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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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
税政策和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
【标 签】农业税政策,征收管理,农村税费改革
【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地税地﹝2002﹞50号
【发文日期】2002-05-20
【实施时间】2002-05-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农业税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
发[2000]7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沪
府[2002]8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本市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农业税政策和征收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农业税的征收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有以下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农业税:
(一)粮食、蔬菜作物的收入;
(二)棉花、油料、糖料等经济作物的收入;
(三)水果、西瓜、果用瓜等园艺作物的收入;
(四)水产品收入,包括海水、淡水及滩涂养殖收入;
(五)国务院、市人民政府规定或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

二、农业收入的计算
农业收入的计算,以常年产量为标准。

常年产量按1998年前五年农作物实际平均产量计算,据实核实。

邻近的区(县)、镇(乡)的常年产量要保持相对平衡,以公平税负。

上述各项农业收入,一律折合主粮(稻谷),以公斤为单位计算。

常年产量核定后,纳税人因勤劳耕作、改善经营条件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其常年产量不予调高;因怠于耕作或因其他人为因素而降低单位面积产量的,常年产量不予降低。

常年产量核定后,保持长期稳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调整。

三、农业税计税面积
农业税计税面积以农民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为主要依据确定。

二轮土地承包后因建设征占、自然灾害等因素减少的耕地,因土地整理、开垦等原因增加的耕地,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调整。

对承包以外的土地,由从事农业生产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个人)按实施面积确定其计税面积。

经国家批准征用的农业税计税土地,以土地管理部门发出的用地批文为依据,相应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经国家批准占用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在办理耕地占用税完税(含依法的减免税)手续后,相应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

农业税计税面积统一以市亩为计量单位。

四、农业税税率
为规范税制,公平税负,全市农业税(正税)的税率统一为常年产量的5.24%。

农业税附加,按农业税正税15%执行,随同农业税正税一并征收。

对国有农场、部队农场等单位,农业税负担暂维持原水平不变。

原农业税附加并入农业税正税,不再征收农业税附加。

五、农业税计税价格
农业税的计税价格,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确定。

2002年本市的农业税计税价格参照上年标准执行。

以后年度,如上年度确定的计税价格与市场价格差异不大,当年计税价格基本保持上年计税价格水平。

六、农业税减免
(一)下列农业收入,在规定期间免征农业税:
1.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荒滩所得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税1年至3年;
2.移民开垦荒地、荒滩所得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税3年至5年;
根据上述规定,区(县)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关根据垦种难易程度、投入和产出等不同情况,分别规定具体免税期限。

(二)纳税人从下列土地上得到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
1.农业科学研究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农业试验的土地;
2.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边隙地;
3.国务院、市人民政府规定或批准免税的土地。

(三)农村烈军属、残废军人、残疾人、特困户,因缺乏劳动力或由于其他原因而纳税确有困难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

(四)纳税人种植的农作物,因遭受水、旱、风、雹或其他自然灾害而减少农业收入的,按歉收程度,依照下列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
歉收五成以上的全免;
歉收三成到五成的减征五成;
歉收不到三成的不减征。

各项农业税减免,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镇(乡)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关审查,报区(县)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关批准。

农业税附加,随同农业税一并减免。

七、农业税征收管理
农业税及附加,由镇(乡)、区(县)人民政府财政机关和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农业税按照核定的常年产量和规定的税率,以粮食(主粮)为计算本位,实行全年一次计算,折合代金征收。

区(县)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机关可根据当地种值农作物的结构及其收获季节和纳税人的经济情况,分夏、秋两季征收;夏季收入较少的,可在秋季一并征收。

具体征收时间,由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关根据当地主要农作物的收获时间确定。

农业税征收机关可以委托粮食收购部门在收购粮食、结算粮款时代扣代缴农业税。

镇(乡)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关在核定纳税人的常年产量后,应根据核定的农业税计税价格和税率,计算出计征税额,编制农业税及附加征收清册,报区(县)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关审核后,向纳税人发出纳税通知书。

纳税人应当按照纳税通知书的通知,到指定的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关缴纳农业税税款及附加;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关收到税款及附加时,应当开具统一印制的农业税及附加完税凭证。

区(县)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关征收经费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从2002年纳税年度起,农业税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计算征收。

农业税征收管理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关联知识: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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