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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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也随之越来越趋于完善。
我们知道,表见代理是⽆权代理的特殊例外,那么,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有什么呢?为了给您解决相关疑惑,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
(⼀)⽆权代理⼈假冒他⼈的名字与第三⼈订约,尤其是私刻本⼈的公章、伪造本⼈的营业执照或合同书等,本⼈对此毫不知情也⽆法加以防范。
(⼆)在债的关系终⽌后,或者在本⼈的印章、⽀票、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同书等丢失或被盗以后,本⼈已经在指定的报刊上以合理的⽅式作出了公告,但⽆权代理⼈仍然以这些证明或⽂件与第三⼈订约,第三⼈因未见到这些公告⽽相信⽆权代理⼈具有代理权。
(三)如果⽆权代理⼈伪造某个企业的名称、并私刻该企业的公章与第三⼈订约,该⽆权代理⼈⾃⼰也不知道是否有这样⼀个企业存在,但实际上确有该企业,如果第三⼈相信⽆权代理⼈具有代理权,则此种权利外观与该企业没有任何关联。
表见代理的基本概述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以被代理⼈的名义订⽴合同,相对⼈有理由相信⾏为⼈有代理权的⽆权代理。
表见代理的特征
(⼀)⽆权代理⼈并没有获得被代理⼈的明确授权。
(⼆)表见代理的客观上、外表上具有⾜以使⼈相信⾏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
如拿着带有公章的空⽩合同。
(三)合同的相对⼈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
表见代理的表现形态
根据《民法典》第172条的相关规定,在我国现⾏的民事⽴法中,表见代理表现形态有三种。
即授权表⽰型表见代理,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和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
相关情形——冒名顶替⾏为
表见代理关系的成⽴必须以⽆权代理⼈和被代理⼈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为要件,冒名顶替⾏为只是⼀种欺诈⾏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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