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两免三减期间可否享受15%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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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两免三减期间可否享受15%所得税优惠
李伟
【摘要】问:本公司既是高新技术企业,又是软件企业,且软件企业处于两免三减半的减半期的第一年.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15%减半的优惠税率?
【期刊名称】《纳税》
【年(卷),期】2013(000)002
【总页数】1页(P30-30)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软件企业;优惠税率;公司
【作者】李伟
【作者单位】华阳软件有限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6.44
问:本公司既是高新技术企业,又是软件企业,且软件企业处于两免三减半的减半期的第一年。

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15%减半的优惠税率?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也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优惠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税
收优惠。

国发〔2007〕39号文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该文件明确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执行到期。

你公司既是高新技术企业,又是软件企业,且软件企业处于两免三减半的减半期,高新技术是属于新法下的减低税率优惠,而软件企业的减半征收则属于国发〔2007〕39号文中所规定的过渡性优惠,这种情形应属于上述财税〔2009〕69号文中所述的不得叠加享受范围。

因此,你公司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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