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对各分院开展与省市合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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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对各分院开展与省市合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
•【公布日期】2000.06.01
•【文号】科发产字[2000]0239号
•【施行日期】2000.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对
各分院开展与省市合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发产字[2000]0239号)
各分院: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院与省市合作工作,加快我院科技成果的转化,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起,每年从院与地方合作经费中安排150万元,用于各分院在组织开展与省市、企业合作过程中的专项支出。

为了用好这项经费,使之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我院制定了《中国科学院对各分院开展与省市合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科学院对各分院开展与省市合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对各分院开展与省市合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促进我院与省市合作工作,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起,每年从院与地方合作经费中安排150万元,用于各分院在组织开展与
省市企业合作过程中的专项支出。

为了用好这项经费,使之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项经费只能用于补贴在开展与地方合作过程中的活动组织费、差
旅费、资料费、展位费等。

第二条本项经费由中国科学院与省市合作领导协调委员会根据各分院每年与地方合作工作的业绩和工作量进行分配。

第三条各分院每年收到本项经费后,应及时入帐,专款专用,单独记帐,
以备检查审计。

第四条各分院每年须于12月底将本项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由高技术产业发展局下发的与地方合作项目统计表及分院组织与地方合作工作年度总结报告一并上
报产业局。

第五条院每年将对各分院使用本项经费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属院高技术产业发展局。

中国科学院
二000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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