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聘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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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聘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5.16
•【字号】酒政发[2012]60号
•【施行日期】2012.05.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聘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通知
(酒政发〔2012〕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酒有关单位:为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经2011年8月3日第十二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聘任王中杰等30名同志为酒泉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依法对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聘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对于发挥社会力量参与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此次聘任的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分别来自各级人大、政协、社会团体、行业协会、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聘任的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要严格遵守《酒泉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见附件),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支持、配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工作,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日常联系等事宜,对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积极受理、认真反馈。
附件:酒泉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酒泉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社会监督,保障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从各级人大、政协、社会团体、行业协会、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中聘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条社会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代表性。
(二)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三)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敢于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第四条聘任社会监督员的程序: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出通知,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的人选情况进行初步筛选,上报市政府确定后,颁发社会监督员聘任证书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五条社会监督员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具体职责是:
(一)反映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检举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并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二)现场了解行政执法活动,对违法行政行为可以当场予以制止;
(三)应邀参加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考核、评议等活动。
第六条社会监督员监督程序和监督结果处理:
(一)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对存在问题和具体事项应详实记录,以便核查;
(二)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
(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对社会监督员反映的问题,能够立即解决和纠正的,应当及时解决和纠正;不能立即解决和纠正的,事后应当将处理情况向社会监督员反馈;
(四)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以权谋私或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执法公务活动,不得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社会监督员的聘期为2年,期满自动解聘。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聘期内要求解聘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续聘的重新办理聘任手续。
第八条社会监督员在行政执法监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收回聘书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一)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权的;
(二)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谋取私利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的。
第九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社会监督员日常联络、组织和协调工作。
(一)组织社会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二)了解、反映社会监督员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条社会监督员的保障制度:
(一)社会监督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配合,积极接受监督;
(二)社会监督员可以根据监督需要查阅有关部门的文件和资料;
(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社会监督员参加行政执法监督培训和业务知识学习,并赠阅有关简报、文件等材料;
(四)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定期组织召开社会监督员工作交流会议,征询意见和建议,通报行政执法运行情况;
(五)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由市政府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