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三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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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对于营业地在中国的从 事国际货物买卖的当事人来说,若对方当事人的 营业地在该公约的另一缔约国境内,则该公约就 成为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对该合 同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除非他们在合同中明确 排除该公约的适用。 以下就两者共同涉及的主要事项予以分析, 以使合同当事人对此有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保 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第四章 Incoterms®2010与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的关系
一、Incoterms®2010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产 生影响的方式 Incoterms®2010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产生影 响,主要是指合同当事人必须依照该惯例的有关 规定行使其有关权利和履行其有关义务,即该惯 例对合同当事人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这种影响 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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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买卖双方来说,除了合同履行中产生的 法律事项之外,他们之间因合同而产生的法律事 项还包括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的变更、解除 与修改、违约责任等问题。对于这些事项, Incoterms®2010中没有任何规定。对于这些 Incoter010已经规定但仍没有完整地解决的 法律事项,必须依赖于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和合同 所适用的法律加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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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coterms®2010一旦被纳入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它就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内容,对合同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即成为调整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 依据之一。但Incoterms®2010所调整的主要是货 物的交付、进出口手续的办理、风险的转移、费 用的划分和通知义务的履行等事项。这些事项只 是与合同履行有关事项的一部分。除了这些事项 之外,在合同的履行中还涉及所有权的转移和所 有权保留等许多事项,这是买卖合同中具有核心 意义的法律事项,Incoterms®2010对此并没有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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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物的交付 1.交货与交单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付货物是卖方的最 主要义务之一。但由于卖方一般要将货物交由承 运人运至买方,所以,运输单据就成为卖方完成 交货义务的证明;另外,有时买方在货物的运输 途中就可能需要将在途货物另行出售,或者在货 物尚未到达进口国就必须先行办理有关货物进口 报关等一系列手续,或者需要将货物在到达进口 国之前将其作为融资的担保等,所以,货物的有 关单据,特别是代表物权的运输单据(提单)对 买方来说也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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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定合同默示适用Incoterms®2010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除了上述两种明示 方式适用Incoterms®2010外,有时还可以推定合 同默示适用Incoterms®2010,此时该惯例应视为 对合同当事人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例如,《联 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9条规定:“双 方当事人应受他们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的约束, 除另有协议外,双方当事人应视为默示同意他们 已经或理应知道的惯例的约束。”这表明,对于 那些众所周知的国际惯例,只要当事人没有相反 的约定,则认为已被当事人默示接受,从而可以 适用于他们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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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某一贸易术语,但 没有明确约定对该术语的解释依据 例如,在合同中规定CIF Seattle,USA。此时 Incoterms®2010适用于买卖合同还需要满足一定的 条件,否则可能产生争议。首先,需要当事人的国 内法承认Incoterms®2010之类的国际惯例,对合同 当事人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如中国《民法通则》 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 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美国 《统一商法典》规定:“贸易惯例赋予合同特定的 含义,对合同条件加以补充或限制。”目前各国法 律一般都对此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其次,需要当事 人的国内法规定,涉及贸易术语的解释必须依据 Incoterms®2010,而不是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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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Incoterms®2010中 的某一贸易术语 例如,在合同中规定CIF Seattle,USA Incoterms®2010,或CIF Seattle,USA,然后又 规定“The trade term in this contract should be interpreted according to Incoterms®2010”。采 用这种方式实际上是将Incoterms®2010纳入了买 卖合同之中,将其变为合同的条款之一,因而它 对合同当事人则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即除非合 同另有约定或者该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另有规定, 合同当事人必须依据 Incoterms®2010的相关规定 履行合同。这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 Incoterms®2010最常用的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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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或仲裁员有时也 可推定Incoterms®2010适用于当事人所订立的国 际货物买卖合同。在第三种情况下,也需满足一 个前提条件,即合同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示约定适 用Incoterms®2010,但也没有明示排除适用 Incoterms®2010,否则,也不能推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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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Incoterms®2010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 作用及局限性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涉及到合同的成立、修改 、变更、终止等法律事项,以及货物品质、数量 、价格、支付方式、运输、保险、争议解决和适 用法律等内容。上述内容通常由双方当事人通过 谈判在合同中加以约定。但双方当事人不可能对 交易中可能出现的所有事项都事先在合同中规定 得非常详细。而对于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的一些 事项,有时可能对交易的进行有较大的影响,为 此,可以适当地运用一些国际惯例加以补充。因 此,作为国际贸易惯例的Incoterms®2010,可以 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起到补充和解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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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Incoterms®2010与《联合国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公约》的关系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关于国 际货物买卖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国际公约,其目的 是统一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为国际贸易创造更 为良好的法律环境。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制定了各 自的买卖法,但彼此之间存在诸多分歧,因而在 国际贸易中不可避免地引起法律冲突,不利于国 际贸易的开展。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际社会经 过多年的努力,在1980年3月正式通过了《联合 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国政府于1986年 12月核准了该公约。该公约于1988年1月1日正式 生效,中国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可以充分运用该 公约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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