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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合理 。为 了减少 法官 的审前 预断 , 强庭 审的实 际效 果, 国 增 我
因此 , 了解 决被告 人和辩 护人对案 件证据 材料的 了解 掌握 为
问题 及 由此影 响刑事 诉讼 中 的相关 问题 , 笔者 以为, 在我 国刑事 诉讼 中可 以构 建阅卷 登记 出示 程序 。 一 二、 阅卷登 记 出示程 序的 内容 阅卷登 记出示程序 以实现 律师 的阅卷权为突 破 口, 而带 动 进 我 国刑事 诉讼程 序 改革 的推进 , 内容是: 其 自案件移送检察 机关审
一பைடு நூலகம்
、
性, 司法实践 中 , 犯罪 嫌疑人 很难 有效 行使 自己的诉讼权 利 。根 据律 师法 , 查结束移送 审查起 诉之 日起 , 侦 辩护 人有权 查阅 、 抄 摘 和复制 与案件 有关 的诉讼 文书 及案卷材 料 ; 自案 件被人 民法 院受 理之 日起 , 辩护 人有权 查阅 、 摘抄 和复制 与案件有 关的所 有 料 。 应当说 律师 的辩 护权得 到 了较 大的拓展 , 由于 没有相应 救济机 但 制, 律师 的权利 更多 的是纸 面上 的权利 , 在查 阅案件 证据材 料 的 过程 中可能会 遭遇 法律制 度 的和人 为的障 碍 : 第一 , 法律规 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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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 1] 1 中 1 月 I Z 年
制' 5 I 缸会
我国剩诉中阅卷登记出示程序之龋
杨 青松 许 杰
摘 要 为了解决被告人和辩护人对案件证据材料 了解掌握问题及由此影响的刑事诉讼中的相关问题 ,在我国刑事诉讼 中可以构 建 阅卷登记 出示程序 , 该程序 也解 决 了律 师向检 察机 关展 示证据 的问题 , 具有证 据展 示 的功 能, 同时也有 助 于推 进我国刑事诉讼改革, 使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符合诉讼规律, 更具民主性和科学性。
主 要证据 复印件 的范围则 是 由检 察机关决 定, 因此律 师在法 院能 察机关补充侦查, 因此, 要求不论是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还是 自 否全面 了解和 掌握 案件 的证据利 料是 一个 问题 。 第二 , 人为 因素 己补充侦 查 , 每次 补充侦查完 毕之后 , 都应 当告知律 师前来 阅卷, 律师也 可在补充侦查 的存在 。 虽然 律师 在审查起 诉阶 段有权 查 阅案件 材料 , 但能 否顺 律师阅卷后 仍应在 阅卷登记 簿上登记 签字 , 阅卷登记 的期间 自 件移送 审查起 诉之 日 案 利 及时全 面查 阅案件材 料 又是 一个 问题 , 实践 中 , 不少 的律师 在 完毕之后一 次性 阅卷。 要 求查 阅案 件 材料 时, 遇到这 样那 样 的阻碍 , 会 因为法 律虽然 规 起至 初次 开庭法庭证 据调查前 。 师若掌握 有与案件有 关的证据 律 料, 在阅卷 的时候应展示给检 察机关 ( 至于律师展 示证据 的范围 定 了律 师的 渚多权利 , 但并未 明确规 定检 察机 关有为律 师阅卷 提 这里 不作探 讨)检 察机关 在查阅 、 , 摘抄和 复制后 。 也在该阅 供便 利的义 务 , 相关 人 员不予配 合也 没有相 应 的法律 后果 , 且 问题 , 而 以示 检察机关 已经 了解 掌握 了律 师手中的 即使 以后在法律 的修 改中增J 了义务性 的规定 , J u 如果没 有程序性 卷登 记簿上 登记签字 , 的制 约 , 也很难 起到 应有 的效果 , 至会 使执法 人 员产生抵 触情 证据 料 。基 于程序性 制约 的要 求 , 甚 该阅卷 登记簿必须在 法庭调 绪 。第 三 , 相关法 律规 定的缺 失 。我 国没有建 立证 据开示 制度 , 查阶段 出示, 以示作 为控 辩双方互相展 示证据 料 的证明, 控辩双 也没有庭 前证据 交换和 听证程序 , 更没有 让犯罪 嫌疑人 和辩护人 方提 出异 议的, 法庭通 过核对 , 没有 展示给 对方的证据 材料 , 法庭 由于检察机 关事实上掌 握案 了解案 件材料 作为 侦查 终结必 经程序 的规 定 , 因此 , 辩护人 也无 不得 作为认定案 件事实 的证据使用 。 件的几乎所 有证据利料 , 若在审查起诉 阶段不展示给律师 , 如 阅卷 法通过 这些途 径来全 面 了解案 件证据 材料 。 登记簿上 没有律 师的登记 签字情况 , 该证据材 料便不会作 为认 则 辩护 人不 能及 时全面 了解掌 握案件 的证据材料 , 虽然 在一定 程 度上 有利于 打击犯 罪 , 但将 产生 渚多 不利 的影响 。第一 , 不利 定案件事 实的证据 , 这样 可 以顺 利解 决律 师的 阅卷 难问题 。若律 或 没有 聘请律师 辩护 , 检 于 犯罪嫌 疑人 、 告人 合法权 利 的维护 。我 国刑事诉 讼 中, 被 未决 师放 弃 阅卷的权利 , 者被告人 自己辩护 , 该证据材料 仍可 以在法庭提 出, 接 羁 押的 比例较 高, 犯罪 嫌疑人 、 告人 对案件 材料 的 了解和对 自 被 察机 关应在登 记簿上注 明情况 , 法 己合 法权益 的维护更 多的是 依赖辩护 人 , 因此 辩护人 的诉讼权 利 受质 证和认 证。至于 在审判过 程中 , 院依 职权或者 依 申请收集 由于控辩 双方在庭上 都能够阅 览, 故不受该程序的限 的 实现 关 系犯罪 嫌疑人 、 被告人 合法 权利 能否得 到维 护 , 尤其 是 的证据 材料 , 在我 国证人 出庭 比例极低 的现状 下 , 辩护 人 了解 掌握案 件的证 据 制 。 阅卷 登记 出示程 序通过 开庭前 的阅卷登记 程序和法庭 调查时 材料对 有效 行使 防御权 更具有 切 实意义 。 第二 , 于发现 实 体 的 出示 程序, 不利 保证控辩 双方都能够看 到对 方掌握 的证据 材料, 尤其 真实和 实现程 序正 义 。 由于辩 护人 不能全 面 了解证据 材料 , 其 是辩护 律帅 的阅卷难 问题 得到解 决。 尤 是对被 告人有 利 的证据材 料 , 难形成 有效 的抗辩 , 很 这不利 于 查 但该 阅卷登记 出示程 序必须 解决可 能 出现 的两个关键 问题 :
查起诉之 日起, 律师在检 察机关行使法律 规定的阅卷权之 后 , 在 须 由检 察机 关 设立 的阅卷登 记簿上 登记签字 , 以示 已经 了解掌握 了
4 由于检察机 关经过审 查可 以退 回补充 刑事诉讼法 要求在起 诉 时只向法 院移送起 诉书和 证据 目录、 证人 检察机关 手 中的证据十 料 。 并且 在法 院受理后 认为证据 不足的要退 回检 名单和 主要证 据复 印件及 照片 , 再随 案移送 案卷 材料 , 移送 侦查或者 自行侦 查, 不 而
关 键词 刑诉 阅卷登 记 出示 程 序构 建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9 (001 o20 10-522 1)卜 5 -2 中图分类号 ; 9 5 D 2
程序 , 不但损害了司法权威, 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不符合诉讼经济 构 建 阅卷登记 出示 程序 的必要 性 在我 国刑事诉讼进 程 中, 立案后 的侦查程 序具有 高度 的封 闭 原 则 。
因此 , 了解 决被告 人和辩 护人对案 件证据 材料的 了解 掌握 为
问题 及 由此影 响刑事 诉讼 中 的相关 问题 , 笔者 以为, 在我 国刑事 诉讼 中可 以构 建阅卷 登记 出示 程序 。 一 二、 阅卷登 记 出示程 序的 内容 阅卷登 记出示程序 以实现 律师 的阅卷权为突 破 口, 而带 动 进 我 国刑事 诉讼程 序 改革 的推进 , 内容是: 其 自案件移送检察 机关审
一பைடு நூலகம்
、
性, 司法实践 中 , 犯罪 嫌疑人 很难 有效 行使 自己的诉讼权 利 。根 据律 师法 , 查结束移送 审查起 诉之 日起 , 侦 辩护 人有权 查阅 、 抄 摘 和复制 与案件 有关 的诉讼 文书 及案卷材 料 ; 自案 件被人 民法 院受 理之 日起 , 辩护 人有权 查阅 、 摘抄 和复制 与案件有 关的所 有 料 。 应当说 律师 的辩 护权得 到 了较 大的拓展 , 由于 没有相应 救济机 但 制, 律师 的权利 更多 的是纸 面上 的权利 , 在查 阅案件 证据材 料 的 过程 中可能会 遭遇 法律制 度 的和人 为的障 碍 : 第一 , 法律规 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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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5 I 缸会
我国剩诉中阅卷登记出示程序之龋
杨 青松 许 杰
摘 要 为了解决被告人和辩护人对案件证据材料 了解掌握问题及由此影响的刑事诉讼中的相关问题 ,在我国刑事诉讼 中可以构 建 阅卷登记 出示程序 , 该程序 也解 决 了律 师向检 察机 关展 示证据 的问题 , 具有证 据展 示 的功 能, 同时也有 助 于推 进我国刑事诉讼改革, 使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符合诉讼规律, 更具民主性和科学性。
主 要证据 复印件 的范围则 是 由检 察机关决 定, 因此律 师在法 院能 察机关补充侦查, 因此, 要求不论是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还是 自 否全面 了解和 掌握 案件 的证据利 料是 一个 问题 。 第二 , 人为 因素 己补充侦 查 , 每次 补充侦查完 毕之后 , 都应 当告知律 师前来 阅卷, 律师也 可在补充侦查 的存在 。 虽然 律师 在审查起 诉阶 段有权 查 阅案件 材料 , 但能 否顺 律师阅卷后 仍应在 阅卷登记 簿上登记 签字 , 阅卷登记 的期间 自 件移送 审查起 诉之 日 案 利 及时全 面查 阅案件材 料 又是 一个 问题 , 实践 中 , 不少 的律师 在 完毕之后一 次性 阅卷。 要 求查 阅案 件 材料 时, 遇到这 样那 样 的阻碍 , 会 因为法 律虽然 规 起至 初次 开庭法庭证 据调查前 。 师若掌握 有与案件有 关的证据 律 料, 在阅卷 的时候应展示给检 察机关 ( 至于律师展 示证据 的范围 定 了律 师的 渚多权利 , 但并未 明确规 定检 察机 关有为律 师阅卷 提 这里 不作探 讨)检 察机关 在查阅 、 , 摘抄和 复制后 。 也在该阅 供便 利的义 务 , 相关 人 员不予配 合也 没有相 应 的法律 后果 , 且 问题 , 而 以示 检察机关 已经 了解 掌握 了律 师手中的 即使 以后在法律 的修 改中增J 了义务性 的规定 , J u 如果没 有程序性 卷登 记簿上 登记签字 , 的制 约 , 也很难 起到 应有 的效果 , 至会 使执法 人 员产生抵 触情 证据 料 。基 于程序性 制约 的要 求 , 甚 该阅卷 登记簿必须在 法庭调 绪 。第 三 , 相关法 律规 定的缺 失 。我 国没有建 立证 据开示 制度 , 查阶段 出示, 以示作 为控 辩双方互相展 示证据 料 的证明, 控辩双 也没有庭 前证据 交换和 听证程序 , 更没有 让犯罪 嫌疑人 和辩护人 方提 出异 议的, 法庭通 过核对 , 没有 展示给 对方的证据 材料 , 法庭 由于检察机 关事实上掌 握案 了解案 件材料 作为 侦查 终结必 经程序 的规 定 , 因此 , 辩护人 也无 不得 作为认定案 件事实 的证据使用 。 件的几乎所 有证据利料 , 若在审查起诉 阶段不展示给律师 , 如 阅卷 法通过 这些途 径来全 面 了解案 件证据 材料 。 登记簿上 没有律 师的登记 签字情况 , 该证据材 料便不会作 为认 则 辩护 人不 能及 时全面 了解掌 握案件 的证据材料 , 虽然 在一定 程 度上 有利于 打击犯 罪 , 但将 产生 渚多 不利 的影响 。第一 , 不利 定案件事 实的证据 , 这样 可 以顺 利解 决律 师的 阅卷 难问题 。若律 或 没有 聘请律师 辩护 , 检 于 犯罪嫌 疑人 、 告人 合法权 利 的维护 。我 国刑事诉 讼 中, 被 未决 师放 弃 阅卷的权利 , 者被告人 自己辩护 , 该证据材料 仍可 以在法庭提 出, 接 羁 押的 比例较 高, 犯罪 嫌疑人 、 告人 对案件 材料 的 了解和对 自 被 察机 关应在登 记簿上注 明情况 , 法 己合 法权益 的维护更 多的是 依赖辩护 人 , 因此 辩护人 的诉讼权 利 受质 证和认 证。至于 在审判过 程中 , 院依 职权或者 依 申请收集 由于控辩 双方在庭上 都能够阅 览, 故不受该程序的限 的 实现 关 系犯罪 嫌疑人 、 被告人 合法 权利 能否得 到维 护 , 尤其 是 的证据 材料 , 在我 国证人 出庭 比例极低 的现状 下 , 辩护 人 了解 掌握案 件的证 据 制 。 阅卷 登记 出示程 序通过 开庭前 的阅卷登记 程序和法庭 调查时 材料对 有效 行使 防御权 更具有 切 实意义 。 第二 , 于发现 实 体 的 出示 程序, 不利 保证控辩 双方都能够看 到对 方掌握 的证据 材料, 尤其 真实和 实现程 序正 义 。 由于辩 护人 不能全 面 了解证据 材料 , 其 是辩护 律帅 的阅卷难 问题 得到解 决。 尤 是对被 告人有 利 的证据材 料 , 难形成 有效 的抗辩 , 很 这不利 于 查 但该 阅卷登记 出示程 序必须 解决可 能 出现 的两个关键 问题 :
查起诉之 日起, 律师在检 察机关行使法律 规定的阅卷权之 后 , 在 须 由检 察机 关 设立 的阅卷登 记簿上 登记签字 , 以示 已经 了解掌握 了
4 由于检察机 关经过审 查可 以退 回补充 刑事诉讼法 要求在起 诉 时只向法 院移送起 诉书和 证据 目录、 证人 检察机关 手 中的证据十 料 。 并且 在法 院受理后 认为证据 不足的要退 回检 名单和 主要证 据复 印件及 照片 , 再随 案移送 案卷 材料 , 移送 侦查或者 自行侦 查, 不 而
关 键词 刑诉 阅卷登 记 出示 程 序构 建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9 (001 o20 10-522 1)卜 5 -2 中图分类号 ; 9 5 D 2
程序 , 不但损害了司法权威, 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不符合诉讼经济 构 建 阅卷登记 出示 程序 的必要 性 在我 国刑事诉讼进 程 中, 立案后 的侦查程 序具有 高度 的封 闭 原 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