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7年天津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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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7年天津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畜牧兽医局
•【公布日期】2017.03.15
•【字号】津牧监〔2017〕42号
•【施行日期】2017.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
正文
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7年天津市饲料质量安全监
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牧监〔2017〕42号
各区饲料管理部门、滨海新区农委、市兽药饲料监察所:
为加强饲料生产、经营及使用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确保饲料质量安全再上新水平,根据农业部、市农委的总体要求和部署,通过“强化监管、加大监测、推行规范、查处违禁”,推动饲料工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我局制定了《2017年天津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和《2017年天津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检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和监测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 2017年天津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2. 2017年天津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检测计划天津市畜牧兽医局
2017年3月15日附件1
2017年天津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全面提升我市饲料质量安全水平,落实农业部和市农委关于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工作部署要求,根据我局总体工作计划安排,特制定我市2017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全局工作的总体思路,紧紧围绕“两个努力确保”,以饲料质量安全为主线,以贯彻落实《条例》、《规范》为抓手,以整治非法生产和非法添加为重点,着力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推动我市饲料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为实现畜牧业“优供给,提质量、增效益、防风险、保安全”总体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落实《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强化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实行区级月巡查制度,组织饲料专项打假、督查、互查活动。

加强饲料质量监测,全年抽检饲料3000批次,严格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饲料产品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9%以上,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贯彻落实《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继续开展规范化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创建3-4家市级示范企业。

三、重点工作
1、依法开展饲料行业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全面贯彻落实《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按照 2016年调整后的权责清单,重点加强饲料生产、经营事中事后及无证监管,加大法律法规宣传执行力度,
认真组织开展2017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工作,以备案工作为抓手,掌握全市获证企业情况。

春季集中开展一次全市饲料打假活动,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营造全行业知法守法良好氛围。

强化日常巡查,继续实行区级月巡查制度,月巡查覆盖率达到100%,严格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加强市级督导检查、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督导检查,不定期开展抽查,监督取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严格查处“三无”饲料产品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组织区级互查活动一次,开展区级饲料依法监管工作交流学习,推动全市饲料监管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按照盐业体制改革要求,加强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管工作,既要保证放活放开,又要严防其流入食盐市场。

按照管行业就要管安全的要求,各区饲料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饲料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联合属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加大对饲料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力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和责任制,确保责任制落实到位、人员尽责到位、隐患排查到位,确保不发生生产安全。

2、加大监测力度,落实检打联动机制。

全面开展饲料质量安全专项监测,制定2017年监测计划(详见附件2),监测范围覆盖全市饲料生产企业及经营和使用环节。

结合我市实际,对饲料生产企业和规模养殖场户进行拉网式抽检,对饲料经营门店监督抽检数量不低于5%。

检测涵盖各项有效成分和卫生指标及“瘦肉精”、三聚氰胺、喹乙醇、氯霉素、呋喃唑酮、孔雀石绿等违禁物,牛羊源性成分等,全年完成抽检任务总量不少于3000批次(加上全运会专项养殖企业抽检饲料800批次,全年完成饲料抽检3800批次),依据监测结果,实施检打联动机制,严厉查处饲料违禁物添加、卫生指标不合格和制售假劣饲料行为。

各区依据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内相应的监督抽检计划。

3、全面实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提高企业规范化生产水平。

贯彻落实《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加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化工作的推动力度,继
续开展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积极组织饲料企业参加2017年农业部《规范》示范企业的创建活动。

组建我市示范创建企业评审专家库,规范示范企业的创建评价机制,完成市级示范创建企业的评审、验收、挂牌工作。

组织一次对部级《规范》示范企业的观摩学习活动,推动我市饲料企业规范化生产管理、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各级饲料管理部门要加强《规范》宣贯工作,按照《规范》要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企业提出整改措施,督促企业按要求进行整改。

市局将结合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组织开展《规范》落实工作监督检查。

4、做好饲料生产信息统计,加强饲料生产监测预警。

继续做好农业部中国饲料工业统计信息填报工作,围绕监测预警精准化发力,加强饲料工业统计信息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及时上报生产统计信息,继续实施区级月巡查情况分析季度报送制度,对上报信息进行汇总分析。

做好市农委农资侵权假冒案件及打假情况统计报送工作。

加强统计数据分析研判,按季度开展我市饲料生产情况分析。

开展统计监测数据评估,推动提高统计监测信息精准性。

四、主要措施
1、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饲料质量安全是畜产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饲料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认识,把饲料安全监管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部门,制定饲料监管实施方案,细化责任目标,逐级落实责任,签订监管责任书,压实职责,层层传导压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饲料质量监管工作要纳入年度考核范围,量化工作目标和责任清单。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过程中因履责不到位、玩忽职守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明确责任,扎实完成监管任务。

一是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区饲料管理部门要全面按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饲料标签》等行业规范和
标准开展监管工作,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履行法定义务,组织饲料企业签订《饲料质量安全承诺书》,明确责任义务,加大检查监管力度,努力把风险化解在萌芽前。

切实落实月巡查制度和经营门店登记备案制度,强化对生产企业和经营门店日常监管,指导养殖场户依法科学使用饲料产品,严格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重点检查生产企业生产管理、原料采购、各项生产记录填写;经营门店的经营产品和经营条件,是否存在拆包分装经营等行为;养殖场户进货台账和自配料等情况。

对饲料生产企业每月至少巡查一次,巡查覆盖率达到100%。

发现问题,及时查办整改。

建立健全监管档案,认真填写饲料生产企业检查记录表(详见附表1)和经营门店备案表(详见附表2)、饲料生产企业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使用情况检查记录表(详见附表三)。

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号之前向市局质监处上报上季度月巡查统计情况汇总表(附表四)。

二是市局加大督导检查力度,采取定期督导、不定期抽查、组织区级互查、抽样检测、数据信息分析监测等措施,开展监督管理指导。

市局继续实施由局领导班子成员为组长的督导组,分片包干,开展饲料监管工作督查。

以现场检查为主,结合听汇报、查资料等方式,检查各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实情况。

三是天津市饲料监测所继续开展饲料质量安全专项监测,严格按照2017年监测计划开展饲料质量抽样检测和突击抽检,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局质检处。

进一步健全检打联动机制,明确责任界限,认真履责,严格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确保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3、创新工作方法,建立饲料生产经营诚信档案机制。

建立饲料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实施精准监督,是提高监管工作效率的有效手段。

2017年,要加强建立饲料企业信用等级分类工作,探索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工作经验,健全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制度,实施信用等级分类监管。

根据农业部监测通报和本市监测结果及其他省市的信息反馈,对产品监测结果不合格和日常检查中发现的生产条件差、管理不到位、整改措施不落实的生产企业、经营门店、养殖场
户,列入生产、经营黑名单管理,加大对其重点检查和抽样监测力度,提高风险监测、防控能力。

4、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全行业知法、用法、守法水平。

各区饲料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现代媒体,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饲料法律法规,假冒伪劣饲料识别方法、饲料中禁止非法添加物质的种类和危害,提高饲料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知法、守法、保护合法权益的水平和意识。

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培训,市局将继续组织开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等相关饲料法律法规、统计分析等方面的宣贯培训工作,推动饲料质量安全监管、统计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5、加强应急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工作体系。

各级饲料主管部门要着力加强饲料质量安全舆情信息监测、分析研判工作,完善信息报送平台建设,保持信息报送、反映举报渠道畅通。

制定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明确目标责任,确保在各种情况下,有计划、有方案、有队伍,有方法、有能力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五、任务分工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全市饲料行业管理工作部署和推动;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工作的督导检查和有关案件督办;组织饲料法规、统计等培训。

市兽药饲料监察所:负责饲料产品的监督抽样和检测。

区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工作部署和推动,组织落实辖区内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管;配合市药监所做好抽样工作;开展饲料法规等培训工作;开展辖区内的督导检查、符合性检查、年度备案、组织培训、规范实施、许可事项初审、季报、年报、案件查处等工作。

附表一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养殖检查记录表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检查记录表
2.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门店)检查记录表
3.养殖场户饲料(含自配料)检查记录表
附表二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门店)登记备案表
附表三
饲料生产企业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使用情况检查记录表
附件2
2017年天津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检测计划
为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打击在饲料生产、经营及使用过程中添加“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等违法行为,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农业部和市农委的有关要求,市畜牧兽医局安排组织实施2017年全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工作。

一、监督检测范围
监督检测生产企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及其原料,经营部门销售的饲料产品,养殖场户使用的商品料、自配料及其原料中违禁添加物、重金属等卫生指标和产品强制性标识指标。

二、抽样地点、品种和批次
(一)抽样地点。

抽检有农业区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部门和养殖场户的饲料产品、自配饲料及饲料原料(详见样品抽检计划表)。

(二)抽样品种。

鱼粉、肉粉、肉骨粉、羽毛粉、血粉、豆粕、玉米蛋白粉、小麦蛋白粉、DDGS 等动、植物蛋白原料(动、植物蛋白原料抽样比例原则上1:1);猪配合料、猪浓缩料、猪预混料,禽配合料、禽浓缩料、禽预混料,反刍精料补充料、反刍浓缩料、反刍预混料,水产饲料和养殖场商品饲料、自配料(料槽料和库房料);经营环节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

(三)抽检批次。

全年抽检项目3000批次。

三、抽样方法
按照《饲料采样》(GB/T14699.1—2005)执行。

养殖环节饲料样品抽样后应及时进行冷冻保存,检测前进行干燥处理(60℃,8小时)。

四、监测项目、检测方法、判定依据和原则
(一)饲料质量安全指标监测
1.监测项目
(1)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
配合饲料:水分、粗蛋白、铅、镉、黄曲霉毒素B1。

猪、禽、水产配合料增加铜、锌。

浓缩饲料:水分、粗蛋白、铅、黄曲霉毒素B1。

(2)饲料原料
肉粉、羽毛粉、血粉:粗蛋白、沙门氏菌。

鱼粉:粗蛋白、砂分、镉、沙门氏菌。

肉骨粉:粗蛋白、沙门氏菌、铬。

豆粕、玉米蛋白粉、小麦蛋白粉、DDGS、酵母蛋白:粗蛋白、沙门氏菌。

(3)添加剂及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A、维生素D3、维生素E。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铜、锌、砷。

复合预混合饲料:铜、锌、铅、砷、维生素或氨基酸一项。

维生素类添加剂:主含量。

矿物元素类添加剂:主含量、铅、砷。

其它添加剂:主含量、铅、砷。

2.检测依据
(1)抽样要求
1.按照《饲料采样》(GB/T 14699.1-2005)执行。

2.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要求在生产和经营环节抽样。

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饲料原料在生产、经营和使用三个环节抽样。

3.抽取样品的保质期应满足检验和异议处理的时限。

4.上半年监测样品数原则不低于总量的40%。

(2)检测方法
GB/T 13079-2006饲料中总砷的测定
GB/T 13080-2006饲料中铅的测定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13082-1991饲料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 13088-2006饲料中铬的测定
GB/T 13885-2003动物饲料中钙、铜、铁、镁、钾、钠和锌含量的测定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17480-2008 饲料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酶联免疫吸附法
GB/T 30995-2014 饲料中黄曲霉毒素B1、B2、G1、G2的测定免疫亲和柱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3091-2002饲料中沙门氏菌的测定方法
GB/T 17817-2010饲料中维生素A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7812-2008饲料中维生素E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8246-2000饲料中氨基酸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G/T 2941-2004饲料级氯化胆碱
GB/T 19164-2003鱼粉附录A“鱼粉中砂分的测定方法”
GB/T 23710-2009饲料中甜菜碱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3.判定依据
(1)卫生指标按照《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2001)判定,肉骨粉的铬按照《饲料用骨粉和肉骨粉》(GB13078-2001)判定,其他产品的卫生指标在《饲料
卫生标准》没有规定的暂不判定。

(2)质量指标按照企业采用的标准、有效合同、明示指标(饲料标签的明示指标、产品说明)进行判定。

如果产品执行标准与明示指标不一致,以其中严格的指标为依据。

(3)猪、禽配合饲料的铜、锌按照《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224号)中配合饲料的铜、锌最高限量判定。

4.判定原则
(1)单项指标的判定:所有饲料卫生指标和饲料添加剂各类质量指标一律不考虑方法误差。

配合饲料的铜、锌在判定时,按照《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GB/T 18823-2010)中铜、锌允许误差的上限和扣除方法误差后判定。

(2)产品综合判定:一项指标不合格即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配合饲料的铜、锌纳入综合判定。

(二)违禁品监测
1.监测饲料的种类及检查内容
仔猪料:地西泮、呋喃唑酮、三聚氰胺;
育肥猪料:盐酸克仑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喹乙醇、三聚氰胺;
禽饲料: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呋喃它酮、呋喃唑酮、氯霉素、三聚氰胺;蛋鸡饲料增加苏丹红;
反刍料、蛋白饲料:三聚氰胺(其中肉牛、羊料增加: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水产料:氯霉素、孔雀石绿;其中大菱鲆、鳗鱼、甲鱼等特种水产饲料增加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呋喃它酮、呋喃唑酮;草鱼、鲤鱼、河蟹和罗氏沼虾等饲料增加己烯雌酚。

2.检测方法
上述违禁添加物的筛选可用相应的酶联免疫法、胶体金免疫吸附法或放射免疫法等快速方法。

确证方法如下:
NY 438—2001饲料中盐酸克仑特罗的测定方法;
农业部公告第1486号-8-2010饲料中硝基呋喃类药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NY/T 934—2005饲料中地西泮的测定;
NY/T 1372—2007饲料中三聚氰胺的测定;
BP 028—2002饲料中已烯雌酚的测定;
GB/T 8381.7-2005饲料中喹乙醇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农业部1063公告-6-2008饲料中13种β受体激动剂的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NY/T 1258—2007饲料中苏丹红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NY/T 1756-2009饲料中孔雀石绿的测定;
GB/T 8381.9-2005饲料中氯霉素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3.判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第176号公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部第193号公告)、《投入品等物质使用规定》(农业部第806号公告)和《饲料中三聚氰胺限量值》(农业部第1218号公告)
4.判定原则。

以确认检测方法检测限为判定值,超过检测限即判定为不合格,一项指标不合格则该批次产品判定为不合格。

(三) 反刍动物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监测
1. 监测数量和承担单位
2017年计划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监督抽检100批次。

其中,反刍动物饲料60
批次,动物源性饲料产品40批次。

由市兽药饲料监察所进行抽检,各区饲料主管部门配合完成抽检计划。

2.监测对象和产品种类
生产、经营、使用反刍动物饲料和动物源性饲料的企业及牛羊养殖场(户)。

(1)反刍动物饲料产品:包括商品预混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浓缩饲料和养殖场(户)自配饲料。

(2)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包括进口和国产鱼粉、猪肉粉、禽肉粉、羽毛粉和虾粉等。

3.检测方法
按照《饲料采样》(GB/T 14699.1-2005)执行。

有证据证明添加使用了乳及乳制品的牛羊饲料,不予抽样。

《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的定性检测定性聚合酶链式反应(PCR)法》(GB/
T20190-2006)。

4.判定原则
牛源性成分、羊源性成分有一项为阳性(高于0.25%的检出限),则判定该样品为不合格。

五、抽样检测时间安排
本次饲料监督检测工作抽检时间为2017年3月1日至11月30日。

抽样和检测工作要做到即抽即检,从2017年3月1日开始,市兽药饲料监察所按月进行抽检(注意:安排好重要节日及重大活动期间的抽检工作)、按月上报检测情况,出现不合格样品在24小时内上报市局。

对于监测不合格的样品属于其他省市生产的,在按规定完成异议处理后,市兽药饲料监察所将不合格产品信息报市局质监处。

全年监测任务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进行总结分析,上半年完成监测任务数量
不低于40%。

2017年5月20日前完成上半年监测任务,2017年12月20日前完成下半年监测任务。

抽检任务完成后,市兽药饲料监察所应对监测情况进行分析,形成分析报告。

各区饲料主管部门按照任务安排总结本区饲料抽检情况,并于2017年7月15日前和2017年12月30日前将上半年和下半年饲料抽检情况总结上报至市局质监处。

六、有关要求
1.各区饲料管理部门要配合市兽药饲料监察所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抽样工作,确保抽样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2.市兽药饲料监察所在样品抽取、封存、检测操作、数据档案管理、出具报告、异议处理等方面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3.抽取饲料企业的饲料样品要详细登记产品名称、原料来源、产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数量等信息;对经营企业要登记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地址、许可证号、经营企业名称、采购数量等信息;对养殖场要分别从料槽和料库中抽取饲料样品,同时登记饲料供应厂家、品种及其他原料来源。

4.在抽检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市畜牧兽医局质监处联系。

联系电话:************,************。

2017年饲料产品抽检计划:(3000批次)
(一)饲料质量安全指标监测
有效成分指标监测:
卫生指标监测:
(二) 违禁品监测
(
三) 反刍动物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监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中违禁品监测各区计划
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汇总表报表单位:(盖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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