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自然资源局、三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设施农业用地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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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自然资源局、三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设施
农业用地专项检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三明市自然资源局,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公布日期】2021.11.22
•【字号】明自然资发〔2021〕32号
•【施行日期】2021.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三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设施农业用
地专项检查的通知
明自然资发〔2021〕32号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为准确掌握全市设施农业用地现状,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大棚房”问题常态长效监管机制的通知》(闽农综〔2019〕121号)、《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43号)和《关于开展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闽自然资函〔2021〕517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联合开展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已建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情况。
(二)已备案的设施农业项目的管理情况。
二、检查内容
(一)项目备案情况。
已建特别是三调后新增建设的设施农业用地,是否按要求逐宗办理备案手续。
(二)上图入库情况。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收到乡镇政府汇交的信息后,是否对用地项目的名称、位置、用途、类型、生产期限等进行认真核验;核验通过后是否按自然资办函〔2020〕1328号文件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概况、项目用地情况、地块坐标等信息在部监管系统上图入库;设施建成后,是否及时拍摄上传能整体反映设施内外部建设情况的照片至监管系统;设施农业生产发生变化的(改扩建、续期、转为其他农业用途、停止生产等),是否按规定处置后,及时在监管系统中变更相关信息。
(三)土地用途情况。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是否对设施农业用地保持农业用途进行指导和监管。
是否存在设施农业经营者以设施农业为名,违法违规从事办公、私家庄园、别墅、餐饮、娱乐、康养等非农业建设;是否存在擅自改变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四)项目建设情况。
设施农业项目是否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方案和备案红线范围进行建设;是否存在批东占西或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是否符合用地标准。
(五)土地复垦情况。
到期的设施农业用地,是否及时恢复原用途或按协议约定履行土地复垦责任。
(六)违法查处情况。
对不符合规定使用、备案内容与实际建设情况不一致、擅自改变用途用于其他经营和非农生产等情况的设施农业用地的处置情况。
(七)信息公开情况。
县、乡两级政府是否建立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台账,并按照闽农综〔2019〕121号文件要求,乡镇政府每半年公开1次设施农业台账信息;县级政府每年在县级门户网站上公开1次设施农业用地台账信息。
三、工作安排
(一)县级自查(11月22日-12月5日)。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组织乡镇共同落实自查工作,压实责任。
1.逐宗检查辖区内已建设施农业用地项目的备案情况,摸清项目底数,填写《应备案未备案设施农业用地现场检查情况表》(附件1),建立应备案未备案设施农业用地项目清单。
2.逐宗检查辖区内已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对照备案信息,利用掌上自然资源、GNSS移动端等设备采集现场信息,填写《已备案设施农业用地现场检查情况表》(附件2)。
3.对检查中发现问题,即知即改,并形成自查报告,行文报送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自查报告内容包括工作开展情况、检查及整改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应备案未备案设施农业用地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已备案设施农业用地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4)作为自查报告的附件一并报送。
(二)市级抽查(12月6日-12月15日)。
1.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应备案未备案设施农业用地情况,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项目实际利用现状,督促指导符合条件的,加紧备案。
2.对各县(市、区)已上图入库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监管及检查整改情况。
3.根据实地抽查情况,形成市级抽查工作报告,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
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加强组织协调,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切实履行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职责,严格按照相关文件和专项检查工作要求,对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全面检查、不留死角,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确保专项检查工作不走过场,真实见效。
(二)抓好问题整改。
对应备案未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乡镇政府应督促农业生产经营者办理备案手续,拒绝备案或建成投产后超过一年未备案的,按非新增违法建设用地处置。
对假借设施农业项目名义,实施非农业建设和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乡镇政府执法人员告知违法当事人其行为性质及法律责任,督促违法当事人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恢复农业用途,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撤销备案,退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依法查处。
对项目到期未按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按土地复垦相关规定和用地协议约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经检查,对设施农业用地监管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人员,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三)健全长效机制。
以此次专项检查工作为契机,深入分析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健全用地信息共享转办、定期联合检查、联合处置整改等方面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部门责任,加强分工协作,维护设施农业用地秩序。
联系人:王传镇189****9693(市自然资源局)
廖生富133****7240(市农业农村局)
附件:1.应备案未备案设施农业用地现场检查情况表
2.已备案设施农业用地现场检查情况表
3.应备案未备案设施农业用地检查情况汇总表
4.已备案设施农业用地检查情况汇总表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