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保障性住房配置网上运行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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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保障性住房配
置网上运行操作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8.03
•【字号】宁政办〔2016〕181号
•【施行日期】2016.08.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保障性住房配置网上
运行操作规程的通知
宁政办〔2016〕181号
蕉城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德市保障性住房配置网上运行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日宁德市保障性住房配置网上运行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宁德市保障性住房审核效率,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配置网上运行工作,促进保障性住房配置公开、公平、公正,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保障房配置网上公开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建住〔2014〕1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和监管信息系统开发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住〔2014〕19号)、《福建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流程>的通知》(闽保障房〔2014〕6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修改完善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闽建办住〔2015〕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宁德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由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开发建设和运行管理,按照“业务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在线、永久追溯”的要求,建立保障性住房配置规范化审批管理及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同时,依托系统通过进一步明确责任,健全制度,变人工纸质审批为网上流转审批,规范配租流程,实现权力运行程序化、流程公开化、风险可控化、监控实时化。

第三条市住建、住房公积金、地税、工商、交警、社会保险、房地产登记(房屋、土地),蕉城区住建局、民政局、东侨社会事业局等相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能,及时提供协查信息,并通过信息系统传送,系统重要环节和重要节点的信息应当对内对外公开。

第二章操作程序
第四条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蕉城区街道(乡、镇)或东侨各社区居委会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蕉城区街道(乡、
镇)或东侨各社区居委会应在35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经初步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或5日内出具书面受理单,并将纸质材料扫描录入信息系统。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备的,蕉城区街道(乡、镇)、东侨各社区居委会在10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要件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在申请人所在地街道或社区居委会公示7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审批表内盖章,通过信息系统连同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一并报送两区住房保障部门。

3、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要件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审查不通过的,蕉城区街道(乡、镇)、东侨各社区居委会应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件的原因及补件所需的事项,并通知申请人签收。

同时,在信息系统中注明通知时间及内容。

4、申请人自收到补件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所需补件材料提交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或社区居委会,蕉城区街道(乡、镇)或东侨各社区居委会应同时将补件材料扫描录入信息系统。

申请人逾期未补齐提交材料的自动转为退件处理,蕉城区街道(乡、镇)、东侨各社区居委会出具退件通知书,连同申请材料一并退回申请人。

第五条两区住房保障部门应自信息系统在线收到蕉城区街道(乡、镇)、东侨各社区居委会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自信息系统在线收到蕉城区街道(乡、镇)、东侨各社区居委会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日内转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查申请家庭的住房和公积金缴存信息,协查单位应自信息系统在线收到两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反馈协查信息。

2、在协查信息到位后完成申请家庭住房状况认定,符合相关准入条件的,通过信息系统转两区民政部门进行家庭收入、财产认定。

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两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件的原因及补件所需的事项,并通知申请人签收。

同时,在信息系统中注明通知时间及内容。

3、申请人自收到补件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所需补件材料提交到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将补件材料扫描录入信息系统,申请人逾期未补齐提交材料的自动转为退件处理,住房保障部门应制作退件通知单,通知申请人签收,完成退件手续。

同时,在信息系统中注明退件时间及理由。

第六条两区民政部门应当自信息系统在线收到两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两区民政部门自信息系统在线收到两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日内,通过电子表格方式和信息系统在线提请市交警支队、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等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等相关信息进行协查。

2、各协查单位应自信息系统在线收到两区民政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反馈协查信息。

3、两区民政部门在协查信息到位后,完成申请家庭收入与财产状况核查,并将核查结果通过信息系统反馈两区住房保障部门。

第七条两区住房保障部门自信息系统在线收到两区民政部门核查结果之日起10日内完成汇总,符合准入条件的,由两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批表内盖章,通过信息系统连同申请材料和复审意见一并报送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第八条两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收到两区民政部门核查结果并综合认定,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在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两区住房保障部门作出的不符合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重新核查,该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完成重
新核查。

经重新核查符合准入条件的,由两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批表内盖章,通过信息系统连同申请材料和复审意见一并报送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经重新核查仍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书面通知单,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在信息系统中注明通知时间及内容。

第九条对两区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发起的多部门信息协查,各协查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市交警支队、工商局、地税局、人社局、房地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协查反馈。

第十条申请人以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不报等手段,企图骗取保障性住房保障资格的,一经查实,由两区住房保障部门对涉及住房方面问题的行为人,两区民政部门对涉及收入、财产方面问题的行为人,予以录入系统中的“失信档案”。

今后,根据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适时对接列入全市社会信用系统。

第十一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两区住房保障部门上报的拟保障对象的资格进行复核,报经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复核认定或联席部门会议复核认定。

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在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进行保障资格登记,通过信息系统列入轮候配租。

经复核认定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出具书面通知单,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在信息系统中注明通知时间、内容及理由。

第十二条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在对相关保障家庭配租配售后10日内,通过住房管理信息系统登记详细的配租结果,明确保障家庭承租房屋的具体情况。

第三章组织保障
第十三条加强和完善组织工作机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两区住房保障部门、两区民政部门建立联席审核会议制度,组织协调推进保障房配置网上运
行。

第十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做好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委托软件研发机构进行维护、升级、改造,并适时与其他系统对接,为各责任单位网上审批相关职能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十五条承担协查工作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落实具体承办处室(单位),指定熟悉业务、精通技术的人员承担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章监督问责
第十六条加强督促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保障房配置网上运行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并就网上公开出现红灯预警情况督促各协查部门协查情况、及时审查(核查)办结,对超时限情况等及时通报纠正。

第十七条市纪检监察部门、市效能办要加强对保障房配置网上运行联合审查各责任单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保障房配置网上运行开展定期审查,对系统中出现的不配合、不受理、超时限、不作为等累计次数10次以上情况按时移交市效能办进行督查结果运用。

第五章其他
第十八条严格遵守安全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对在工作中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信息泄露的,依纪依规给予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程适用于蕉城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台相关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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