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记大全之微信证据法律适用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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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证据法律适用初探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微信”这种沟通方式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微信”的使用频率和范围已经远超传统的电话、短信等沟通方式。

正因如此,在使用“微信”过程中所形成的“微信”证据,越来越普遍地出现在诉讼中。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公检法今后办案将有权查看微信朋友圈,可见“微信”证据正逐步扮演着一个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但因“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即时网络通讯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被作为庭审证据采用仍是一个难题。

一、“微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微信”主要包括语音、文字、图片等交流功能和朋友圈功能,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同时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16条进一步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可见,应将“微信”归类为电子数据证据的一种。

二、“微信”作为证据,在实务当中存在的困难及思考
电子数据是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电子证据因其自身的特性,有着一些先天的限制:首先,电子证据依赖于计算机硬盘、软盘等储存介质存在;其次,电子证据依赖与计算机等电子设备才能表现其内容;最后,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而不易察觉。

因“微信”证据属于电子数据证据,再加之“微信”证据的主要载体是手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载体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微信”证据存在一些独有的特点。

“微信”证据具有无形性、易破坏性、多样性、高科技性等特征,存在着许多先天不足,证明力较弱。

因而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微信”证据是否能得到采信困难重重。

我国诉讼法上对证据衡量是否有证据资格时主要是采用三个标准:真实性标准、关联性标准及合法性标准。

真实性标准主要指的是证据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
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关联性标准主要指的是证据必须要与证明的案
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有一定的联系;合法性标准是指证据的形式,收集的方法要符合法律的要求,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必须经过法律
规定的程序。

“微信”证据只有符合这三个标准才有被法庭采纳的可能。

其中
如何达到“真实性”是“微信”证据的难题。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
是主体认定难。

由于不少微信并非通过手机号码绑定,而是通过qq
号码或者其他方式登陆,且微信用户名仅显示为昵称,并非真名,
微信发送方的主体身份无法判定;二是内容认定难。

微信中涉及的
图片并非原件,而是将原件通过拍摄方式形成的复印件,真實性难
以判定。

三是甄别手段少。

部分材料即便是公证机关也无法对其真
实性进行认定,即使可以操作,也面临着较大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对于微信使用者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
途径: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
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前两种方式明显带有偶然性,不能
作为常态化的确认方式,且对于第二种方式,笔者认为并不能够确
认微信使用者的身份,“微信”作为公共的聊天社交平台,经过注册
任何人都可以使用。

经过统计,目前在我国微信和wechat(微信海
外版)合并月活跃账户数达4.38亿。

微信的使用者相当广泛,每个
微信使用者的好友上限可达5000人,若是朋友圈开放,任何好友都
可以通过保留使用者的照片来制造另一个“使用者”,也就是说由于
微信的开放性,微信使用者的头像和微信相册,不具有唯一性。


后两种方式都涉及到软件供应商公司的第三方技术协助,但尚未形
成良性运转的流程,至少在现阶段也不能成为常态化的一种证明方式。

解决此问题,最根本的是进一步提倡和推动实名认证。

基于以上,在诉讼中切忌对电子数据过分依赖,并不是掌握了“微信”证据就万事大吉。

条件允许的话还是应该以更直接的“白纸黑字”形式,要求对方“签字画押”,形成更有力的证据。

对于确实只能以“微信”方式呈现的证据,应及时向公证处申请做公证或者向法院申请对“微信”证据保全,将证据固定下来。

但是要注意到这两种方式也存在着缺陷,对于公证,由于还缺乏明确的认证规则和专门的电子证据鉴定机构,部分
公证、鉴定存在瑕疵缺漏,这些都增加了法院对“微信”证据认证的
难度,因此,建立专门的电子数据证据鉴定机构并明确其认证规则,
是目前“微信”证据发展的必然需求;对于法院保全,法院应以何种
方式对“微信”证据进行保全,目前还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流程,笔者
认为法院对“微信”证据进行保全,应得到微信运营者即腾讯公司的
支持,腾讯公司应当依据法院要求对涉案双方的微信账户及微信使
用记录进行保全查封,具体的保全方法还需要法院及微信运营商进
行沟通和探讨。

另外,微信运营商应该尽快建立类似“支付宝”这类
第三方公正平台,当“微信”使用者需要保全微信数据信息时,可以
通过在该平台备案,以达到将“微信”证据固定的目的。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
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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