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局关于明确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服务功能的意见

合集下载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劳社秘[2006]256号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劳社秘[2006]256号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劳社秘[2006]256号)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各参保单位: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以下简称《决定》)、《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劳社〔2006〕6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意见,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1、本市城镇企业全部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2、自2007年1月1日起,缴费单位养老以及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

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3、缴费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核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缴费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须经本单位职工签章确认,并在本单位经营、工作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工作的意见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工作的意见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合肥市委员会,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01•【字号】合办[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工作的意见(合办〔2013〕23号2013年10月1日)为加快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服务体系,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和精神需求,不断提升社会服务水平,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本意见所称社会服务,是指满足人民群众生存和发展需要的公益性、福利性和便民性服务,既包括政府主导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也包括社会力量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一)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是满足群众需求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取得长足进步,社会服务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社会服务仍然存在供给不足、发展不均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盼,必须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工作,为民谋利、替民解忧,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全力打造幸福合肥。

(二)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内在要求。

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和加强社会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功能完善、持续发展的社会服务体系,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必须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切实改进社会服务工作,不断提升社会服务水平。

(三)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加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必须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集中更多精力、投入更多财力解决民生问题,统筹城乡、不同群体之间社会服务均衡发展,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四)指导思想。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我市关于加强劳务输出工作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我市关于加强劳务输出工作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我市关于加强劳务输出工作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2.03.28•【字号】合劳社秘[2002]22号•【施行日期】200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我市关于加强劳务输出工作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劳社秘[2002]22号)各县、区劳动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我市关于加强劳务输出工作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强劳务输出工作的意见近年来,我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积极引导、按需流动、凭证管理、全程服务”的总体思路,把劳务输出工作作为分流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加快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为切实做好劳务输出工作,推动“加快发展、富民强市”目标的实现,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劳务输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思路及目标2002年全市劳务输出工作的总体思路可以概括为:“抓住一个枢纽(即劳务输出信息枢纽),建设两个基地(即劳动力资源基地和劳务输出基地),做好三项服务(即为外出人员做好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维权等服务)。

2002年全市劳务输出的工作目标是实现劳务输出新增6.3万人(具体目标任务分解见附表)(略)。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1、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劳务输出工作的责任感。

我市农村劳动力资源相当充裕,除乡镇企业和当地第三产业吸纳一部分外,尚有大量剩余劳动力需跨地区寻找就业门路。

组织劳务输出,不仅可以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村脱贫致富步伐,促进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协调发展,而且还可以缓解就业压力,有利于打破城乡分割、区域封闭的旧体制,培育和发展以市场机制在区域间配置劳动力资源的新体制。

统筹城乡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是劳动保障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有关办理程序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有关办理程序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有关办理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6.19•【字号】合劳社秘[2006]112号•【施行日期】2006.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有关办理程序的通知(合劳社秘[2006]112号)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人事)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31号)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安徽省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财社[2006]106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各项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在促进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过程中的作用,明确用人单位与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办事流程,特制定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办理程序,请宣传并认真贯彻执行。

附: 1、职业介绍补贴办理程序2、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办理程序3、社会保险补贴办理程序4、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办理程序5、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办理程序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六年六月十九日职业介绍补贴办理程序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应按季度向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窗口(金寨路360号市劳动保障局2楼)申报,填写《职业介绍补贴申报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1、已实现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复印件2份或《就业服务卡》原件;2、已实现就业人员花名册(纸质和电子表格,见附表);3、已实现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份(暂时无法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必须提供用人单位与就业人员签订的用工证明材料);4、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上述材料齐备,市劳动保障局就业处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后转市财政局。

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办理程序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服务卡》人员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应按以下要求备齐材料,到合肥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窗口(金寨路360号市劳动保障局2楼)办理。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全市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一站式”服务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全市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一站式”服务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全市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一站式”服务的通知【文 件 号】合劳社秘[2002]66号【颁布部门】合肥市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2-07-24【实施时间】2002-07-24【时 效 性】有效各区劳动保障局,各街道、社居委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室: 为了进一步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在街道建立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现就街道“一站式”服务大厅各窗口的服务规范问题通知如下: 一、窗口名称 各街道“一站式”服务大厅统一设置“就业服务”、“失业管理”、“社会保险”三个窗口 ; 二、服务内容 (一)“就业服务”窗口 1、收集街道所属各社区就业组织的用人信息(各社居委就业和社会保障协理员及时将本 社区就业组织用人信息报街道就业服务窗口);收集来的信息应及时向区、市劳动力市场传 递。

2、通过微机显示屏和用人信息公告栏等形式,发布市、区劳动力市场用工信息和本街道社 区就业组织用人信息; 3、开展对劳动者的求职和创业指导; 4、为“就业援助对象”提供特殊帮扶; 5、负责就业服务和管理的统计工作; (二)“失业管理”窗口 1、为户口在本街道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 2、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三)“社会保险”窗口 1、为本街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发放养老、失业保险登记有关表格材料。

2、建立社会保险登记台帐。

3、提供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业务指导。

三、服务程序 (一)“就业服务”窗口 1、本街道就业援助对象可凭身份证,根据公布的社区就业组织用人信息到“就业服务”窗 口办理求职登记,工作人员比对“就业援助对象花名册”核实身份后,推荐其到相应的社区 就业组织应聘; 2、本街道劳动者可持身份证到“就业服务”窗口接受求职或创业指导。

(二)“失业管理”窗口 1、失业登记: (1)失业人员持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材料、户口本、身份证、培训证明、一寸免冠照片2张到 “失业管理”窗口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2.03.15•【字号】合劳社秘[2002]16号•【施行日期】200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劳社秘[2002]16号)各县、区劳动局:现将《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五日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管理职责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失业人员管理,保障其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中被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全市失业人员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失业人员具体的管理工作业务,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二)制定本地区的失业人员管理工作规划和政策;(三)负责全市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和组织就业前培训工作;(四)负责全市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五)负责全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核定发放工作;(六)按规定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七)负责全市失业人员调查、统计工作;(八)指导三县、四区失业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本区户口失业人员档案的接收、保管工作;(二)负责核定本区户口的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并填制失业人员发证名册、通知书;(三)核定汇总上报本区所属街道报送的有关报表;(四)配合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失业人员就业前培训工作;(五)负责代办本区户口的失业人员退休手续及管理工作;(六)指导辖区内街道失业人员管理工作。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 件 号】合劳社秘[2003]176号【颁布部门】合肥市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3-12-28【实施时间】2003-12-28【时 效 性】有效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劳动保障局,高新区人事劳动局: 我市个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自去年陆续在各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开展以来,发展势头良好。

市、区基本按照我局的规定统一政策、统一程序。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区代理机构的业务流程,方便下岗失业职工及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根据我局《关于开展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合劳办[2000]222文号)和《关于明确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服务功能的意见》(合劳办[2001]118号)等相关文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个人档案托管 档案托管应坚持个人自愿原则,打破行政区域管辖限制,由档案委托人携带本人档案、身份证等相关材料,自由选择市、区代理机构托管。

市、区代理机构在办理个人(包括事业单位失业职工)档案转调手续时,凭代理机构调档介绍信即可,不得对个人调档人为设置障碍。

各区就业服务中心和代理机构要进一步规范档案管理收费行为,档案托管期限由个人自愿确定。

对于不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的失业职工,各区就业服务中心在办理失业登记时,不得强行预收档案管理费。

二、关于个人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市、区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我局《关于我市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2002]21号)、《关于我市城镇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医改[2003]3号)和我局《关于贯彻皖政办[2002]30号、合政办[2002]4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2002]82号)等文件规定,为符合参保和补保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自由职业者办理个人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手续,不得突破政策界限扩大参保和补保范围。

在办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市社保经办机构的规范要求,使用统一的证、卡、表、册,实行统一的计算机管理。

合肥市劳动局关于委托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办个人缴纳基本养

合肥市劳动局关于委托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办个人缴纳基本养

合肥市劳动局关于委托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办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合劳办[2001]119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2001.05.15
【实施日期】2001.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劳动局关于委托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办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
的通知
(合劳办[2001]119号)
东市区、中市区、西市区、郊区劳动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人事劳动局:
为进一步增强广大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意识,完善社会保险的保障功能,促进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建立,现就合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委托市、区(含开发区,下同)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代办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对象
本市城镇户口、无固定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经济收入的劳动者。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大力促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大力促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大力促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3.10.11•【字号】合劳社秘[2003]134号•【施行日期】2003.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大力促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合劳社秘[2003]134号)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以及省、市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发挥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的积极性,在依法强化管理的同时,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职业介绍机构建设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要严格贯彻《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合肥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各项业务。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特别是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免费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并作为开展业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要规范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各项业务的服务标准、业务流程和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要规范基础工作管理,健全各项业务台帐,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办公和管理的计算机化。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政策法规、业务办理、内部建设等方面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监督和指导,促进职业介绍机构有序健康发展。

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要把大力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免费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即时的帮助和有效的服务。

(一)大力挖掘适合下岗失业人员特点的岗位信息。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设有分支机构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管理问题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设有分支机构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管理问题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设有分支机构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3.06.27•【字号】合劳社秘[2003]70号•【施行日期】2003.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设有分支机构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管理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2003]70号)各区劳动保障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我市范围内用人单位的设置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其主要表现形式为出现了大量的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分店、营销点、办事处、销售专柜等)和子公司。

针对当前劳动合同管理和社会保险参保扩面过程中出现的交叉、重复管理等问题,为明确职责,规范管理,做好这类用人单位中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现就这类用人单位有关劳动保障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中,对以母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开办单位为表现形式的用人单位称为“总部”,对以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为表现形式的用人单位称为“分部”。

本通知中的劳动保障管理是指劳动合同管理与社会保险的参保扩面管理等。

二、住所地在市辖区(包括四区和三个开发区,下同)内、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50万元美元以上的用人单位,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住所地在市辖区内、注册资本在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由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必须以具备法人资格的总部为经办单位;如具备法人资格的总部在外地,则以该分部为经办单位)住所地的区、开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总部在市辖区外而在市辖区内设立分部的用人单位,其所使用的劳动者,除与总部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外,应由总部或总部授权分部在我市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参加社会保险。

三、对于已在总部(分部)所在地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提供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相关证明;不能提供的,视为未办理,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体系的意见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体系的意见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体系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3.07.10•【字号】合劳社秘[2003]82号•【施行日期】2003.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体系的意见(合劳社秘[2003]82号)各区劳动保障局、编办、财政局、民政局:为进一步适应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重心下移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需要,根据省编办《关于加强全省街道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建设的通知》(皖编办[2002] 186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体系提出如下意见:1、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我市各街道原建立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更名为“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由街道负责人兼任所长,隶属街道办事处管理,接受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原街道从事城市低保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整合到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实行综合设置。

同时,“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增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站”牌子,社居委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室增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室”牌子,负责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2、适当增配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人员。

根据市编办等四部门会签印发《关于建立全市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体系的通知》(合劳办[2001]192号)文件精神,各区按街道管辖人口多少核定4-5名事业编制(含街道从事民政工作助理员和原招聘的民政低保专职工作人员各1名)。

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专管员的增配,首先在街道办事处现有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中调剂解决;不足时,可向社会公开招聘。

聘用条件由各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各区人事部门制订,实行编内聘用合同制。

聘用期满后,由各区、街道考核,办理续聘或解聘手续。

其工作人员经费,由各区财政承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公共服务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公共服务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公共服务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25•【字号】合政办秘〔2016〕128号•【施行日期】2016.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公共服务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化权责清单制度建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公共服务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6〕3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公共服务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服务创业创新需求为导向,以提供公平可及的公共服务为目标,以满足群众和企业需求为出发点,坚持“端菜”型和“点菜”型服务相结合,全面清理规范公共服务事项,丰富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流程,精简办事环节,公布服务事项,接受社会监督,把服务转化为义务,建立全方位公共服务清单。

坚持能放则放、简化优化、规范有序原则,全面清理规范行政权力相关的中介服务事项,进一步打破市场垄断、切断利益关联、规范中介收费,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建立全口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

二、清理原则(一)依法依规。

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清理规范公共服务事项和行政权力相关的中介服务事项,推动为民服务制度化、规范化。

(二)便民高效。

明确实施主体,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办事环节,压缩服务时限,着力提高政务服务效率,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方便、更快捷。

(三)公开透明。

全面公开服务事项,完善服务机制,实现服务公开透明和可追溯、可核查,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主要任务(一)建立公共服务清单1.确定清理规范范围。

劳动部关于推荐全国示范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的通知-劳部发[1996]350号

劳动部关于推荐全国示范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的通知-劳部发[1996]350号

劳动部关于推荐全国示范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推荐全国示范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的通知(1996年11月15日劳部发〔1996〕3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积极培育劳动力市场,建立多层次职业介绍网络”的要求,为总结经验,推广典型,促进职业介绍服务工作全面发展,劳动部决定推荐下列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为全国示范职业介绍服务中心:1.上海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该中心切实发挥职业介绍的综合服务功能和龙头作用,使职业介绍工作与其他各项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并注重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服务。

同时,加强对各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统一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发挥全市职业介绍服务的整体效能。

2.大连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该中心在职业介绍服务中,软件建设和硬件建设一起抓,在完善运行机制的同时,强化信息手段,提高服务质量,有场、有市、服务好,在职业介绍管理和服务的规范化、现代化方面取得了明显的进展。

3.南昌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该中心实行内引外联,广结服务网络,创造性地灵活运用多种手段,拓宽信息渠道。

同时,转变服务意识,加强工作管理,提高服务效率,积极探索内陆地区发展职业介绍服务的有效途径。

4.烟台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该中心确立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介绍发展战略,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引导行业和企业劳动力市场的发展。

同时,拓展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覆盖范围,将职业介绍服务扩展到企业、学校、乡村以及各类人员,充分发挥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在劳动力市场中的载体作用。

合肥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和清理隐性就业工作的意见

合肥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和清理隐性就业工作的意见

合肥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和清理隐性就业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劳动局•【公布日期】2001.07.02•【字号】合劳办[2001]155号•【施行日期】2001.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合肥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和清理隐性就业工作的意见(合劳办[2001]155号)各区劳动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为进一步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和清理隐性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社会保险扩面工作(一)扩面对象各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凡与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无论户籍所在和用工时间长短情况,均应纳入社会保险扩面范围。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以及在其他单位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扩面对象。

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社会保险扩面工作。

(二)工作职责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现有参保单位的业务工作,指导各区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培训有关人员,制定扩面工作指标和考核方法;稽核各区缴费单位人数和缴费基数,整理录入计算机,建立和管理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运作管理,按月向市地税部门传递征缴数据,并根据反馈的征缴情况,记录职工个人账户,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终止;审核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社会化发放养老金。

区劳动保障部门:开展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办理辖区内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登记,核定参保单位缴费人和缴费基数,并按月汇总报送市社会保险局(有条件的可报盘);指导街道、社居委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工作。

街道劳动保障专管员: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提供辖区内未参保单位的有关情况;跟踪、督促参保单位到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配合区劳动保障部门开展社会保险政策宣传。

社居委劳动保障协管员:配合区和街道开展社会保险政策宣传;督促、引导未参保单位到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合肥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草案)

合肥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草案)

合肥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合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合肥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修订稿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劳动用工行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卫生、建设、安全生产监督、价格、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构建完善信息服务平台,简化办事程序,提高管理与服务效能。

第二章求职与职业介绍第五条劳动者可以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者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

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县、区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领取职业中介许可证:(一)有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经营场所、办公设施,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三十平方米;(三)有三名以上具备职业指导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四)不少于十万元的开办资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批准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第七条职业中介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终止的,应当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书面同意后,由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县、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显位置悬挂职业介绍的合法证照,标明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从业人员工号、照片,公布当地劳动、价格等行政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

合肥市劳动局关于明确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服务功能的意见-合劳办[2001]118号

合肥市劳动局关于明确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服务功能的意见-合劳办[2001]118号

合肥市劳动局关于明确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服务功能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5.15施行日期2001.05.15文号合劳办[2001]118号主题类别就业促进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合肥市劳动局关于明确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服务功能的意见(合劳办[2001]118号)东市区、中市区、西市区、郊区劳动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人事劳动局:为推动我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发展,完善劳动力市场功能,形成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的服务网络,促进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形成,现就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服务功能提出如下意见:一、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办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职业介绍机构。

二、根据劳动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业务流程规范》(劳社培就司发[1999]36号)文件精神,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主要服务功能分别为:1、就业管理包括初次就业登记、就业登录、流动就业登记(登录)、入境就业登记。

根据《合肥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招收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劳动者应当报经所在地的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我市的外来用工的管理按照“市级主管、按区划分、委托管理、统一政策”的原则进行,即市属各类用人单位及驻肥的部、省属用人单位,其外来用工的管理由市职业介绍中心负责;区属各类用人单位及其区域内的其他各类用人单位,其外来用工的管理原则上由区职业介绍所负责。

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职业介绍中心与区职业介绍所签订协议确定。

2、失业管理包括解聘备案、失业登记、失业人员日常管理。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取消合肥日晟信息咨询服务部等13户职业介绍机构职业介绍资质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取消合肥日晟信息咨询服务部等13户职业介绍机构职业介绍资质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取消合肥日晟信息咨询服务部等13户职业介绍机构职业介绍资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6.06•【字号】合劳社秘[2006]106号•【施行日期】2006.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取消合肥日晟信息咨询服务部等13户职业介绍机构职业介绍资质的通知(合劳社秘[2006]106号)各区(开发区)劳动保障(人事)局:为做好我市职业介绍机构2005年度审验工作,我局于2006年1月11日下发了《关于开展2005年度职业介绍机构年度审验的通知》(合劳社秘[2006]4号),明确一季度为全市职业介绍机构年度审验时间。

但截止3月31日,在需参加年审的64户职业介绍机构中有17户未报送相关年度审验材料。

4月15日,我局在《合肥晚报》劳动保障专版上刊登了催办年审的通知,5月12日,又以挂号信的形式给未参加年度审验的职业介绍机构寄去了通知,规定补办截止期为5月25日。

目前,截止期已过,仍有11户职业介绍机构未报送年度审验材料,另有2户职业介绍机构主动申请注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现根据《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取消合肥日晟信息咨询服务部等13户职业介绍机构的职业介绍资质(被取消职业介绍资质的职业介绍机构名单附后)。

特此通知。

附:被取消职业介绍资质的职业介绍机构名单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六年六月六日被取消职业介绍资质的职业介绍机构名单┌───┬──────┬───────┬─────────────────────┐│ 序号│所在区│许可证编号│单位名称│├───┼──────┼───────┼─────────────────────┤│1│瑶海区│010502│合肥日晟信息咨询服务部│├───┤├───────┼─────────────────────┤│2││010503│合肥和平路街道劳服公司│├───┼──────┼───────┼─────────────────────┤│3│庐阳区│010604│安徽省明星社会事务中心│├───┤├───────┼─────────────────────┤│4││010618│合肥顺意人才市场│├───┤├───────┼─────────────────────┤│5││010622│合肥市意顺职业介绍所│├───┤├───────┼─────────────────────┤│6││010643│合肥市黎福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7││010646│合肥中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8│蜀山区│010702│蜀山镇就业服务中心│├───┤├───────┼─────────────────────┤│9││010730│合肥市义群职业介绍所│├───┼──────┼───────┼─────────────────────┤│10│包河区│010810│合肥伟业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11││010834│合肥市春秋雨职业介绍所│├───┤├───────┼─────────────────────┤│12││010838│安徽汇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13│新站区│010930│合肥东明商贸有限公司职业介绍服务分公司│└───┴──────┴───────┴─────────────────────┘。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03年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合劳社[2003]7号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03年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合劳社[2003]7号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03年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1.23施行日期2003.01.23文号合劳社[2003]7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03年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合劳社[2003]7号)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2003年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元月二十三日2003年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03年全市劳动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做到三个创新、实现两个转变,即:创新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式,创新工作领域,实现从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向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就业和再就业转变,从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逐步向规范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转变。

同时,继续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依法规范劳动关系,深化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发展。

一、全面贯彻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一)认真落实促进再就业各项政策措施。

建立促进再就业政府目标责任体系,强化全市就业目标管理。

建立再就业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和再就业政策投诉举报制度,确保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小额贷款、免费服务、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等各项促进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

(二)积极开发就业岗位。

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服务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

提倡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合肥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合肥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合肥市劳动用工管理条
例》的决定(200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4.06.26
•【字号】
•【施行日期】2004.06.26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合肥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30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合肥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八条。

二、删去第十条。

三、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四、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向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


五、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用人单位招收不具有相应资格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肥市劳动局关于明确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服务功能的意

【文 件 号】合劳办[2001]118号
【颁布部门】合肥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1-05-15
【实施时间】2001-05-15
【时 效 性】有效
东市区、中市区、西市区、郊区劳动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人事劳动局:
为推动我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发展,完善劳动力市场功能,形成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的服务网络,促进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形成,现就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服务功能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办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职业介绍机构。

二、根据劳动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业务流程规范》(劳社培就司发[1999]36号)文件精神,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主要服务功能分别为:
1、就业管理 包括初次就业登记、就业登录、流动就业登记(登录)、入境就业登记。

根据《合肥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招收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劳动者应当报经所在地的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我市的外来用工的管
理按照“市级主管、按区划分、委托管理、统一政策”的原则进行,即市属各类用人单位及驻肥的部、省属用人单位,其外来用工的管理由市职业介绍中心负责;区属各类用人单位及其区域内的其他各类用人单位,其外来用工的管理原则上由区职业介绍所负责。

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职业介绍中心与区职业介绍所签订协议确定。

2、失业管理
包括解聘备案、失业登记、失业人员日常管理。

3、职业介绍 包括求职登记、招聘登记、职业指导、信息发布、查询服务/信息匹配、推荐介绍、现场招聘、跟踪服务/信息反馈。

职业介绍工作按市场机制运行,即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均可办理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也可自主自愿地选择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聘洽谈。

4、推荐培训 包括培训项目招标、培训信息服务、推荐培训报名、培训效果考核、培训经费拨付、培训学员就业服务。

5、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包括代管档案、代办社会保险手续、代开证明等。

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均可设立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窗口,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

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办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障费手续时,应按照市社保经办机构的统一要求规范运作,并接受市社保经办机构的业务管理。

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职业介绍中心与区职业介绍所签订协议确定。

代管档案坚持个人自愿原则,并打破行政区域管辖限制,由档案委托人携带本人档案材料、身份证等有关证明材料,通过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手续。

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管档案窗口办理档案托管手续按照合肥市劳动局《关于开展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合劳办[2000]222号)规定办理。

6、劳动合同鉴证 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进行鉴证。

三、有关要求
1、全市劳动力市场建设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

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分别受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区职业介绍所业务上接受市职业介绍中心的指导和监督,市职业介绍中心可以将自己职能范围内的事项交由区职业介绍所办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办理区职业介绍所职能范围内的事项。

各区因职能界定发生争议的,由市职业介绍中心指定管理。

2、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按照市场要求设置服务窗口,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并按照各自的分工,抓紧熟悉工作内容,认真研究和制定相应措施。

同时,结合市职业介绍中心的业务流程,制定本单位的具体操作办法,尽快建立起劳动力市场正常的工作机制。

3、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改变收费标准。

4、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基础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和服务行为,促进服务态度的改善和服务质量的提高,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适应新形势下劳动力市场工作的需要。

二00一年五月十五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