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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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8.03.30
•【字号】长府发〔1998〕18号
•【施行日期】1998.03.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的通告
长府发〔1998〕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提高饮用水质量,保证城市居民饮水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本市市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
二、市公用局是本市二次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公室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二次供水的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三、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在设计前到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委托设计。
四、二次供水设施单位应当将二次供水设计方案报送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设计。
五、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贮水箱(池),运行前必须涂衬、清洗、消毒;注水后由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长春监测站和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全项水质化验,经检验合格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发开栓通知单,供水企业在接到开栓通告单后方可开栓供水。
六、二次供水设施单位应当设专门人员管理、维护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必须经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培训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健康检查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二次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二次供水设施单位必须及时维修,无维修能力的,应当委托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有偿维修,确保正常供水。
七、已经使用的二次供水贮水箱(池)的水质,必须定期由市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化验单位进行水质化验。
经化验未达到国家饮用水标准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受检单位限期整改。
八、二次供水设施单位必须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贮水箱(池)清洗、消毒一次,也可以委托经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认定的专业队伍进行清洗、消毒。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二次供水设施不能正常供水或者有水质污染时,均有权向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举报(举报电话:8711031),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十、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本通告由市公用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