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培养收费标准的通知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培养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0.12.29
•【文号】计办价格[2000]1017号
•【施行日期】2000.12.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国农业
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培养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1017号2000年12月29日)农业部办公厅:
你部《关于申报我部所属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委托培养费收费标准的函》(农财[2000]52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培养研究生收取培养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养博士生、硕士生,可以向有关研究所收取培养费。
收费标准为博士生每生每学年10000元,硕士生每生每学年8000元。
其中,研究所支付的培养费从课题费中列支。
二、在职人员申请博士、硕士学位进修标准为每生每年7000元。
三、报考博士生、硕士生考前辅导班的收费标准,每期(不少于20天)不超过600元。
四、报考博士生的报名费标准每人50元。
五、博士生、硕士生的培养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不得向学生收取。
执收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收费。
六、执收单位收取培养费等收费,应按规定到国家计委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规定将资金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上述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实行。