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港口物流快速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5〕144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港口物流快速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正文:
----------------------------------------------------------------------------------------------------------------------------------------------------
市政府关于推进港口物流快速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宁政发〔2015〕14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抢抓国家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战略机遇,进一步推进南京港口物流快速健康发展,建设南京长江航运物流中心,打造航运(空)与综合枢纽名城,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引领
编制《南京长江航运物流中心“十三五”建设与发展规划》,制定《南京长江航运物流中心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
实施区港联动,以区为主,按规划统筹推进集疏运、港口、物流园区、支持保障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有效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
将各区(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与长江航运物流中心规划深度衔接,做好生态红线等专项规划与港口规划的衔接,确保南京港区建设按照南京港总体规划有序推进。
二、支持疏港公路、铁路建设
疏港公路项目优先纳入市干线公路建设补助计划,参照国省干线公路省级补助标准,根据建设进度,同步安排市财政补助资金。
加快龙潭港区铁路专用线、西坝港区铁路专用线扩建、尧化门综合货场(含集
装箱中转)、江宁镇综合货场等疏港铁路项目的建设。
三、支持老港区码头搬迁整合
南京港集团改制重组相关支持政策措施,以2015年为基期年,政策顺延至2020年。
对老港区迁建项目,由拆迁主体承担建设投资,按照功能和能力进行置换。
涉及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可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减免。
四、保障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对南京港新港区的港口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予以优先考虑。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重点保障航运物流中心项目用地,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根据开工建设计划逐年落实用地计划。
对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港口、疏港公路、疏港铁路等基础设施类项目和点供条件的产业、物流类项目,优先列入市级用地计划,同时积极向上争取省级用地计划。
五、提升航运服务功能
设立南京航运交易中心,并争取省政府支持,将其列为省级航运交易中心。
建立口岸定期沟通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加快推进区域通关一体化及电子口岸建设。
打造航运总部集聚区,对入驻龙潭国际综合物流集聚区、下关长江航运物流服务集聚区和西坝、七坝、滨江三大航运物流枢纽节点的航运总部及区域总部企业,符合我市《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相关政策的,优先予以扶持。
六、加大专项资金扶持力度
设立南京港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制定出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将市政府“南京港集装箱发展奖励资金”调整为“南京港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每年额度不少于7000万元,以支持我市长江航运物流中心建设发展。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培育集装箱航线、吸引长江中上游地区集装箱在南京中转、集装箱水铁联运、“龙洋直通”退税直航航班、重点物流场站、内陆港、信息化、港口节能减排等项目补贴。
七、加快集装箱内陆港建设
呼应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拓展南京长江航运物流中心腹地范围,在苏北、长江沿线的安徽、江西、中西部等内陆地区和铁路沿线地区建设具有港口物流服务功能的内陆港项目;在市财政安排的南京港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中,每个项目可给予不高于300万元建设补助。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3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