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国内外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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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3-2014学年度上学期
《财税专题讲座》期末试卷
研究现状述评。
4.研究的主要内容、基本思路。
5.主要参考文献。
探究外国税制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意义
研究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均收入得到了增长,个人所得税在总体的税收中的比重也有所提高,随着纳税人意识的增强,如何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得到了广泛的关注。
在关于个人所得税税率设置中,以美国等西方国家较为完善,享有较高的评价,税制结构合理,税率设置得到,能够较好的减少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结构与国外的存在一些差异,存在一些不足,通过与美国等外国税制结构的比较,提供税制改革的切实可行的方向,为促进我国的税制改革提供参考。
一、中国与外国个人所得税的差异
(一)中国与外国个人所得税税基的差异:
以美国为例,一些西方国家主要采取综合所得税制度,是指对于纳税人的所有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利息、股息收入等,将纳税人全年各种所得不分性质、来源、形式来统一加总求再统一扣除的综合所得税制。
综合所得税除了包括实质性的收入以外,还包括非现金财富的增加,例如由雇主提供的医疗保险或者其他额外福利。
也要计入计税基础,计算所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则按照分类所得税发,分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等11项,根据收入项目的不同进行划分,并根据不同的项目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
我国的税收制度主要是针对实质性的收入增加进行纳税,而对于财产的增值部分,于转让的时候才计征个人所得税.
总的来说,外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是以总的收入为计税依据,不对收入进行项目的划分,乘以适当的税率进行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在综合所得税制下,能够减轻纳税人
的时间,提高纳税的效率;而我国没有对财产增值增税,也方便征收管理,在发生产权转让时再进行纳税.
(二)中国与外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差异:
以美国为例,美国实行单一的超额累进税率,采用10%—35%六级税率。
对于高收入人群,美国的平均税负在32%左右,特别是到2006年以后,它的最高边际税率降到35%.也就是说,现在美国高收入人群的平均税负已经小于30%了,这个税率对于美国这个经济发达国家来说实用性是十分普遍的。
与之相比,中国实行分类所得税制,需要先根据个人所得的不同分门别类,然后按照不同的标准适用相应的税率。
例如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档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三档税率等。
不难发现,对于相同金额的不同类别的收入,需要缴纳的税收是不同的。
例如,唐某每月工资收入5000,每月需要缴纳22.2%的五险一金共1113元,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1113—3500=387(元)。
每月应那个人所得税=387*3%=11.61(元),也就是说唐某每月实际可以拿到3875。
39元的工资;李某为个体工商户,扣除成本以后每年盈余6万元,月均收入5000元。
按照现行的个体工商户计算方式,李某每年需要缴纳的个税为(6万—4.2万)*10%-750=1050(元),月均缴纳个税87。
5元;自由职业者夏某做兼职培训师一般集中在1月至3月,7月至9月这两个时间段上课。
公司在每次集中上课后结算工资,每年结算6次,每次1万元.劳务报酬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为:“若以此收入不超4000元,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元;若以此收入超4000元,费用扣除为此次收入的20%”因此,夏某两次工序缴纳的个税为(1万-1万*20%)*20%*6=9600(元)。
也就是说,月均收入5000元的夏某,月均纳税竟然高达800元。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工薪阶层的税负负担最轻,而税负最终的当属劳务报酬纳税人。
对于长期没有稳定工作,需要依靠偶然性放生的劳务报酬所得支持生活的人民,更加需要关爱以及扶持,沉重的税负无疑跟税收的调节社会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初衷背道而驰。
而在2011年的个税法修改过程中,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方法和费用扣除标准没有发生改变,直指不公平.因此,作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中的“小众",那些自由职业者,他们才是真正需要减税的一个群体。
纵观我国个税税率以及国外的税率,最为突出的区别就是由于税制结构不同所导致的税收不均衡,综合所得税制对于相同金额的收入,不分收入的类型,按照所对应的的税率进行计征纳税,更加能够体现税收的公平,而由于我国实行的分类税在设置上的不完善,导致部分税目的边际税率过高,税制改革的关键就是要合理调整税率,实现公平
的原则。
(三)中国与外国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的区别:
目前,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实现了按家庭征收个税。
其实,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也是国际上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针对不同的家庭情况,德国政府选择不同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而且对于家中有未满18岁子女或者27岁以下子女在读书,可以少缴个税;而美国个税则按单身申报、夫妻联合申报、丧偶家庭省报等多种方式进行申报,并按纳税人的家庭收入等情况确定个税费用扣除标准;法国、日本等国家也有类似规定,整个家庭的收入情况、支出情况决定家庭的个税负担。
按照家庭征个税,子女教育费用支出、赡养老人的支出等都可以成为减税的依据。
毕竟,同等收入的纳税人,若有写背后负担着一个家庭的重担,他们理应获得相应的减税优惠,这是谁发公平原则的体现。
而我国的个税缴纳方法则以个人申报为主,由企业在发工资的时候代扣代缴,没有申报方式上的选择,这种一刀切的方法对于税务部门的征收管理有很大的益处,可以降低征税成本,并且易于管理,保证财政收入,防止逃避纳税义务.但这样做的方法也有明显的弊端,没有考虑纳税人家庭的实际负担,对于同等收入的纳税人征收相同的税收,没能够体现税收的收入分配功能。
而针对不同类别的收入,采取分类纳税的方法,没能够很好的兼顾税收的公平与效益的原则,在征管方法上的设置存在一定的不足。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通过与国外的个人所得税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制度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导致了越来越明显的非效率和不公平问题,对它的改革完善已经势在必行.当然,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的改革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同时充分借鉴美国的有益经验,有计划地进行。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改革,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调整税制结构,保障税收公平性
在我国以工资薪金获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劳务报酬、个体经营获得的收入拥有类似的性质,都是工薪阶层通过劳动获取的收入,不应该区别对待,对于类似的收入,
假如区别对待,难以显示税收的公平原则,特别是通过劳务报酬获得收入的无固定
职业的人群,通过劳务报酬的征收方式进行征,高于通过工资薪金计缴的税额,这
与个人收入的稳定性是相悖的。
通过将工资薪金、个体经营所得以及劳务报酬所得归入一类进行纳税,按照同样的超额累进税率进行计算缴纳税款,不再分类纳税,体现“同类收入缴纳同样税
收”的原则。
(二)劳动性所得轻税,非劳动性所得重税,调节贫富差距
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中,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等按级纳税,最高税率高达45%,劳动性所得更多的依靠劳动力获得,与人的付出有关,而非劳动力的所得,包括资
本性的所得以及财产性的所得,获利能力更大,而需要与劳动相关的要素却较少。
而总体上来说,资本性所得和财产性所得要远超于劳动性所得,但却以较低的税率
征税,对于税收这一调节贫富差距的重要工具,没有很好的发挥其杠杆的作用.
因此,需要适当提高非劳动性所得,增加对富人的税收,较少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促进社会公平,调节贫富差距。
(三)税率适用兼顾婚姻家庭等“人性化"因素
我国是一个大家庭观念很重的国家,自古就有养老扶幼的优良传统。
因此,个人收入的差距最终要体现在家庭收入差距上,一个家庭的总收入比个人收入也更能
全面反映其真实纳税能力。
从这个角度来说,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完全可以集中
到对家庭收入的调节上。
因此,在税率的适用中,借鉴美国的区别对待制度,我们
应充分考虑每一个纳税主体是否已婚、夫妻双方是否都有收入、是否赡养老人和孩
子及其人数等个体情况,根据其每个人、每个家庭实际情况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税
率。
这样,可以实现相同收入家庭相同的税率的横向公平,不同收入家庭不同的税
率的纵向公平,充分体现税率设计的“人性化”.
[参考文献]
[1]联邦税制改革总统顾问团报告,简化、公平、促进经济增长:美国的税制改革,[M],许声,等,译,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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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305,
[4]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美国税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