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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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
自经济法在我国产生起,有关经济法的性质、地位及其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界久盛不衰的话题,但至今为止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多集中在经济法学界,本文那么试图从行政法学的角度去熟悉经济法,分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一、对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及其行政法关系熟悉的析评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的公布,宣告了以“纵横统一论”为基础的大经济法的解体,尽管自此以后经济法学界仍有个别学者坚持以“纵横统一论”作为经济法的基础理论(注:孔德固:《“纵横统一论”是科学的经济法基础理论》,《政法论坛》1997年第1期。
),但属经济法学研究中的个别理论现象,多数学者转向“经济治理关系论”,将经济法概念为“政府治理经济的法律”(注:李中圣:《经济法:政府治理经济的法律》,《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年第1期。
),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国家调剂社会经济进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国家经济调剂治理关系(注: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页。
),有学者乃至得出如此的结论:“在经济法学研究中,人们的最大共识莫过于‘经济法应调整经济治理关系’的判定”,并以为“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归纳为经济治理关系,表现了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经济的职能,也符合经济法的本来含义”(注: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进展机缘》,《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
)。
因此,经济法学在近十连年专门是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成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的理论研究中,“经济治理关系论”大体上
占据了经济法学研究的统治地位,成为经济法学研究中代表性的理论基础(注: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的大体观点很多。
在诸多观点中,以“经济治理关系论”最具代表性,其他的观点或难引发理论界的共鸣,或为“经济治理关系论”的不同表述方式,因此,本文以“经济治理关系论”为基础展开讨论,其他的观点再也不一一评析。
)。
由于“经济治理关系论”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经济治理关系,因此,什么是经济治理关系或说经济治理关系的本质是什么?这是经济法学界集中讨论的一个问题。
在1992年以后,经济法学界慢慢从争吵不休的状态中摆脱出来,从市场经济与国家干与的角度去熟悉和把握经济治理关系,把经济治理关系的本质明白得为国家干与经济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可是,国家干与经济所形成的经济治理关系是不是都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呢?对此,经济法学界不合较大:有的以为所有的经济治理关系皆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围(注:谢次昌:《论经济法的对象、地位及学科建设》,《中国法学》1990年第6期。
),有的以为笼统地讲经济法调整所有的经济治理关系是不妥的,因为经济治理关系中还包括有行政治理关系,而行政治理关系应由行政法调整,经济法只应调整部份经济治理关系(注:王保树:《经济体制转变中的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转变》,《法律科学》1997年第6期。
)。
但哪部份经济治理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法学界意见又不一致:有的以为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以公有财产和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所形成的纵向经济关系(注:尹中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初探》,《法学研究》1993年第6期。
),有的那么依照国家
经济治理手腕的不同把国家的经济治理划分为直接治理和间接治理,以为在直接治理领域发生的经济治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以权利从属为特点的行政关系,这部份治理关系应由行政法调整,而在间接治理领域发生的经济治理关系,那么是一种非权利从属性的经济关系,这部份经济治理包括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和市场管
理经济关系两个方面,它们才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注:王保树:《经济体制转变中的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转变》,《法律科学》1997年第6期。
),还有的学者以为,经济法调整的仅仅是间接宏观调控性经济关系(注:王希圣:《经济法概念新论》,《河北法学》1994年第2期。
),等等。
因此,尽管经济法学界多数学者主张或赞同“经济治理关系论”,但学者们对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治理关系”的明白得和熟悉并非一致。
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经济治理关系,尽管将经济法与民商法区分开来,但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治理关系发生了碰撞,因此,经济法学界在诠释这一基础理论的同时一直致力于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讨论,力图将经济法从行政法中分离出来。
(一)在经济法学界,学者们大多从以下诸方面论述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不同
从调整对象的角度区分经济法与行政法,这是经济法学界集中讨论的一个方面。
但由于学者们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治理关系的性质及其范围缺少统一熟悉,因此,在讨论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治
理关系与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治理关系之间到底有哪些本质的不同和区别时其观点亦各不相同。
从整体上说,凡主张经济法应调整所有经济治理关系的学者多依据治理内容有无经济性而将国家的治理关系分为经济性的治理关系和非经济性的治理关系,以为行政法调整的是非经济性的治理关系,而经济法调整的那么是经济性的治理关系,从而依据调整对象是不是具有经济内容而将经济法与行政法区分开来(注:刘国欢:《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回忆、评析与展望》,《法律科学》1996年第1期;梁慧星等:《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13页。
)。
凡主张经济法只调整部份经济治理关系的学者那么多从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治理关系与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治理关系(包括部份经济治理关系)的不同法律属性方面去分析二者的不同和区别,他们从传统的行政治理理念动身,将行政治理关系明白得为一种直接的、以命令服从为特点的隶属性的社会关系,因此,在经济治理领域,若是经济治理关系是依据行政命令而发生的,是一种直接的治理关系的话,那么,这种治理关系确实是一种仅具经济外壳的行政关系,它应由行政法去调整;相反,若是经济治理关系的发生依照不是行政命令,而是普遍性的调控方法、间接的调剂手腕,那么,这种宏观的、间接的、非权利从属性的经济治理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因为这种经济治理关系与一样的行政治理关系有着本质的不同(注: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进展机缘》,《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
)。
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手腕不同
大体的观点以为行政法要紧依托直接的调整方式作用于治理对象,而经济法那么要紧采纳间接的调整方式(注:徐中起等:《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云南学术探讨》1997年第5期。
);行政法要紧采取单一的以行政命令为主的行政手腕,而经济法的调整手腕要紧表现为普遍性的调控方法,表现为财政、税收、金融、信贷、利率等经济手腕的运用,经济法发生作用的要紧方式是通过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调剂作用引导市场经济的进展(注:李中圣:《关于经济法调整的研究》,《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徐中起等:《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云南学术探讨》1997年第5期。
)。
从而以经济治理的方式是经济手腕仍是行政手腕作为区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标准之一。
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法律性质不同
在经济法学界,有学者引证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的观念而将我国的行政法定性为“控权法”、“程序法”、“治理治理者之法”,以为行政法并非重在经济治理中的经济性内容,它重在经济治理中的程序性内容,并以行政程序监督权利的行使,避免权利的滥用;而经济法既不是也无需是控权法,经济法最关注的是用以干与经济的调控政策、竞争政策是不是适当,并以为对作为经济法主体的行政机关制定这些经济政策的行为进行操纵是荒唐的(注:徐中起等:《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云南学术探讨》1997年第5期。
)。
这种观点将经济法视为一种实体法、授权法。
另外,还有学者从行政法与经济法所追求和实现的价值目标、行政法与经济法产生的不同历史背景等方面去分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不
同:以为行政法所追求和实现的是国家利益,而经济法所追求和实现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法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在“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理念下产生的,是政治法,而经济法那么是生产社会化和垄断的产物,它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竞争向垄断过渡的时期,是国家干与经济的结果;在我国,行政法是打算经济的产物,是打算经济的法律代名词,它无法承担起治理市场经济的任务,对市场经济的干与和治理只能依托经济法,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等等。
(二)经济法学界在讨论经济法和其与行政法的区别时以下问题值得一提
1.在关系到经济法地位的一系列大体问题上至今没有形成共识
具体表此刻:(1)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方面,如前所述,尽管经济法学界多数学者同意“经济治理关系论”,但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治理关系到底具有哪些本质特点和它与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治理关系之间有哪些实质性的不同和不同至今未能说明清楚,至于不同意仅以经济治理关系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观点就更多、更杂。
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究竟是什么,这事实上是经济法学界讨论至今仍未能解决的一个大体问题。
(2)在经济法的调整方式上,尽管多数学者将经济法的本质特点定性为国家干与经济之法,可是,国家干与经济(经济治理)的方式或说“国家之手”有哪些具体表现形式说法不一:有的以为,国家之手有三种大体动作即强制、参与和促导(注:《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31页。
),漆多俊主编:
有的以为国家干与经济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非法律手腕(包括价钱、税收、工资等和行政手腕如国有化和打算),一种是法律手腕(注:刘国欢:《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回忆、评析与展望》,《法律科学》1996年第1期;梁慧星等:《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13页。
),有的以为国家干与经济的方式是普遍性的调控方法(注: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进展机缘》,《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
),还有的以为国家干与所利用的是一系列具有充分弹性的经济手腕(注:徐中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