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业主委员会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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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业主委员会章程模板
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
第一篇示例:
济南市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业主自治,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济南市业主委员会是在业主大会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小区物业事务,维护业主共同利益的组织。
第三条济南市业主委员会遵循民主、平等、公开、协商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保证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本章程适用于济南市各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小区内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济南市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处理日常事务,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持相关工作部门,处理业主委员会授权的事务。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部门或办事机构。
第三章业主大会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是济南市业主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审议和决定重大事项,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席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召集,参加会议的业主必须超过全体业主人数的一半。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的决议需要经过半数以上出席业主的同意才能生效。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的职权
(一)根据需要聘请物业服务公司,管理小区物业。
(二)负责小区内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维护、维修。
(三)筹备并举办小区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
(四)协助政府管理,维护社区安全。
(五)组织业主参与小区建设和管理的相关事务。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经主任签字后即生效。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设立业主意见箱或者网络平台,接受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维护小区和谐稳定。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业主的监督,主动向业主公开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保守业主个人信息,严格保护业主的隐私。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业主委员会对本章程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需要对本章程进行修改时,应当经过业主大会半数以上业主的同意并报政府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未涉及的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原文以中文编写,解释权归业主委员会所有。
注:此为模板文章,具体内容根据济南市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第二篇示例:
济南市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小区物业管理的正常运转,促进小区和睦和谐,促进社区文明建设,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济南市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是小区业主的自治组织,是小区业主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权责的组织形式,是小区业主对共有财产实行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1. 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2. 监督和参与小区物业管理工作;3. 开展社区文明建设活动。
第二章组织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由小区业主自愿参加组成,代表小区业主利益。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包括: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业主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等。
第七条业主大会是业主参与小区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小区所有业主参加。
第八条业主代表会议是业主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利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出的代表组成。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有以下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2. 维护小区和谐稳定;3. 积极参与小区事务管理。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依法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期满后可连任一次。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财务长等成员组成。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小区管理情况、工作计划和重要决策。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负责制定并执行小区管理条例,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监察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开展监督,有权利向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会议提出监督报告。
第五章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会议的召开和决议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召集,并提前15天通知全体业主。
第六章附件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济南市业主委员会章程是为了制定和维护小区业主权益,规范小区管理行为,促进小区和谐发展的重要文件。
它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组织形式、组织和运作、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会议的召开和决议等内容,对小区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希望各小区遵守本章程,加强小区管理,为业主提供一个安全、和谐、美好的生活环境。
第三篇示例:
济南市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业主自治管理和社区和谐发展,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济南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住宅社区等业主自治组织的业主委员会。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自愿组成,依法依约成立的业主自治组织,是业主共同行使物业管理的组织。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遵循自愿、民主、平等、公开、有序、互助的原则,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活动和解散,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尊重业主意愿,保障业主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组织管理和财务管理等事项,应当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设主席团和理事会两个机构。
第八条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团成员由业主代表选举产生。
第九条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由业主代表选举产生。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可以设立办公室,设立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当由业主委员会聘任。
第三章职责与权利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代表业主会议处理日常事务,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协调社区内部事务,参与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协商和监督等。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主席团具有召集业主会议、制定议程、签署文件、代表业主会议处理日常事务等权利。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理事会具有参与决策、监督主席团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等权利。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具有接受、处理业主投诉、建议等权利。
第四章选举与任期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主席团和理事会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期满后可以连任一届。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主席团和理事会成员在任期内有主动辞职、免职、非正常退职等情形的,由业主委员会补选。
第五章业主大会与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为业主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业主大会应当定期召开。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的召开应当提前15天通知全体业主,议程和时间由主席团拟定。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应当有全体业主代表出席,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经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的决议要经过主席团领导,由秘书长签署并公告于社区内。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设立专门的财务账户,归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
第七章纠纷解决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协调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也可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处理。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公正、有效地处理业主的投诉、申诉及意见建议。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对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须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篇示例:
济南市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公共利益,促进业主自治管理和和谐社区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济南市业主委员会是由小区内的业主自愿组成,代表小区业主利益、履行业主自治管理职责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济南市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保护业主公共利益,协调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推动小区和谐发展。
第四条济南市业主委员会的任务是:
1. 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保障业主权益;
2. 协调解决业主自治管理中的矛盾和纠纷;
3. 监督物业公司履行管理服务职责,提出合理建议,并监督其执行;
4. 召集和组织小区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小区重大事项;
5.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事务。
第五条济南市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为业主会议和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业主会议是业主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由5至9名业主代表组成,由业主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两年。
1. 履行业主会议赋予的职责;
2. 选举产生主任委员,指导协调委员会工作;
3. 组织协调业主自治管理事务;
4. 听取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监督建议;
5. 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沟通协调事务。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业主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两年。
主任委员负责协调业主委员会工作,代表业主委员会向外界发表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根据业主委员会决定事项进行协调处理。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设立办公室,由专人负责日常事务管理。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会议报告工作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遵循业主利益优先原则,积极履行职责,保障所有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的经费来源为小区业主自愿捐赠和业主会议决定的专项经费。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权责清晰、民主决策的制度,确保业主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参与机制,保障业主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和问责机制,对业主委员会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和评估。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业主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业主的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