25 -附录3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参考表格 ..................................................... - 26 -附表3-1 食品安全事故病例访谈提纲........................................................ - 26 -附表3-2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病例临床信息一览表 ................................... - 28 -附表3-3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病例食品暴露信息一览表 ........................... - 29 -附表3-4 聚餐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个案调查表 ....................................... - 30 -附表3-5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个案调查表 ..................... - 32 -附表3-6 社区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个案调查表 ........................................ - 35 -附表3-7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采样记录表 ................................... - 39 -附表3-8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信息整理表 .................................... - 41 -附表3-9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提纲 ........................................- 47 -附录4 食品安全事故标本和样品采集、保存和运送要求................................. - 48 -附录5 食品安全事故常见致病因子的临床表现、潜伏期及生物标本采集要求- 52 -附录6 描述性流行病学分析中流行曲线的应用................................................. - 63 -附录7 分析性流行病学研究的资料分析方法 ..................................................... - 67 -1导言为指导承担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职责的县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相关机构(以下简称调查机构),对造成或可能造成人体健康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以下简称事故调查),制定本指南。

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广东省卫生村标准及其申报考核管理办法(2011版)

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广东省卫生村标准及其申报考核管理办法(2011版)

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广东省卫生村标准》及其申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爱卫〔2010〕17号各地级以上市及佛山市顺德区爱卫会:为继续发挥卫生创建的示范带动作用,适应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不断深化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省爱卫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广东省卫生村标准》和《广东省卫生城市、卫生镇(县城)、卫生村申报及考核管理办法》。

新的标准和管理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2. 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3. 广东省卫生村标准4. 广东省卫生城市、卫生镇(县城)、卫生村申报及考核管理办法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1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一)市委、市政府重视爱国卫生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

有创建卫生城市工作方案,有检查监督,措施落实。

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省卫生城市活动。

(二)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爱卫会委员部门履行职责,任务落实。

市、区爱卫会办公室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三)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城市卫生管理法规,并制定有本市的爱国卫生工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四)设立群众卫生问题投诉平台,畅通投诉渠道,认真处理群众投诉。

群众投诉处理率≥95%,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一)健康教育工作有长远规划,有年度计划、有总结。

健康教育机构和网络健全,人员、经费、工作任务落实,市健康教育所能够发挥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作用;区、街、社区(居委会)、医院、学校、主要公共场所和企事业单位有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并大力开展健康教育。

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

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

招投 标 管 理 、 共 服务 、 目核 准 、 术 改 造 、 资 授 公 项 技 融 ( 上接 第 5页 ) 整执法 检查和监 管重点 。 对严重 违反食 品安 购 、 信 、社会 宣传 等环 节 参考使 用 企业 诚信 相 关信 息及 评 价 全管 理法 律法 规 、 制假 售假 等严 重 失信 的企 业 , 要列 入 黑


函甚 品 篡
政 策 法 规
{ ~CY & l l l — AW
要 . 出列入 国家 食 品安全 风 险监测 计划 的建议 。 议 的 ( 常规 的风 险监测 项 目除外 ) 提 建 非 。 内容应 包括 食 源性疾 病 、食 品污染 和食 品 中有 害 因素 的 名 称 、 关食 品类别 及 检测方 法 、 相 经费 预算 等 。 第 十i 条 承 担 囝 家食 品安 全 风 险 监 测 工作 的技 术
对诚 信企业 给 予重点 支持 和优先 安排 。 名单实行 重点 监管 。 要依法采 取 限期召 回产 品及 其他行 政 结 果 . 处罚措施 , 向社会公 布 ; 业协会 要利用 诚信 提示 、 示 并 行 警
( ) 五 加强 诚信 队伍 建设 。积极 开 展食 品安 全 和诚 信 管理 知识 培训 ,鼓 励 食 品工业 企业 培 养食 品安全 和诚 信
( 加 大 政策 扶持 力度 。各 地 政府 主 管部 门要 加 强 重合 同 、 四) 守信 誉 的诚信 理 念 , 广 诚信 体 系建设 试 点 中好 推
社 会 信用 管理 体 系建设 ,积极 支持 企业 诚 信体 系必 备 的 的做 法 , 宣传 和表 彰诚 实 守信企 业 , 造 “ 营 以讲 诚信 为荣 , 的社会 舆论 氛 围 。 基 础设 施建设 . 励社 会资 源 向诚 信企 业倾 斜 。 政府 采 不 讲 诚信 为耻 ” 鼓 在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正文:----------------------------------------------------------------------------------------------------------------------------------------------------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2011年9月-卫生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

2011年9月-卫生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总局办公厅:你厅《关于请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有关问题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765号)收悉。

经研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调整了原标准允许使用的39个食品添加剂品种,现函复如下:一、删除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

理由是:国家已规定禁止其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

二、对羟基苯甲酸丙酯、对羟基苯甲酸丙酯钠盐、噻苯咪唑等3种物质,经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符合食品添加剂安全性要求,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

三、天然维生素E与维生素E合并,可以继续生产经营使用;酪蛋白磷酸肽、酪蛋白磷酸钙肽、乳铁蛋白等3种物质已调整到新修订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中,可以作为营养强化剂继续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次氯酸钠、二氧化氯、过氧化氢、过氧乙酸、氯化磷酸三钠、十二烷基苯磺酸钠、十二烷基磺酸钠等7种物质已列入《食品用消毒剂原料(成份)名单(2009年版)》(卫办监督发〔2010〕17号),可以作为食品用消毒剂及其原料继续生产经营和使用,不再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管理。

五、1-丙醇、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单乙醇胺、二氯异腈氰尿酸钠、凡士林、硅酸钙铝、琥珀酸酐、己二酸、己二酸酐、甲醛、焦磷酸四钾、尿素、三乙醇胺、十二烷基二甲基溴化胺(新洁尔灭)、铁粉、五碳双缩醛、亚硫酸铵、氧化铁、银、油酸、脂肪醇酰胺、脂肪醚硫酸钠等23种物质,缺乏食品添加剂工艺必要性,不得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生产经营和使用。

如拟将以上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或食品用加工助剂的,应当依法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申请。

专此函复。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2011年卫生部公告汇总

2011年卫生部公告汇总

2011年卫生部公告汇总
2011年卫生部发布的与食品相关的公告汇总,食品伙伴网整理,仅供参考。

关于取消《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硒指标的公告(卫生部2011年第3号)
卫生部等7部门关于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公告(2011年第4号)卫生部质检总局关于规范食品添加剂标准管理的公告(2011年第6号)
卫生部关于指定D-甘露糖醇等58个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公告(2011年第8号)
卫生部关于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的公告(2011年第10号)
卫生部关于指定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有关要求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1号) 关于发布《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等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2号)
卫生部等6部门关于禁止双酚A用于婴幼儿奶瓶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5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六批)(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6号)
卫生部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8号)
卫生部关于亚硝酸钾等27个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9号)。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解读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解读
表C.2 需要规定功能和使用范围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 剂):
沿用GB2760-2007的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42种( 5 D-甘 露糖醇、6阿拉伯胶、8巴西棕榈蜡、12丁烷、13蜂蜡、21 酒石酸氢钾、22聚苯乙烯、24聚二甲基硅氧烷及其乳液、 26聚氧乙烯山梨醇酐单月桂酸 酯(吐温 20),聚氧乙烯山 梨 醇酐单棕榈酸酯(吐温 40), 聚氧乙烯山梨 醇酐单硬 脂酸酯(吐温 60), 聚氧乙烯山梨 醇酐单油酸酯(吐温 80)、27聚氧丙烯甘油醚、28聚氧丙烯氧化乙烯甘油醚、 29聚氧乙烯聚氧丙烯胺醚、30聚氧乙烯聚氧丙烯季戊四醇 醚、31卡拉胶、35磷酸二氢铵、36磷酸氢二铵、42硫磺、 45硫酸铜、48氯化镁、49明胶、51苹果酸、53乳化硅油、 59辛,癸酸甘油酯、60辛烯基琥珀酸淀粉钠、61异丙醇、
➢ 增加了 “B.1 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 ➢ 增加了“表B.1 不得添加食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名单” 根据澳大利亚等国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有选择性地规定
的。例如,既然叫纯乳,当然不得加乳香香精,若加了 乳香香精,那么该乳就不是纯乳,应称为加香乳。 2008年9月9日,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1号]公布 了《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规定》。 卫生部发布 [2009年第15号]《卫生部关于大米等粮食 生产者不得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香精香料的公告》。
➢ 2010年9月~11月 意见汇总、修改文本,完成送审 稿
✓ 2010年9月-10月初对征集的意见进行汇总; ✓ 2010年10月22-25日 对意见初筛,对建议提出采纳、
不采纳、进行研讨等初步处理意见; ✓ 2010年11月18日 召开工作组GB2760意见处理会,
对重要问题进行研讨。
GB 2760 修订概况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编制说明一、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1、为了规范AA省餐饮具消毒集中消毒行为,保障饮食安全,促进餐饮具消毒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我省的相关标准。

2、近年我省的餐饮具集中消毒行业已经有了很大发展,从最初的手工操作变为现在的机械化,工厂规模和生产能力不断扩大,为我省制定相关标准以及今后的实施提供了现实基础。

二、工作简况(一)任务来源本任务来源于AA省食品安全委员会,项目编号:辽食地标20130003起草单位:沈阳市卫生监督所、AA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

(二)简要起草过程1.成立起草协作组,研究确定起草总体思路和编制原则;2.收集国内其他省份相关管理办法、卫生要求;3.对我省各市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进行分类现场调研;4.实地考察先进餐消企业,将目前最先进的工艺流程、设备要求等的纳入规范;5.形成规范初稿,并组织相关专业人士进行论证;6.初稿经修订后向相关监管部门、行业协会、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等广泛征求意见;7.初稿经再修订后形成送审稿。

(三)征求意见情况本规范形成第一次初稿后,首先召开了省内部分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代表讨论会,对规范草稿进行了认真讨论,根据讨论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第二次初稿,又向相关企业和卫生监管部门及有关专家征求意见,共发出征求意见单72份,其中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50份,卫生监管部门15份,专家7份,共收到意见回复11份,建议修改项为49项,其中采纳31项,部分采纳1项,未采纳10项,修改后删除7项。

具体情况见附表。

三、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一)编制原则本标准制定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

本着以保障卫生、保护消费者健康为前提,以促进餐饮具消毒行业健康发展为目的,遵循“先进性、规范性、可行性”原则,借鉴了GB 1488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中的部分要求,同时参照其他省市的标准或管理办法,并充分考虑我省餐饮具集中消毒行业现状及未来发展需求。

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调查程序及要求

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调查程序及要求

检验设备
参考材料
毒物快速检测设备、余氯比色器等
各种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 标准及其他有关专业技术资料等
取证及办公工具 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笔记本电脑、计算器
三、调查的方法 ●看
应当重点围绕可疑食品从原材料、生产加工、成品 存放等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 对较大或生产工艺较复杂的单位可在了解整体情况 的基础上绘制流程图,标出可能的危害环节和因素,初 步分析污染原因和途径,便于进行现场勘查和采样。 要查看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特别是关键环节是否有 可疑之处,关键环节有;熟食间及果盘间;售卖间、备餐 间;食品库房、食品原料(包括使用的调味品);烹饪 间;消毒间等。
• 分析性流行病学研究
– 病例对照研究 – 队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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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 描述性流行病学分析
– 临床特征 – 时间分布 – 地区分布 – 人群分布 – 描述性流行病学的结果分析
• 分析性流行病学研究
– 病例对照研究 – 队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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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食品卫生学调查
• 调查方法与内容
– 采用相同的调查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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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 核实诊断 • 制定病例定义 • 开展病例搜索 • 进行个案调查 • 描述性流行病学分析
• 分析性流行病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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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 描述性流行病学分析 临床特征
– 时间分布 – 地区分布 – 人群分布 – 描述性流行病学的结果分析
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 上级调查机构对下级提供技术支持。 • 有关监管部门给予支持和协助。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宣布失效第二批委文件的决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宣布失效第二批委文件的决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宣布失效第二批委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1.04•【文号】国卫办发〔2016〕59号•【施行日期】2016.1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宣布失效第二批委文件的决定国卫办发〔2016〕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决策部署和文件清理工作要求,我委对以国家卫生计生委、原卫生部、原人口计生委及上述3部门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以下简称委文件)进行分批清理。

经清理,我委决定,对于那些主要内容同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精神相抵触的,或者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或者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的,或者已有新的规定的,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的等不需要继续执行的第二批48件委文件宣布失效。

附件:宣布失效的第二批国家卫生计生委文件目录国家卫生计生委2016年11月4日附件宣布失效的第二批国家卫生计生委文件目录1.关于全民所有制各级各类卫生事业单位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79)卫政字第1587号)2.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实统计机构的决定》的通知((80)卫计字第67号)3. 副霍乱防治方案(卫生部1981年5月27日发布)4. 关于颁发《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的通知((84)卫防字第16号)5.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统计工作的意见((85)卫计字第73号)6. 卫生部关于颁发《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试行)的通知((85)卫防字第78号)7. 消毒药剂与消毒器械审批程序(卫生部1988年4月7日发布)8. 卫生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辐照苹果卫生标准》的通知((88)卫防字第83号)9. 卫生部关于颁发《果蔬类罐头食品卫生标准》等13个食品卫生标准的通知(卫监字(89)第23号)10. 卫生部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卫人发(91)第43号)11. 关于印发修订《基本消灭麻风病考核验收办法》和《麻风联合化疗疗后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卫防发〔1993〕第17号)12. 卫生部关于卫生单位实行新工时制度的通知(卫人发〔1994〕13号)13. 关于加强全国卫生统计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卫统发〔1995〕第3号)14.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安全性评价规定(卫监发〔1998〕第19号)15.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卫监发〔1998〕第19号)16. 饮用水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定(卫监发〔1998〕第19号)17. 反渗透饮用水处理装置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定(卫监发〔1998〕第19号)18.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1999〕第150号)19. 卫生部关于加快国家卫生信息网项目建设的通知(卫办发〔2001〕133号)20. 卫生部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63号)21.卫生部关于实施《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56号)22. 卫生部关于印发《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180号)23. 卫生部关于国家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发〔2003〕212号)24.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94号)25. 卫生部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卫生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72号)26. 卫生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375号)27. 卫生部关于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15号)28. 卫生部关于印发《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74号)29.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计调查制度》等的通知(卫农卫发〔2007〕304号)30.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卫政法发〔2009〕54号)31. 卫生部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范围的批复(卫监督发〔2010〕18号)32. 卫生部关于印发《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76号)33.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17号)34.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 75号)35. 卫生部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77号)36.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81号)37.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和《疟疾暴发流行应急处理预案(试行)》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3〕78号)38.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填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信息报表(试行)》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04〕222号)39.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05〕108号)40.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信息报表(2006年修订试行)》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06〕68号)41.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宣传贯彻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86号)42.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12〕81号)43. 全国爱卫办关于启用《国家卫生城市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全爱卫办发〔2002〕2号)44. 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药具目录》(2003年版)的通知(国计生发〔2003〕16号)45. 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2004年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5〕40号)46. 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编制办法》的通知(国人口发〔2005〕45号)47. 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2006年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6〕81号)48.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2009年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9〕64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 商行 政管 理 、食 品药 品监 管 以及 出入境 检验 检疫 部 门 门及 时提供 获知 的涉及 上述食 品安 全信息 的相关 信息 。
应 当建立食 品安全信 息公 布制 度 , 通过政 府 网站 、 政府 公
第八 条
省级 卫生 行政 部 门负 责公 布影 响仅 限 于本
报 、 闻发 布会 以及报 刊 、 播 、 新 广 电视 等便 于公 众 知 晓 的 辖 区的 以下食 品安全信 息 : ( ) 品安 全 风 险监 测 方 案实 施 情 况 、 品安 全 地 一 食 食 方式 向社会 公 布食 品安全 信息 。各地 应 当逐 步建 立统 一 的食 品安全信 息公 布平 台 , 实现 信息共 享 。 第六 条 县级 以上卫 生行政 、 业行政 、 农 质量监督 、r _
品安全信 息 :
穆品 嬷 詹品 盛‘ 芸
政 策 法 规
0 t、 & lA (
不定期 对 食 品安 全监 管备 部 门的食 品安 全信 息 公布 、 T商行 政管 理 、 食品药 品 监管 、 务行 政 以及 出入境 检 验 查 . 商 检疫部 门应 当依 法公 布相 关信 息 。 日常食 品安 全 监督 管 报告 和通 报情 况进 行 考核 和评 议 。必要 时有关 部 门可 以 纠正 下级 部 门发 布 的食 品安全 信息 ,并 重 新 发布 有关 食 理信 息 涉及 两 个 以上食 品安 全 监 督管 理部 门职 责 的 , 由 相关部 门联 合公 布 。各有 关部 门应 当向社会 公 布 日常 食 品安全 信 息 。 第 十五条 各 地 、各部 门要 充 分发 挥 新 闻媒 体信 息 品安全 监督 管理 信息 的 咨询 、 询 方式 , 查 为公 众 查 提 供
维 护消 费者和食 品生 产经 营者 的合法权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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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备案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解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

第三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食品及原料、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与规程等食品安全技术要求。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生产企业所在地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第五条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六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具体程序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汉语拼音字母“DBS”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再加斜线,组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号。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示例:
DBS××/×××-××××
代号顺序号年代号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20日内报卫生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送文件;
(二标准文本;
(三编制说明。

第九条卫生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予以备案。

第十条卫生部定期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情况,指导地方标准制定工作。

第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卫生监督机构、相关单位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评价情况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实施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跟踪评价结果等情况,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对标准复审,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复审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废止。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订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公布后20日内重新报送卫生部备案。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废止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废止后20日内向卫生部报送有关废止标准的文件。

第十四条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有异议时,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批准发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属科技成果,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依据。

第十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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