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干部职工收受礼品礼金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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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干部职工收受礼品礼金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预防违法、违纪现象及商业贿赂的发生,促进联社领导干部以及全体员工依法经营、廉洁从业,根据中纪委、监察部和区联社的有关规定,结合XXX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礼品礼金的含义:是指日常往来中发生的礼物、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劵、消费卡、支付凭证等。
第三条各级领导干部及员工在日常往来中,一律不准收受或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XXX各级领导干部及员工。
第二章礼品礼金的登记和上交
第五条登记上交金额和数量。
各级领导干部及员工因各种原因无法拒收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均需向XXX纪检监察部门登记并上交。
具体要求是:凡礼物、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劵、消费卡超过200元或价值(按市场价)超过200元的礼品一律要登记上交。
第六条上交登记期限和要求。
按规定须上交登记的礼品礼金,自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的礼品礼金,自回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向XXX的纪检监察部门登记并上交。
XXX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场填写《礼品礼金登记表》(见附表1),并开具《礼品礼金上交收据》(见附表2),《收据》一式两份,并盖有纪检监察部门的骑缝章,礼品、礼金上交人与XXX纪检监察部门各执一份。
第三章礼品礼金的处理和使用
第七条纪检监察部门作为礼品礼金上交登记的责任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此项工作。
各级财务部门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对上交的礼品礼金建立专项廉政账户,统一纳入同级财务管理。
第八条礼品礼金的处理和使用:
(一)对登记上交的礼金,一律由XXX纪检监察部门转交财务部门,经财务部门点收后,开出收款收据,款额交廉政账户,作为廉政基金。
(二)对高档耐用物品和有保存价值的礼品(如金银珠宝制品、电器设备、书画、工艺品等)可按有关规定拍卖。
礼品拍卖处理后的款项,一律交单位廉政账户,作为廉政基金。
(三)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可按一定比例兑换成现金,兑换的现金,一律交XXX廉政账户,作为廉政基金。
对不能兑换现金的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经主管领导批准办理手续后,可用于企业管理活动。
(四)对需留在单位作为陈列品保存或作办公用品的,应提出申请,估算价值,说明理由,经XXX党政领导审批后,作为XXX资产管理。
(五)对不易保存的礼品(烟、酒、食品等),经主管领导批准办理手续后,可作为接待之用。
(六)廉政基金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作为纪检监察部门办案基金、廉政建设和效能监察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基金;经党政领导批准,也可用于扶贫帮困等公益活动。
不得挪作他用。
(七)XXX纪检监察部门要对礼品、礼金登记上交的情况进行定期汇总,填写、上报《礼品礼金上交登记统计表》(见附表3),连同上交礼品礼金的处理情况写成书面材料,每半年(5月31日、11月30日前)以OA方式向分XXX监察审计部上报一次。
(八)纪检监察部门要将领导人员的上交登记情况纳入个人廉政档案管理,未经组织批准,一律不得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