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权运行异化及改革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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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卷 第4期 2010 年 12 月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JOURNAL OF NINGBO RADIO & TV UNIVERSITY
Vol. 8 No. 4 Dec. 201407
审判权运行异化及改革路径
王 林 1,裘有度 2
(1. 浙 江 省 象 山 县 人 民 法 院 ,浙 江 宁 波 315700;2. 四 川 司 法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四 川 德 阳 618000)
审判权天然地带有权力的裁量性的特点,且这种权力 在具体的行使过程中极易膨胀,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表 现为审判权的违法行使以及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侵犯。
1、审判权的缺位。当事人提起诉讼时,要受到法院 的严格审查,法院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常以该纠纷不 属于法院主管或诉讼证据不足为由,拒绝受理,致使当 事人告状无门。这类情况在行政诉讼领域表现尤其突出, 例如,当前大量的征地拆迁补偿纠纷法院均以不属于主 管范围为由,拒绝受理。
—————————————————————— 【收稿日期】 2010-10-18 【作者简介】 王林,男,安徽六安人;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法官;研究方向:民商法、中国司法制度。裘有度,男,江西南昌人;四 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师,学报编辑;研究方向:民商法、中国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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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0 年第 4 期
法学思考
王 林等:审判权运行异化及改革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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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之外,强行收取诉讼费,如果上诉人不缴纳,就不向 上级法院报送案件卷宗。
4、审判权地方化。在现行体制下,地方各级法院的 人财物都依赖于地方、受制于地方,客观上变成了 “地 方的” 法院,地方领导机关和领导人的意见对当地法院 的影响很大。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地方法院不得不为 了 “地方的利益” 而违法行使审判权,公然不顾事实和 法律,尽量偏袒本地区的当事人,如拖延审理时间、久 调不决,或故意不执行外地人胜诉的案件。
二、中国审判权运行过程中表现出的异化现象及危害 权力类型一旦形成,就会作为一种文化现象保持其相 对独立的生命力。中国近代司法审判权自清末引入以后, 虽然历经朝代变迁、政权更迭,但中国传统文化留给它 的历史印记却一直延续至今。在中国的这片文化土壤中 成长起来的审判权,在与现实博弈的过程中,发展出有 别于西方法律文化传统孕育的审判权的品格,表现出一 系列独特的异化现象。
的以审判独立为原则的近代审判权体系。但是由于这种 司法审判权并非内生于中国传统的权力文化土壤,而是 在肩负了一系列救亡图存的历史使命的情况下,才从西 方引进移植而来,同时由于在中国自古以来诸法合体、司 法行政不分的背景下,仓促而就的司法变革缺乏必要的 文化、心理、制度等土壤的支撑,导致这一权力体系极 为脆弱,司法的权威无法树立。
【摘要】我国司法审判权制度移植自西方国家,但受到我国传统体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司法审判权在运行过程
中存在诸多异化现象。这些异化现象既影响了审判机制解决纠纷功能的发挥,降低了审判效率,又制造了新的司法不公,
影响社会和谐。笔者认为应在充分认识审判权性质的基础上,坚持审判权的中立性、独立性、正当性和被动性,科学构
2、审判委员会权力扩张,影响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 的审判权的行使。根据 《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 11 条的规 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疑难的 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然而,在实践中,许 多法院却把审判委员会变成了专门研究案件的机构,对 一些极其普通的案件,也提交到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 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一般先由案件承办人汇报案情, 讲明案件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各自所依据的事实和理 由、合议庭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及最后的处 理意见,然后由与会委员据此各自发表意见,最后按少 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对此决定,合议庭必须服 从。这实际上是审判委员会委员在未直接组织案件当事 人听证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不仅审理过程不 公开,而且参加审理案件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也不公开,使 得先前的审判活动流于形式,违反独立审判原则,很不 利于提高办理案件质量。
应 在案 件的 审 理过 程中 越俎 代疱 ,直 接拿 出处 理意 见” [5]。司 法权 的 “中 国” 问题 ,首 先就 在于 司法 权自 己都 无 法 安 身 立 命 , [6] 这 导 致 了 审 判 权 的 独 立 性 无 法 得 到 保障,于是在实践中产生了以下违反审判独立原则的 审判权异化现象。
司法审判权是一种虽然独立、但却有限的权力,因此 在习惯了 “全能型司法” 的中国社会,无论是传统官僚 或普通民众都很难适应这样一种权力行使机制。[2] 同时, 审判权作为一种正式制度被构建起来后,其运行的结果 必然侵犯原有权力体制的“专有领域”,并对其构成威胁。 如果任由审判权自由运作,则其会不断侵蚀、蚕食原有 权力体制在纠纷解决领域内的生存空间,并最终将原有 权力体制从纠纷解决领域驱逐出去;但是原有权力体制 并非被动承受,其在承受威胁时,也构成对审判权运行 空间的威胁。原有的权力体制必然表现出对外来体制的 敌意,并通过自身在民众中所具有的观念优势、调整范 围的触角延伸优势、社会资源的整合优势等,在审判权 调整领域继续发挥其影响力。而从中国司法审判权的脱 胎环境、生长条件来看,审判权来源于传统行政权领域 并处于行政权的包围之下,因此可以说行政权对审判权 的影响是决定性的。中国审判权的特质正是在这种权力 相互交织、冲击、磨合中形成并发展的。
2、审判权的出位。受利益驱动越权办案或拒不履行 法定职责。以提供法律服务为名,主动 “开发案源”,利 用职权乱列当事人、乱争管辖权,对合同履行地往往作 出有利于本地法院管辖的解释。对于明显不属于本地法 院管辖的案件,先立案,如果被告在答辩期内不提出管 辖权异议,案件就继续审理。
3、 审 判 权 的 越 位 。 为 了 阻 止 某 些 当 事 人 起 诉 案 件 , 在法律规定之外增加受理案件的条件,或者对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置之不理,任意超越审理期限,久拖不决。一 些法院对不服其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在上诉
审判权的异化行使,破坏了审判权的运行机制,对司 法的公正、效率等价值造成严重的危害。
1、影响审级制度的正常运行。由于行政化运作导 致在权力配置上有明显的上倾趋向,极端的情形会导 致审级关系演变为纯粹的行政上、下级关系,下级法 院的 法官 主要 对上 级负 责,对形 式化 了 的规 则负 责,而 不是对案件事实、对当事人负责。审级制度在设计原 理上要求每一审级的法官独立裁判,以充分发挥每一 审级的作用,保证案件得到妥善、公正地处理。如果 上级 法院 对下 级法 院的 审理 活动 干 预过 多,“初 审” 法 官的审判实际变成上级法院的裁断,这会造成上一级 审判的名存实亡。
Key Words: jurisdiction; alienation; hazards; reform path
一、中国传统文化对审判权性格的塑造 在传统中国社会,司法权几乎没有独立于行政权而存 在过,司法权是在专制集权模式下的司法分工。在各级 行政体系中,司法权始终寓于行政权之中,从最基层的 一审法官——州县官,到最高层的终裁者——皇帝,无一 例外。[1] 近代中国通过仿效西方,设置司法审判机关,配 备相应审判人员,移植西方法律制度,由此建立起系统
建我国审判权的运行机制,使我国的司法审判权逐步形成独立、公正、效率等品格,为司法审判权运行进入正常轨道提
供必要的制度支持。
【关键词】 审判权;运行异化;危害;改革路径
【中图分类号】 DF718.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3724 (2010) 04-0047-05
On Alienation of Jurisdiction Operation and Its Reform Path
WANG Lin1,QIU You-du2
(1.The people's court of Xiangshan county Zhejiang, Ningbo 315700, Zhejiang, China) (2.Sichuan Judicial and Police Officers’Professional College, Deyang 618000, Sichuan, China)
审判权行使的行政化问题,出在法院系统内部的 两套分别用来处理两类不同问题的制度上,即为履行 国家赋予的审判职能的审判制度和从规范上看应是为 保证和支持法院审判职能之实现而不可缺少的法院内 部 行 政 管 理 制 度 —— 在 实 践 中 发 生 了 职 能 的 交 错 和 混 合 。[3] 审 判 权 行 使 的 行 政 化 在 客 观 上 破 坏 了 审 判 权 行 使 的直 接 性 ,导致 审 判 权 异 化 为 行 政权 的 运 作 模 式 。[4] 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办案法官失去应有的独立 特性,其职能作用与行政权力运作过程中的下级人员 极为相似。这种采用行政管理方式管理法院的做法, 违背了审判工作特有的规律性,也与法律规定不符。 尽管审判机关试图通过自身的改革使审判权的运作过 程摆脱行政化模式,各地法院也积极制定了一些改革 措施,但是,总的来看改革效果不明显。审判权行使 的行政化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上下级法院关系行政 化 和个 案 中 “审”“判” 分 离 。
审 判独 立是 我国 宪法 和法 律确 定 的原 则,包 括人 民 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独立进行审判时,不受行政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和 公 民 个 人 的 干 涉, 包 括 “上 下 级 法 院之间的相互独立,亦即上级法院不得干预下级法院 对具体案件的审判,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具体案件的 监督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如二审、再审程序进行,而不
Abstract: The judicial power system in China was transplanted from western countries. But influenced by factors such as China’s traditional systems, there is much Alienation over its operation. The alienation not only affects the function of judicial mechanism to resolve disputes and reduces the efficiency of the trial, but also created a new judicial injustice that affect social harmony. We believe that, based on the full awareness of the nature of judicial power, we should adhere to neutrality, independence, legitimacy and passiveness of judicial power and scientifically construct an operation mechanism in China to gradually form the characters of independence, impartiality, efficiency, etc. in jurisdiction operation and provide necessary institutional support for its normal operation.
1、一是下级法院主动向上级法院请示,二是上级法 院主动要求下级法院向其汇报案件审理情况,并要求下 级法院按其意见处理案件。下级法院一旦按照请示的结 果即上级法院的意见对案件作出判决,以后案件上诉到 上级法院就很难得以改判。的一审终审,变相 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和申请再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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