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沙田镇活力粤港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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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沙田镇活力粤港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04
【案件字号】(2020)粤19民终157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邓潮辉尹河清林静
【审理法官】邓潮辉尹河清林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沙田镇活力粤港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当事人】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沙田镇活力粤港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当事人-公司】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沙田镇活力粤港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余韦广东坤益律师事务所;何耀军广东坤益律师事务所;吴佩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余韦广东坤益律师事务所何耀军广东坤益律师事务所吴佩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余韦何耀军吴佩
【代理律所】广东坤益律师事务所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东莞市沙田镇活力粤港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本院观点】本案系名誉权纠纷,一审法院认定活力粤港第二届业委会的相关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活力粤港第二届业委会未对此提起上诉,应视为其服从一审判决。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一审法院认定活力粤港第二届业委会的相关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活力粤港第二届业委会未对此提起上诉,应视为其服从一审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本案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未判决支持瀚森公司的经济损失是否合理。

对此,本院分析如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的规定,瀚森公司主张活力粤港第二届业委会应赔偿其损失100000元,瀚森公司应对此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纵观瀚森公司提供的证据,除了12000元的律师费支出外,未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为100000元,因此,一审法院驳回其100000元的损失赔偿请求正确。

但瀚森公司为了维权,聘请专业律师提起了诉讼,瀚森公司的诉累是因为活力粤港第二届业委会的侵权行为导致的。

通过诉讼而维权,客观上确实会对瀚森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
和合理开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问的规定:“……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规定,本院酌情判定活力粤港第二届业委会应就其侵害瀚森公司的名誉权而给瀚森公司造成的客观损失以及合理开支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本院酌定活力粤港第二届业委会赔偿瀚森公司其中的6000元。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部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1972民初157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判决及一审案件受理费处理部分;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1972民初157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三、限东莞市沙田镇活力粤港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6000元;
四、驳回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东莞市沙田镇活力粤港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负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06:54:2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瀚森公司系位于东莞市沙田镇杨公洲村活力粤港小区的前物业管理公司,活力粤港小区自2018年4月1日开始实施自管后,活力粤港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解聘了瀚森公司。

2019年6月10日,活力粤港第二届业委会就召开的东莞市沙田镇活力粤港小区业主大会第五次会议而向各业主发放了新印制的《业主手册》,该《业主手册》记载了《东莞市沙田镇活力粤港小区业主大会第五次会议票权数、票权面积公告》《活力粤港业主委员2019工作报告》《东莞市沙田镇活力粤港小区业主大会第五次表决规则》
《关于召开东莞市沙田镇活力粤港小区业主大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东莞市沙田镇活力粤港业主大会第五次会议选票发放人、计票人、监票人的招募公告》《活力粤港小区业主大会投票书面委托书》《活力粤港小区自主管理方案》、《活力粤港业主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票》《活力粤港小区东区外围广场停车规划方案》《关于小区内部增加地面停车位的改造方案》《活力粤港小区监控、门禁、梯控、消防系统升级改造方案》等。

瀚森公司认为上述《业主手册》的内容存在捏造事实、诬蔑瀚森公司的行为,侵害其名誉权。

具体包括:《活力粤港业主委员2019工作报告》中“原物业公司破坏了系统主机,造成停车管理混乱"“由于前物业公司的破坏和不作为,小区消防问题突出"“前物业公司未依法移交小区监控系统及门禁系统,还多次剪断线路破坏系统,造成小区监控系统及门禁系统经常无法正常使用"“对电梯前物业公司疏于管理,维保工作不尽如人意"等内容;《活力粤港小区监控、门禁、梯控、消防系统升级改造方案》中提及“原物业公司多次破坏设备和线路"“原物业公司拆走发卡主机设备"“小区的消防管理控制系统在原物业公司十几年不修缮不维护的放任下为半瘫痪状态,原物业公司对消防设施设备没有进行任何移交"等内容。

另查,活力粤港第二届业委会确定东莞市沙田镇活力粤港小区业主大会第五次会议的票权数为888票,上述《业主手册》已分别发放给各业主。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名誉权纠纷。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活力粤港第二届业委会是否存在侵犯瀚森公司名誉权的行为;二、瀚森公司要求活力粤港第二届业委会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否合法;三、瀚森公司诉请的损失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名誉是社会对特定的民事主体的才干、品德、情操、信誉、资历、声望、形象等的客观综合评价。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的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对此,一审法院分析如下:首先,侵犯名誉权主要通过侮辱、诽谤的方式进行。

前者是指绝对故意使用贬损他人人格的语词或动作进行
侵犯;后者是指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使得社会公众对被侵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而活力粤港第二届业委会在召开东莞市沙田镇活力粤港小区业主大会第五次会议前向各业主发放了《业主手册》,其中《活力粤港业主委员2019工作报告》中记载了“原物业公司破坏了系统主机,造成停车管理混乱"“前物业公司未依法移交小区监控系统及门禁系统,还多次剪断线路破坏系统,造成小区监控系统及门禁系统经常无法正常使用"内容,在《活力粤港小区监控、门禁、梯控、消防系统升级改造方案》中记载了“原物业公司多次破坏设备和线路"“小区的消防管理控制系统在原物业公司十几年不修缮不维护的放任下为半瘫痪状态,原物业公司对消防设施设备没有进行任何移交"内容,上述内容均为活力粤港第二届业委会单方主观的猜测,未有充分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确实存在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情形。

其次,活力粤港第二届业委会印制的上述《业主手册》所发放的对象为全体业主,而瀚森公司又作为案涉活力粤港小区的前物业管理公司,《业主手册》传播上述未经证实的内容,贬低瀚森公司之前提供物业管理的服务水平,诽谤瀚森公司存在破坏公共财产的行为,确实导致其名誉权受损。

最后,活力粤港第二届业委会在没有充分足够的证据的情况下,随意作出主观认定,确实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故意,且瀚森公司所称的上述名誉权受损事实也与活力粤港第二届业委会的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一审法院依法认定活力粤港第二届业委会印发的《业主手册》部份内容构成对瀚森公司名誉权的侵害。

关于焦点二,如焦点一所述,活力粤港第二届业委会的行为已构成侵害瀚森公司的名誉权,现瀚森公司提出要求活力粤港第二届业委会作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鉴于活力粤港第二届业委会是通过向业主发放《业主手册》而实施侵权行为,且瀚森公司受影响的范围仅在活力粤港小区业主之中,结合活力粤港第二届业委会侵权行为的大小及影响范围,一审法院酌情认定活力粤港第二届业委会通过在小区内张贴书面公告的方式向瀚森公司赔礼道歉。

关于焦点三,对于瀚森公司主张的损失100000元,又因瀚森公司并未进一步举证证实损失的事实、损失的大小、损失与活力粤港第二届业委会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从其提交的现有证据也不能证实其社会评价降低而导致上述损失,故一审法院对瀚森公司主张的
损失100000元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限东莞市沙田镇活力粤港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书面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须由一审法院审查后再由东莞市沙田镇活力粤港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采取在活力粤港小区公告栏内张贴公告的方式进行,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五天;如东莞市沙田镇活力粤港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该项义务,由一审法院在《东莞日报》上将判决的主要内容予以刊登,费用由东莞市沙田镇活力粤港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负担;二、驳回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25元,东莞市沙田镇活力粤港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负担25元。

双方当事人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瀚森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活力粤港第二届业委会赔偿瀚森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2.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在认定案涉侵权行为成立的情况下,驳回了瀚森公司主张的损失请求不合理。

一、活力粤港第二届业委会在近千人的小区多次散布虚假信息以及对瀚森公司的肆意指责,已经为社会众多不特定第三人所知。

客观上影响到了瀚森公司的商业信誉和社会大众的社会评价,必然会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和名誉受损,产生一定的损害后果,应当推定活力粤港第二届业委会的行为与瀚森公司的受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条的规定,活力粤港第二届业委会应当赔偿瀚森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瀚森公司在进行物业管理期间,一直兢兢业业,并多次获得过荣誉称号,该荣誉也给瀚森公司带来了一定的社会商业效应,活力粤港第二届业委会的侵权行为使瀚森公司的商誉受到严重影响,从而导致瀚森公司的交易机会减少,减少了物业费的收取,损失是必然存在的。

三、由于活力粤港第二届业委会的侵权行为,一审时瀚森公司提交了代理合同和发票证明瀚森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了
12000元律师费,该款项属于瀚森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也属于瀚森公司为处理本案的合理支出,该款项应当由活力粤港第二届业委会承担。

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沙田镇活力粤港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名誉权纠
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19民终157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中心区。

法定代表人:陈少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韦,广东坤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耀军,广东坤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沙田镇活力粤港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活力粤港小区西区某某某某业委会办公室。

负责人:谢贵生,该业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佩,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沙田镇活力粤港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活力粤港第二届业委会)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1972民初15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瀚森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活力粤港第二届业委会赔偿瀚森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2.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在认定案涉侵权行为成立的情况下,驳回了瀚森公司主张的损失请求不合理。

一、活力粤港第二届业委会在近千人的小区多次散布虚假信息以及对瀚森公司的肆意指责,已经为社会众多不特定第三人所知。

客观上影响到了瀚森公司的商业信誉和社会大众的社会评价,必然会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和名誉受损,产生一定的损害后果,应当推定活力粤港第二届业委会的行为与瀚森公司的受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条的规定,活力粤港第二届业委会应当赔偿瀚森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瀚森公司在进行物业管理期间,一直兢兢业业,并多次获得过荣誉称号,该荣誉也给瀚森公司带来了一定的社会商业效应,活力粤港第二届业委会的侵权行为使瀚森公司的商誉受到严重影响,从而导致瀚森公司的交易机会减少,减少了物业费的收取,损失是必然存在的。

三、由于活力粤港第二届业委会的侵权行为,一审时瀚森公司提交了代理合同和发票证明瀚森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了12000元律师费,该款项属于瀚森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也属于瀚森公司为处理本案的合理支出,该款项应当由活力粤港第二届业委会承担。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活力粤港第二届业委会辩称:一、瀚森公司系案涉小区开发商聘请的前期物业单位,因提供物业服务不到位,在2017年7、8月份召开的活力粤港小区业主大会第三次会议由全体业主表决解聘瀚森公司,小区由业主自行管理,可见全体业主对瀚森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满,之后瀚森公司拒不退场直至2018年4月1日。

二、活力粤港第二届业委会印制的案涉业主手册系活力粤港小区第五次业主大会会议时制作,面对案涉小区全体业主发放,未在社会上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发放,其上记载的内容,均为案涉小区实际发生的事实,但像瀚森公司未移交设备等,活力粤港第二届
业委会无法举证。

三、案涉业主手册未造成瀚森公司的名誉权受损,瀚森公司也未举证其商誉受到严重影响,无法承接其他小区的物业服务。

四、律师费并非瀚森公司实际必然产生的损失。

原告诉称瀚森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活力粤港第二届业委会立即停止侵犯瀚森公司名誉权的行为,将《业主手册》上侵权的文字删除;二、活力粤港第二届业委会公开向瀚森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在小区内张贴承认错误并赔礼道歉的公告;三、活力粤港第二届业委会赔偿瀚森公司经济损失费100000元;四、活力粤港第二届业委会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瀚森公司系位于东莞市沙田镇杨公洲村活力粤港小区的前物业管理公司,活力粤港小区自2018年4月1日开始实施自管后,活力粤港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解聘了瀚森公司。

2019年6月10日,活力粤港第二届业委会就召开的东莞市沙田镇活力粤港小区业主大会第五次会议而向各业主发放了新印制的《业主手册》,该《业主手册》记载了《东莞市沙田镇活力粤港小区业主大会第五次会议票权数、票权面积公告》《活力粤港业主委员2019工作报告》《东莞市沙田镇活力粤港小区业主大会第五次表决规则》《关于召开东莞市沙田镇活力粤港小区业主大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东莞市沙田镇活力粤港业主大会第五次会议选票发放人、计票人、监票人的招募公告》《活力粤港小区业主大会投票书面委托书》《活力粤港小区自主管理方案》、《活力粤港业主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票》《活力粤港小区东区外围广场停车规划方案》《关于小区内部增加地面停车位的改造方案》《活力粤港小区监控、门禁、梯控、消防系统升级改造方案》等。

瀚森公司认为上述《业主手册》的内容存在捏造事实、诬蔑瀚森公司的行为,侵害其名誉权。

具体包括:《活力粤港业主委员2019工作报告》中“原物业公司破坏了系统主机,造成停车管理混乱"“由于前物业公司的破坏和不作为,小区消防问题突出
"“前物业公司未依法移交小区监控系统及门禁系统,还多次剪断线路破坏系统,造成小区监控系统及门禁系统经常无法正常使用"“对电梯前物业公司疏于管理,维保工作不尽如人意"等内容;《活力粤港小区监控、门禁、梯控、消防系统升级改造方案》中提及“原物业公司多次破坏设备和线路"“原物业公司拆走发卡主机设备"“小区的消防管理控制系统在原物业公司十几年不修缮不维护的放任下为半瘫痪状态,原物业公司对消防设施设备没有进行任何移交"等内容。

另查,活力粤港第二届业委会确定东莞市沙田镇活力粤港小区业主大会第五次会议的票权数为888票,上述《业主手册》已分别发放给各业主。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名誉权纠纷。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活力粤港第二届业委会是否存在侵犯瀚森公司名誉权的行为;二、瀚森公司要求活力粤港第二届业委会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否合法;三、瀚森公司诉请的损失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名誉是社会对特定的民事主体的才干、品德、情操、信誉、资历、声望、形象等的客观综合评价。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的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对此,一审法院分析如下:
首先,侵犯名誉权主要通过侮辱、诽谤的方式进行。

前者是指绝对故意使用贬损他人人格的语词或动作进行侵犯;后者是指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使得社会公众对被侵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而活力粤港第二届业委会在召开东莞市沙田镇活力粤港小区业主大会第五次会议前向各业主发放了《业主手册》,其中《活力粤港业主委员2019工作报告》中记载了“原物业公司破坏了系统主机,造成停车管理混乱"“前物业公司未依法
移交小区监控系统及门禁系统,还多次剪断线路破坏系统,造成小区监控系统及门禁系统经常无法正常使用"内容,在《活力粤港小区监控、门禁、梯控、消防系统升级改造方案》中记载了“原物业公司多次破坏设备和线路"“小区的消防管理控制系统在原物业公司十几年不修缮不维护的放任下为半瘫痪状态,原物业公司对消防设施设备没有进行任何移交"内容,上述内容均为活力粤港第二届业委会单方主观的猜测,未有充分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确实存在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情形。

其次,活力粤港第二届业委会印制的上述《业主手册》所发放的对象为全体业主,而瀚森公司又作为案涉活力粤港小区的前物业管理公司,《业主手册》传播上述未经证实的内容,贬低瀚森公司之前提供物业管理的服务水平,诽谤瀚森公司存在破坏公共财产的行为,确实导致其名誉权受损。

最后,活力粤港第二届业委会在没有充分足够的证据的情况下,随意作出主观认定,确实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故意,且瀚森公司所称的上述名誉权受损事实也与活力粤港第二届业委会的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一审法院依法认定活力粤港第二届业委会印发的《业主手册》部份内容构成对瀚森公司名誉权的侵害。

关于焦点二,如焦点一所述,活力粤港第二届业委会的行为已构成侵害瀚森公司的名誉权,现瀚森公司提出要求活力粤港第二届业委会作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鉴于活力粤港第二届业委会是通过向业主发放《业主手册》而实施侵权行为,且瀚森公司受影响的范围仅在活力粤港小区业主之中,结合活力粤港第二届业委会侵权行为的大小及影响范围,一审法院酌情认定活力粤港第二届业委会通过在小区内张贴书面公告的方式向瀚森公司赔礼道歉。

关于焦点三,对于瀚森公司主张的损失100000元,又因瀚森公司并未进一步举证证实损失的事实、损失的大小、损失与活力粤港第二届业委会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从其提交的现有证据也不能证实其社会评价降低而导致上述损失,故一审法院对瀚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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