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办公室、人事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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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办公室、人事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人事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2.05.21
•【文号】统人函[1992]51号
•【施行日期】1992.05.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人事部办公厅
印发《关于贯彻〈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92年5月21日统人函(1992)51
号)
现将《关于贯彻〈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做好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工作,针对《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印发后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助理统计师资格“专业统计”考试设七个专业,即工业统计、农业统计、商业统计、物资统计、交通运输统计、固定资产投资与建筑业统计、社会统计。
应考人员根据自己所在岗位选择一个相应专业。
二、企事业单位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通过评审已取得统计员职务任职资格,但因客观原因未被聘任的在岗人员,高中毕业生从事统计工作满四年,中专毕业生从事统计工作满三年,经单位出具证明,允许其参加一九九二年的考试。
三、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统计人员可允许参加统计专业职务资格考试。
四、对具有非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现在统计岗位工作,并符合《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对学历和任职时间要求的人员,可允许其参加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
五、考虑到统计事业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统计的相近专业除《人事信息代码》规定的财经类专业外,理科数学类的数学、应用数学、经济数学三个专业以及未列入《人事信息代码》的数理统计也视为统计的相近专业。
这四个专业毕业的全日制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生,在统计岗位工作,可按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文件的规定,考核聘任助理统计师职务。
六、每年资格考试“资历计算日期”的截止时间为考试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七、考试必须坚持“考培分开”的原则。
未参加培训的人员,符合报考条件也应允许其报名参加考试。
考试报名、收费工作应单独组织。
对在自学基础上参加考试的人员,有关部门应供应教材。
八、各地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统一领导。
统计和人事、职改部门应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严格各项纪律规定,并依靠各方面的力量,加强对考试的监督、检查,树立良好的考风考纪,切实保证考试的客观性、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