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海上保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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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与海上保险有关的法规
第一节海商法
一、概念
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过程中船舶及其所有人与其他有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规总称
二、主要内容
三、与海上保险的关系
海上保险是海商法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二节海牙规则 (Hague Rules)
全称“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
一、《海牙规则》的产生
二、《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
(一)承运人的责任
1、提供适航船舶
承运人有义务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克尽职责,以便使船舶适航,保证妥善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适宜而安全地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2、妥善管理货物
承运人应当适当而谨慎地装载、收受、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二)承运人的免责
共17项
(三)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赔偿限度,每件以100英磅或其他等值货币为限。

但托运人在货物装运之前已将其性质或价值加以说明,并在提单上注明的,不在此限
(四)《海牙规则》的诉讼时效
应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1年内提出诉讼
三、《海牙规则》与海上保险的关系
(一)海牙规则规定的17条免责中,除第九、十三、十四和十五项海上保险人不予承保外,其他各项都可通过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和战争、罢工险,把损害责任转嫁给保险人
(二)承运人与保险人之间由于货主权益转让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三)货损的实际价值与承运人赔偿限额的差额,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四、《维斯比规则》 (Visby Rules)
全称为《关于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
全文共17条,对《海牙规则》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一)诉讼时效:经过双方协商可延长
(二)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双重限额。

每千克30金法郎或每件每单位1000金法郎,以高者为准
每千克2SDR或每件666.67SDR,以高者为准
五、《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
全称是《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1978)
全文共34条,对《海牙规则》作了全面的修改
(一)延长承运人责任期限
扩大为“港至港”
(二)推行完全过失责任制
(三)提高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
每千克2.5SDR或每件835SDR,以高者为准
(四)延长诉讼时效:扩大为2年
第三节共同海损理算规则
一、共同海损概述
(一)共同海损的概念
指发生海上危险时,为了解除船舶、货物遭遇的共同危险,有意采取的合理的抢救措施所产生的特殊的牺牲和合理的额外费用
共同海损措施造成船、货本身的物质损失,称为共同海损损失(牺牲)共同海损措施引起的费用称为共同海损费用
(二)共同海损条件
1、危险必须是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是实际存在的、不可避免的
包含三层含义:①危险必须是船货共同的②危险必须是真实的③危险是不可避免的
2、共同海损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危险,有意而合理采取的
包含三层含义:①措施是为解除船货共同危险②行为必须是有意的③行为必须是合理的
3、共同海损损失是特殊性质的,费用必须是额外支付的,而且是共同海损行为的直接后果
包含三层含义:①牺牲是特殊的②费用是额外的③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的直接后果
4、共同海损行为必须取得效果
以上四个条件是构成共同海损的一个统一体,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二、共同海损的理算和理算规则
(一)共同海损的理算
1、理算概念
审核和计算共同海损损失与费用的补偿与分摊的工作,称为共同海损理算
2、共同海损理算人
承担共同海损理算工作的机构或人员称为共同海损理算人
(二)共同海损理算规则
1、《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York-Antwerp Rules)
(1)《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是一个国际上广泛采用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
(2)《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是共同利益派和共同安全派协商的产物
①共同安全派
共同海损的范围应该是严格按照共同海损的概念来划分,船舶发生海事,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应该只限于为了解除共同危险而造成的特殊损失和额外费用,一旦船舶获得安全,其后再发生的任何损失和支付的任何额外费用即不应属于共同海损的范围
②共同利益派
共同利益派认为,应将船舶驶抵避难港起至修理完,并完成续航准备时为止这一时间内引起的特殊损失和额外费用也列为共同海损
(3)《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是一项条文繁琐和文字难懂的规定
2、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
简称北京理算规则 (Beijing Adjustment Rules)
(1) 主要内容
共八条,另加一条序言
(2)北京理算规则的特点
三、共同海损损失
(一)抛弃
(二)救火
(三)自动搁浅
(四)起浮脱浅
(五)船舶在避难港卸载、重装或倒移货物、燃料或物料
(六)货物、物料当作燃料
(七)切除嵌楔物
(八)割断锚链
四、共同海损费用
(一)救助费用
(二)与避难港有关的费用
1、驶往、驶离避难港口的费用
2、避难港港口费用
3、船员工资、给养和燃料、物料
4、卸载、重装或倒移船上货物、燃料或物料
5、与为安全完成航程修理船舶有关的费用
(三)杂项费用
(四)代替费用
五、共同海损的补偿
(一)船舶共同海损损失补偿
船舶的损失金额按照损失部分实际支付的合理修理费用计算。

如果未进行修理,则按必要的合理的估计费用计算
例:A轮从新港装运杂货驶往都拉斯港,9月3日在港外搁浅,使用本身动力试图起浮无效,后经强卸部分货物后起浮,然后驶入目的港。

经船级社检验,无搁浅损坏,但在起浮过程中推进器叶片受损。

起浮损坏属于共同海损,修理费用应列入共同海损,具体项目有:
主机及车叶检验费 302
车叶清洁费 155
车叶修理费 2,681
部分干坞费 3,812
合计 6,950
则本案共同海损损失补偿金额为6,950
(二)货物共同海损损失的补偿
货物的损失金额,按照损失部分在目的港完好的到岸价格,减除由于损
失而无需支付的运费
例:某轮从伊朗装载6,574吨废钢、废铜和废轮胎驶往青岛,途中因烟囱火星落在第五舱甲板所装的废轮胎上,引起火灾。

立即用水灭火,并将火区周围的轮胎抛弃,防止蔓延,随后火被扑灭。

到港卸货完毕后经检验损失情况如下:
甲板上全部轮胎发票重量为 115吨
卸货后经检验,完好轮胎 52吨
被烧焦轮胎 1吨
被抛弃的轮胎 62吨
根据火灾事实报告,抛弃的轮胎中,未着火的占80%,已着火的占20%,如果按每吨到岸价值人民币4000元计算,共同海损的补偿数额应为多少?
可以补偿的应是抛弃行为产生的损失,则烧焦部分不算,而被抛弃的62吨轮胎中,20%的已着火部分应予以减除,因为其即使不被抛弃,也是已损坏的,不列为补偿范围,所以可补偿的是:62吨×80%=49.6吨×4000元/吨=198,400元
(三)运费共同海损损失补偿
运费的损失,按照货物遭受损失而引起的运费损失金额,减除由于损失无需支付的营运费用
例:某轮从中国装杂货运往非洲,途中搁浅,起浮时抛弃了一部分货物,其中一部分是干电池100箱,提单规定是到付运费,运费为每箱50元,到货卸货费每箱15元由承运人承担。

计算运费的补偿金额。

对承运人来说,100箱货物全损,使其到付运费遭受损失,金额为:100箱×50元/箱=5,000元
但是承运人运费损失的同时也节省了卸货费用,因此在计算补偿金额时应予扣除
则本案运费补偿金额为:
5,000-100 ×15=3,500元
(四)共同海损费用补偿金额的计算
六、共同海损的分摊
(一)共同海损分摊的概念
船舶和货物等在共同海损行为中产生的牺牲和费用,应当有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遭受损失的所有受益方按各自受益财产价值(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以补偿共同海损损失,称为共同海损分摊,俗称“摊水”
(二)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计算
1、船舶分摊价值
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港时的当地完好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损失金额计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当地的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
2、货物共同海损分摊价值
按照货物的到岸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
3、运费的分摊价值
按照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事后取得的运费,根据共同海损事故发生时尚未完成的航程,作相应比例的扣减,加上列入共同海损的运费损失金额计算
(三) 共同海损分摊金额的确定
共损分摊率=
共损损失和费用总额
× 100%
共损分摊价值总额
船舶的分摊金额=船舶分摊价值×分摊率
货物的分摊金额=货物分摊价值×分摊率
运费的分摊金额=运费分摊价值×分摊率
例:某船在航行途中意外搁浅,船底因此受损,为使船舶起浮,反复用车,使主机损坏,但未成功,后经拖带脱浅,船舶抵港后宣布共同海损。

经查损失情况如下:船舶搁浅损失40,000元,主机损坏20,000元,拖带费用9,000元。

已知船舶的完好价值为250,000元,货物到岸价值为82,000元,到付运费为12,000元,营运费用2,000元。

计算本案的共同海损分摊金额
第一步,计算出共同海损损失和费用总额
本案未涉及货物和运费损失,船舶共损为:主机损坏20,000元+拖带费用9000元=29,000元
第二步,计算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总额,同样也分船舶、货物和运费三部分
①船舶分摊价值:按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当地完好价值减去不属于共
同海损损失金额计算,250,000-40,000=210,000元
②货物分摊价值:以货物在抵达航程终止港的到岸价格减去到付运费计算,82,000-12,000=70,000元
③运费分摊价值:以到付运费扣除目的港应支付的营运用计算,12,000-2,000=10,000元
④分摊价值总额:210,000+70,000+10,000=290,000元
第三步,计算分摊率
共损失和费用总额
分摊率= x100%
共损分摊总值
29, 000
分摊率= x100%=10%
290, 000
第四步,计算共同海损分摊金额
各方分摊金额=各方分摊价值×分摊率
船舶分摊金额=210,000 × 10%=21,000元
货物分摊金额=70,000 × 10%=7,000元
运费分摊金额=10,000 × 10%=1,000元
合计:29,000元
七、共同海损与海上保险的关系
第四节有关船舶碰撞、海上救助法规
一、与船舶碰撞有关的法规
(一)船舶碰撞的概念
(二)船舶碰撞的原因和责任划分
1、无过失碰撞
2、单方面过失碰撞
3、双方互有过失碰撞
(三)适用船舶碰撞的有关法规
1、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2、关于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3、关于船舶碰撞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
4、关于船舶碰撞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
二、海上救助
(一)海上救助的概念
(二)海上救助公约
本章复习思考题
1、海牙规则、汉堡规则、维斯比规则三者的比较
2、共同海损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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