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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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的实施
意见
正文:
----------------------------------------------------------------------------------------------------------------------------------------------------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的实施意见
大政办发〔2015〕4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29号)要求和迎接全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行政执法检查,依法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控制滥检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改善企业发展软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制度
(一)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制度。
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委托的组织,
下同)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例行执法检查,均须编制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分别于每年1月和6月上旬,报送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汇总提出具体意见,由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未经批准不得开展检查。
原则上,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企业进行检查的,下级机关不再检查;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都提出检查计划的,由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一个牵头单位实行联合检查。
年底前,政府法制部门要将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落实情况向本级政府作出报告,并适时予以通报。
(二)建立涉企行政检查批准、登记制度。
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检查,实施检查前,要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并进行登记。
检查时,要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
检查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不得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陪同,不得要求企业派车接送,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企业提供的宴请。
检查后,行政执法人员要及时向本机关提交书面检查报告。
行政执法机关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提出改进意见并书面通知企业。
(三)建立随机检查备案审查制度。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进行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县政府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及时开展,检查结束后30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检查情况。
二、推行涉企行政执法便民利企措施
(一)建立行政执法服务公开承诺制。
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服务理念,增强服务意识,针对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服务意识不强、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细化整改措施,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机关建设,普遍建立便企服务承诺制、责任制。
要通过本地区、本部门政府门户网站及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和办事窗口,公布便民利企措施,向企业提供本机关服务内容和促进企业发展的法律、政策及安全、技术等信息。
(二)优化审批程序,积极推行并联审批。
各级行政机关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原则上为40个工作日,牵头部门要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审批要求,在审批前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辅导服务。
法律法规规定确需中介服务的,要规范评估机构评估和收费行为。
(三)倡导“人性化”执法。
注重发挥行政指导、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手段作用,把处罚、
指导、服务结合起来,指导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办事,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三、实行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
市财政、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要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核定,并向社会公布目录清单。
行政执法机关向企业收费要预先下达《收费通知书》,告知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缴费地点。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将管理职能转移、分解到下属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有偿服务,不得在发放证照及办理有关手续环节收取抵押金、保证金,或利用职权只收费不服务。
属于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内的收费收入,必须按照国家和省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实行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贯彻落实《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省政府令第275号),对企业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非法财物,以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必须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决定适当,并在15日内依法向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重大行政处罚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前,须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政府法制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定期分析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情况,并提出规范相关行政行为的意见。
五、严格行政执法资格和执法行为监督管理
(一)全面清理、公示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审查、公告制度。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全面审查和清理所属行政执法主体,并在门户网站法制专栏上公示行政执法主体名称、主体性质、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类别、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市直各部门要将近年来市政府审定的授权执法主体和委托执法机构在门户网站公示。
全面审查和清理行政执法人员,对现持有《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是否参加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和考试、是否在执法岗位、有无非法违纪、所在单位的执法职能是否发生变化等情况进行审验,取消合同工、临时工、工勤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
完善行政执法主体
和人员信息平台建设,实现执法主体和人员信息上网公示。
(二)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
结合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贯彻落实《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24号),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行政行为的裁量权进行细化,制定指导标准,录入行政职权目录并在门户网站、相关办事场所(行政服务大厅)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
(三)建立市、县政府常态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从本年度开始,市及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每年须对所属部门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上一级政府,形成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
六、实行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一)严格规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禁止其有下列行为:借用企业资金,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企业的拨款以及依法应当退还企业的税金、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补助金等;无偿或廉价使用企业的房产、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和电子设备等财产;要求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或参加除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保险项目以外的保险;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向企业索要产品或强行低价购买产品;强制企业承担不应由企业开支的差旅费、通讯费、会议费、餐饮娱乐费、医疗费等费用;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提供赞助、资助;强制企业刊登广告,提供有偿宣传报道,订购报刊、图书、音像资料等;强制企业参加社会团体和学术研讨会,并要求企业交纳会费和提供赞助费;强制企业接受应由其自主选择的咨询、评估、信息、检测、认证等服务;没有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企业进行评比、达标、升级、评优、鉴定、考试等活动,并从中收费;以招商引资、考察等为名,要求企业出资、陪同旅游观光。
(二)认真受理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可以向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和大连市统一归口的投诉举报受理平台举报。
经调查属实,由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等予以通报,并由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据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建立涉企行政执法评价和日常监督机制
市及区市县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执法检查,会同市工商联选择部分不同所有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作为涉企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通过定期走访、组织评议等方式,听取企业对行政执法的意见建议,解答企业有关涉法问题的咨询,受理举报投诉,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通报处理纠正违法行为情况和行政执法普遍性问题的改进措施。
政府法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每年12月对行政执法机关涉企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纳入依法行政工作年度绩效考核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市县政府及相关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行政执法和监督队伍建设,认真抓好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各项工作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2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